admin 发表于 2011-7-15 10:54:12

晓曲与著名新格律诗人黄淮老师有关新诗格律探索的诗学对话

晓曲与著名新格律诗人黄淮老师有关新诗格律探索的诗学对话文/晓曲(整理)

引言:2011年7月10日,诗人张斌(思无邪)在“中国格律体新诗网”【格律体新诗审美研究版】就格律体新诗领域当前形成共识的三种外在基本形式,即著名格律体新诗诗人和理论家、本站顾问万龙生、孙则鸣先生等构建的格律体新诗整齐式、参差式和复合式的“三分法”,发表了题为《结构三分法的一点补充意见》一文,提出了“非对称长短句节奏合律型”的格律形式,引起了网站站长晓曲和著名新格律诗老诗人、网站顾问、深圳中国现代格律诗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黄淮老师的关注。并相互跟贴留言,发表各自对格律体新诗及新诗格律建设、探索中相关理论与创作实践的认识与感悟。现整理出来供诗学同仁们进一步交流与探讨,以期进一步推进新诗格律的建设、发展和完善。
晓曲很早以前,个人也曾把规律押韵新诗中“非对称”型纳入格律体新诗范畴来探讨,在后来的实际探索、创作实践中发现,此类形式本身就已存在了明显的格律缺失,因此后来不断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从非对称节奏格律体新诗,到非对称节奏新韵诗,再后来就是目前定型的只讲押韵规律而不讲节奏对称的“自律体新诗”,个人认为这是一个认识的完善过程,确认“自律体新诗”有利于进一步探索格律体新诗。新诗的格律尚在探索完善中,当然有不同的观点存在,需要更多的创作实践,所以我们一直在吸纳同仁们参与进来。
黄淮忽然想到:写诗,绝对不能从“XX式”“xx型”入手;评诗,也许可以。新诗在研究”音律“时,不能把自由诗排除在外,一味的设计种种”型式“,很可能导入误区——好像必须符合”XX式“”XX型“,才叫”新格律诗“!这样一来,许多新手,就会望而却步;更多老手,则不予理睬。结果,你喊你的,他写他的。别把”诗律“,这个”与生俱来“的,”无法排除“的生命之根,说得太”后天化“,”人工化“。那样,就会”适得其反“,甚至会对新诗”散文化“,推波助澜。我劝各位新格律诗倡导者,放下包袱,从头开始,别在老路上越走越远。先谈到此。想起来再说。
晓曲与黄淮老师探讨交流:中国古典诗词一开始可能没有什么形式问题,但伴随着其发展演化,其形式是存在并不断发展变化的,是后人不断总结出来的。尤其发展到近体诗词,其型式的确立达到公认的完善程度,至今仍在按其型式创作。所以,个人认为从型式着手去创作、探讨并不矛盾。诗歌离不开形式问题,按照共同的格律形式创作,就应该是达成黄淮老师提倡的”共律体“目标。我一直认为老师对于新诗格律中”共律“与”自律“的提出具有重要意义,其需进一步量化的界定,有利于促进新诗格律的发展完善。
黄淮暁曲诗友:你好!我从不否定”形式“,而且,我还很关注新形式的创造,并且对诗友的新形式创造还很敏感。近年,我就曾经为”353小汉俳“,提倡,创作,推动下了点功夫。近日还在澳洲”彩虹网“,发出征稿,编辑《彩虹353小汉俳精品诗选》,同时也在修订《黄淮353小汉俳900首》,决定今年同时出版。《彩虹网》是353小汉俳的第一片植根沃土,老诗人巫逖是小汉俳的首创者,也是小汉俳的大力推动者。巫老在2009.8.15主编《短汉俳集锦》在彩虹网推出。(当时称为新汉俳,短汉俳、小汉俳等)此举得到很多诗人热情响应和大力支持,在以彩虹网为轴心,形成了第一个网上小汉俳创作热潮,涌现了一大群高手名家。如:巫逖;天上人间;长春老藤;凝泪成珠;西情;李宏;陈斌;于进水;周道模;杜鹃等等。2010年6月,经黄淮的推荐,国内第一家《汉俳诗刊》特别开辟专栏开始连续选发小汉俳,在国内,《中国小诗》、《微型诗》、《现代格律诗坛》等网刊也都陆续发出,从此小汉俳正式走上了诗坛。小汉俳这株新苗,正在春风吹拂中,遍地开花,茁壮成长。