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刀断水 发表于 2011-7-17 22:17:10

再谈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

再谈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与黄淮先生商榷
长期以来,我与黄淮先生在格律体新诗的若干观点存在分歧。鉴于格律体新诗在当前诗坛属于少数派,没有话语权,不想公开内部分歧,就一直自闭其口,心想就各行其是,让时间来证明,让时间来检验吧。不料如今在与晓曲关于格律体新诗理论的对话中,对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公开提出异议,说他所标榜的自律体也是遵循“音步的对称性和押韵的规律性”这个节奏韵律的原则来进行创作的,然而,却不是依照“整齐”“参差”“复合”的“框框”来创作的。又说:一味的设计种种“型式”,很可能导入误区——好像必须符合“XX式”XX型“,才叫“新格律诗”。晓曲在对话中没有对此表示认同,也没有表示不同意见,但是我却不能不改变原有态度,必须打破沉默。如果说上述第一段引语是黄淮先生的夫子自道,那倒无可厚非,你自己怎么创作,悉听尊便;而第二段引语就显然具有明确的针对性,认为我们提倡的“三分法”会使人误入歧途,并且具有排他性。尤其是下面这段话,就更是咄咄逼人,简直是在做导师状,教训“浪子”:该回头了:别把“诗律”,这个”与生俱来“的,”无法排除“的生命之根,说得太“后天化”,“人工化”。那样,就会“适得其反”,甚至会对新诗“散文化”,推波助澜。我劝各位新格律诗倡导者,放下包袱,从头开始,别在老路上越走越远。对此,再不做出回答,就有默认之嫌,而且会任其误导,引起不良后果。因此,我在此文中从几个方面对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在此进行阐述,以正视听。一、
什么是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格律体新诗的历史,目前公认出现了三个高潮,即新月派时期,1950年代前期,以及新时期以来。对其明确地提出分类,始自邹绛先生的《中国现代格律诗选》。他不但将入选作品分为五类,而且在该书长序中做了说明,但是没有给每类命名。这无疑在格律体新诗研究中具有开创之功。因为分类是对某一事物进行研究的基础工作,大有益于对该事物的把握与认识。后来。到了2000年,我受邹绛先生启发,在《万龙生现代格律体新诗选》中,作品分为“整齐式”、“参差式”、“综合式”三部分,并另设“固定诗体”,收入四行、八行、十四行三种诗体。这成为如今“三分法”的基础。后来,我加盟“东方诗风”,又集思广益,汲取孙逐明、程文等诗友意见,逐步“微调”,把“综合式”改为更加准确的“复合式”,又说明“参差式”是“参差(对称)式”的简称。还把“固定诗体”改名为“定行诗体”,因为它们的形态并不“固定”,而是可以在规定行数内,表现为上述三种不同样式(四行诗不能成为复合式)。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十四行是一种外来诗体,但是经过近百年的“驯化”,已经像马铃薯、西红柿一样引进成功了。二、“三分法”的产生机制与实践意义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实践先于理论,而正确的理论则是总结实践的结果,并反过来指导实践,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也不例外,绝不可能由少数理论家冥思苦想就可以产生的。当初邹绛先生正是对格律体新诗约60年来许多诗人的大量创作成果的形态进行考察,做出类别的鉴别,分为5种类型的。而后来的“三分法”则是根据我自己的创作实践,并参照邹绛先生的研究成果,初步形成,在1990年代就在《论现代格律诗的无限可操作性》一文中做了详尽论述。到21世纪初期,又经过完善,得到“东方诗风”和“中国格律体新诗网”两站两刊诗人们的认同,用以指导创作实践,从而愈益显示出它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对于创作的指导意义。目前,运用“三分法”写出各种体式的格律体新诗大量出现在“东方诗风”、“中国格律体新诗网”及其出版的刊物《东方诗风》和《格律体新诗》上,以及其成员出版的个人诗集和合集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近由吉林文史出版社推出的《“东方诗风”格律体新诗选》一书,是世纪初中国格律体新诗创作成果的检阅。