我也写过九言格律诗,从1988年开始,出版了《黄淮九言抒情诗》(国内第一本),《诗人花园》,还有九言八句,九言四句的小诗专集等。被吕进,邹绛,周仲器等许多诗评家肯定。1993年创办中国现代格律诗学会,在恩师公木先生及臧克家先生的指导下提出”鲜明和谐的节奏自然有序的韵式“的现代格律诗的新”标尺“。但是,自从开始自觉进行一诗一律的自律体(当时也叫自创体)创作后,就越来越感到,律随情(思)移,体缘律立的舒畅顺手。从2008年来,一发难收,仅就《戏说汉字》一个系列,至今创作了不少于2000首自律体小诗。实践证明,一诗一律的自律体,是一条新诗律化的广阔途径。为此我还写了,一些思考断想,还和周仲器先生合作写了一篇专论,发在《江苏大学学报》上。这些,都证明了,诗人对诗歌创作的节律意识,自觉创造与情思相适应的体式,比预设体式框架,来得主动和方便。这是因为“节律”是诗的内在的规律,而“型式”是诗的外在样式。比较由外入内,还是由内而外,我的创作实践体会,还是后者科学也方便。供参考。
晓曲黄淮老师的这些新诗格律探索成就,我一直都在研读学习,而且也从中获得了进一步探索新诗格律的知识。汉俳是中国诗歌的形式之一,我也在学习中,也支持老师们的探索与创作。我知道黄淮老师也是重视诗歌形式的创造的,而且创造了大量的诗歌独特形式,尤其老师新诗格律探索中的“共律”与“自律”的思想一直影响着我深层次的思考。可以这样说,“格律体新诗”研究的实质就是新诗格律的“共律”问题,尤其是通过“音步”的规范对其“共律”具体化,使新诗格律不再是个宽泛的概念。当然,也有老师和同仁们认为这种“共律”依然是“自律”,但不能否认格律体新诗已经是一定程度的共律体新诗了。老师提到的汉俳就是一种典型的共律体诗;同样,老师创作的四步九言格律体新诗,因其今天大量同仁也在采用这一形式创作,同样是一种典型的共律体新诗。我一直在思考,“共律”要共律到什么程度问题,当想到宋词的不同词牌,其实已经豁然开朗了。因此可以这样说,今天按一定格律规范创作的作品,如果仅仅只是不同诗人自己的唯一形式,那么这个形式就是自律的形式;但当不同的诗人,或多或少都按某种形式来创作(或者成为了被复制的形式),那么这种形式就应该是一种共律的形式。此外,我们按照统一格律规范创作的思想,也应该是一种“共律”的思想,也许这种形式还没有被他人复制创作,但不影响其存在的“共律”关系,只要诗人愿意,其实这样的形式同样是可以复制创作的。按照这样的思考,我个人认为,格律体新诗规范目前正为实现新诗的“共律”破解答案。暂此,与老师交流学习。
黄淮晓曲:你说的好!你的追求科学的精神,我很钦佩。有了这种精神,一定会有科学的研究成果。我建议你,可以暂时把自己认为正确的结论,放一放。(只要真的正确,是放不丢的)换一个角度,再研究研究。看看,别人的理论观点,有没有道理。无论如何都要从百年新诗的创作实践出发,理论可以“假设”,但是,必须经过实践证明或考验,才能得到公认,得以推广。我在创作中,根本就用不上“整齐型”“参差型”“综合型”的理论,就共律体而言,这个“框框”太大,根本“框不住”什么。远远不如“九言四顿”体,“七言三顿”体,“575汉俳”“535小汉俳”,“十四行”,“八行体”,“六行体”,等等。这些体一来都有成功的诗人和作品,二来,它的“框框”,很具体,好把握,好学好用。例如:屠案的“十四行”,晓帆的汉俳,刘征、刘章、高昌的新律诗(八行体),梁上泉、李忠利“六行体”,黄淮的九言诗等等都是已经立得住的共律体。新的诗体不止这些,而且还在不断出现。至于“一诗一律”的自律体,那就更多更多了——它不是黄淮的创造发明,它是百年新诗的大量创作实践。黄淮仅仅在自己的创作实践中,感受到了它的一些规律,尝到了甜头,把它明确地提出来而已。远在黄淮之前,1926年闻一多先生就肯定的说过“律诗永远只有一个格式,但是新诗的格式是层出不穷的”;“律诗的格律与内容不发生关系,新诗的格式是根据内容的精神制造的”;“律诗的格式是别人替我们定的,新诗的格式可以由我们自己的意愿,来随时构造”。看来说这是黄淮自律体的源头,不算勉强吧。1994年,中国现代格律诗学会在北京召开的“雅园诗会”上为现代格律诗再定的“鲜明和谐的节奏;自然有序的韵式“的标尺,就是黄淮自律体格律诗的创作实践向导。直到2002年黄淮的组诗《最后一棵树》在《绿风》发表,才脚踏实地的走上自律体新诗创作之路。后来的情况,就不重复了。供参考。
晓曲黄淮老师好,我会不断学习老师们的观点来修正、完善自己的诗学认识。自从我学习格律新诗以来,一直认为黄淮老师的新诗格律思想与格律体新诗并不矛盾,老师提到的以上这些具体诗体形式也是格律体新诗当前较为常用的实践形式,这些形式的共同点无不是讲究了“音步的对称性和押韵的规律性”,这就是我们践行“共律”的核心实质。有人反对用“音步”作为构建新诗的标尺,认为音步是“舶来品”,不适合中国诗歌的形式划分,至少我现在认为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事实上,我们通过音步划分的实践,已经为新诗诗体格律形式的确立找到了可以践行的依据。这些依据可以量化,用来衡量古典诗词也同样适用。黄淮老师对新诗格律形式中实现“鲜明和谐的节奏;自然有序的韵式”的思想无疑也是正确的,这与格律体新诗探索的不同点在于,格律体新诗相关理论已把这些宽泛的思想转化为可以实现的具体方式。这是我一直坚持认同黄淮老师相关诗学主张与格律体新诗理念既不矛盾,也不冲突的更本原因。不仅老师提倡的“共律体”与格律体新诗的具体音步再现完全一致,老师一诗一律的“自律体”形式基本也是符合格律体新诗音步规范的核心实质——音步的对称性和押韵的规律性。所以,音步首先作为构建诗歌形式的标尺不仅具备了实用性,而且我们理应认同它也暗合了传统诗词的特质,因而也应该有继承性,这就不宜把”音步“作为纯粹的”舶来品“理解(闻一多先生发现了音步【音尺】,但遗憾他没有提出量化的具体形式;后来何其芳等也有对音尺的探索,同样没有量化具体的形式)。这里,我之所以提出对”音步“的正确认识,也是因为基于对黄淮老师创作的大量新格律诗作了验证,从中获得了正确的答案。当然,不管新诗格律怎样定位,黄淮老师给予我的指导,我都将认真去心领神会,并不断深入实践,继续学习、探索、实践,为新诗格律的发展贡献自己浅薄的力量。随时请老师批评指导!
黄淮晓曲:你说得非常好“老师提到的以上这些具体诗体形式也是格律体新诗当前较为常用的实践形式,这些形式的共同点无不是讲究了“音步的对称性和押韵的规律性”,这就是我们践行“共律”的核心实质。”你说的非常好!我们在基点上,是完全一致的。自律体也是遵循“音步的对称性和押韵的规律性”这个节奏韵律的原则来进行创作的,然而,却不是依照“整齐”“参差”“复合”的“框框”来创作的。心中不忘“节律”原则,落笔则自创一诗一律的“格式”。在体现诗意的同时,依据情思的波动来创造整首诗的“形体”。自律体格律诗,其特征归纳起来有“四不限”和“两具有”。所谓“四不限”就是篇不限节、节不限行、行不限字、字不限声。所谓“两具有”就是一有节奏,二有韵律。节奏要自然鲜明,即建行组顿自然,诵读节拍变化有规律;韵律要和谐有序,韵式变化有规则可寻,押相同或相近的普通话韵。运用白话创作“自律体”新格律诗,自然会避免“千篇一律”的过分约束,从而实现“律随情移,体缘律立”,容易达到内容与形式的和谐统一,内外节奏的协调一致,使诗人们真正获得踩着鼓点,伴着乐曲跳舞歌唱般的创作快感。具体说来,诗人在创作时,依据诗思诗情的需求,从每首诗萌生时自然产生的基调出发,来确定这一首诗的格律形态。它可以是独创的(首创的)新的格式,也可以是借用或改造(化用)别人或自己所创的老形式。但是对这一首诗来说,在创作时没有预定的格律框框,它也不一定会成为下一首诗的必须遵循的体式。所以必然形成一诗一格律,以至层出不穷,变化万端,自由创新,随心所欲。当然,诗成之后,再综合分析时,才有了“结构三分法”。这里有个先后问题,不宜颠倒。你说呢?我的话,大体上说清楚了!过一段日子,有机会再说吧。我也好好想一想。致意!
晓曲黄淮老师好!老师的这些诗学思想自从我一开始探索新诗格律时就是认同的,所以多年来我一边学习、探索、实践格律体新诗,一边深入思考并在自己的创作实践中验证老师有关新诗格律的“共律”与“自律”的诗学思想,并不断将这些思想与格律体新诗总结的创作规范反复验证,都是符合当前总结的格律体新诗规范的。然而,从闻一多等开创新格律诗,到何其芳提出现代格律诗,再后来黄淮老师对现代格律诗“共律”与“自律”的提出,都是对新诗格律建设的一步步发展完善,但还没有实现新格律诗的“具象化”创作问题,新诗格律创作还停留在“感知”中。我一直想表明的是,格律体新诗通过对“音步”的规范确立和创作实践,找到了打开新诗格律“具象化”的钥匙,新格律诗的创作从此不再带有盲目性。黄淮老师新格律诗中“共律体”的思想应该是新诗格律建设的完善目标,也就是格律体新诗正在具体实现的目标;而老师“自律体”新诗表面看是“自律”,其实质也具备了“共律”,老师若从这个角度来考察,就不难发现当前的格律体新诗真切的实现了构建“共律”的基石。但若黄淮老师新格律诗的“自律体”归结为“一诗一律”的,就应该是没有“共律”的一种形式,正是因为我从老师的诗学思想中发现了这个问题,我得以提出独立构建“自律体新诗”的思想,而这个“自律体新诗”与“格律体新诗”的显著区别就在于“音步”的不对称性。我个人认为,这一发现是新诗格律建设再次豁然开朗,如果没有黄淮老师新诗格律“自律体”的启发,也许我现在还在怀疑“格律体新诗”建立的合理性。事实上有了对“自律体新诗”这一独立形式的确立,我个人认为对整个中国新诗的细分也是有帮助的,格律体新诗探索的方向性和目的性也就更加明确了。而有别于“格律体新诗”的独立的“自律体新诗”也会被不同的热爱者自然地创作,而且我相信这种“自律体新诗”创作队伍也会不断扩大,并将长期存在。暂此,晓曲十分感谢黄淮老师细致入微的与我交流自己宝贵的诗学思想,给了我诗歌成长中丰富的营养,我会倍加珍惜,并在今后对新诗格律建设的不断探索中继续丰富和完善。晓曲不是诗学思想的创立者,但真切地在做一个把老师们正确的诗学思想发扬光大者,并会坚持不懈。2011-7-10/15

逝水微澜 发表于 2011-7-15 14:28:52

曲径通幽 发表于 2011-7-15 23:05:07

格律体新诗要在继承中发展,这就需要更多的诗人进行创作和潜行实践,个人认为晓曲老师和黄淮老师的诗学对话在现阶段的格律体新诗发展是有益的,这对于在学习创作格律体新诗,发展格律体新诗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起到“排疑解惑”的作用!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期待更多的诗友们在实践中获取真知。

对二位老师孜孜以求的精神致以敬意!

admin 发表于 2011-7-18 11:11:33

曲径通幽 发表于 2011-7-15 23: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格律体新诗要在继承中发展,这就需要更多的诗人进行创作和潜行实践,个人认为晓曲老师和黄淮老师的诗学对话 ...

我个人对于新诗格律建设的诗学观点“碰撞”一贯认为利大于弊,不论各自立场正确与否,都会增强对新诗格律建设的认识与再认识。通过这样的“碰撞”让新诗格律建设的声音在中国现代诗坛更加响亮,使更多的诗学同仁都能参与进来,无疑这有利于格律体新诗与新诗格律建设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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