该书以同一作者的作品为单元编排,后附“三分法”分类索引。由此可以不无欣慰地肯定,格律体新诗“三分法”的体式框架或曰谱系已经初步形成。“三分法”对于格律体新诗创作的推动作用显而易见,已为事实所证明,不是谁可以随意抹煞的。三、“三分法”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充实、完善这样的过程是完全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深化了我们对于格律体新诗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它的表现能力,丰富了它的样式。举例如下:整齐体:其基本体式为一首诗内,所有诗行同言(字)等步(音步,顿,音组,音尺),但是在创作中出现了一些变通,即以诗节为单位建构整齐模式,于是承认了整齐体的两个“亚种”:变言等步体;变言变步体。参差体:一般如同宋词上下阙对称那样,一首诗只有一种“基准诗节”。后来在创作实践中却出现了比较复杂的情况:一首诗中存在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基准诗节。于是,我们把前一种称为“单一参差体”,而把后一种称为“二重参差体”以至“N重参差体”。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一首诗中,每一个诗节内部划分出两个参差对称的部分,各节可以根据诗人的意匠改变对称方式,非常灵动,变化多样。我们就把它称为“节内参差体”。
再如定行诗体,过去只考虑了四行、八行、十四行这三种,后来六行诗的创作也出现了生机,得到一些诗人的喜爱,于是也将其纳入定行诗体的范畴。这就雄辩地证明了“三分法”决不是哪个理论家异想天开的产物,而是创作实践得到了理论的归纳与升华。四、“三分法”是对中国传统诗歌的继承,是中国古典诗歌丰富格律体系的“现代版”。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一旦确立,就可以改变新诗“舶来品”的身份,解决新诗民族性这个老大难问题。期以时日,我们一定可以看得到格律体新诗的光明前景。我们可以毫不牵强地指出几类格律体新诗与中国各种传统诗歌样式的“对应关系”:整齐体可以对应中国古代的四言、五言、七言三种主要的齐言诗体。而上述整齐体的两个“亚种”则正好与杂言的歌行体如《蜀道难》之类对接。自不待言,参差体可以对应中国重要的诗体:词。其实,据程文先生研究,《诗经》固然是以四言诗为主,其中也有一些篇章是各节参差对称的,应视为这种诗体的滥觞。而几种定行诗体,则更近于近体诗:四行相当于五绝;六行相当于七绝;八行相当于五律;十四行相当于七律。闻一多先生曾经指出,十四行与律诗一样,在章法上也要讲究起承转合的。五、结语如上所论,实践已经证明,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实实在在地推进了新诗的格律建设,大大地促进了格律体新诗的创作,对它的否认可以休矣!我们绝不会听从黄淮先生的训导,绝不会把好端端的利器当做“包袱”来扔掉,我们一定会在自己认定的正确道路上继续前进,而且“越走越远”!

过河兵 发表于 2011-7-18 00:38:16

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实实在在地推进了新诗的格律建设,大大地促进了格律体新诗的创作----这是事实,所谓的自律体,事实上就是自由体。这个讨论最初因为感到没有什么新意,我没有理会,但看到越扯越出格以后前两天,我已经明白表示,要更改现在已经得到多数人认同的规范。需要大家 来讨论,不是某一个人想怎样就怎样的。我一向对事不对人,原则问题不愿盲从的!
支持诗兄的观点!越不想公开内部分歧, 内部分歧,反而会更大!
这是刚才在中华网的跟帖。至于“对称说”,个人认为更是格律体新诗的灵魂。这次格律体新诗网春季诗赛,我是一直坚持了这一个原则的。如果基础诗节自己都做不到对称,没有复制版。又何以称为体、式?随意变化的,就是自由诗。

过河兵 发表于 2011-7-18 00:46:41

这是在思无邪“三分法补充”里的跟帖:
思无邪 发表于 2011-7-13 21:25 http://www.gltxs.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赞同黄淮老师的说法:自律体当以节奏和韵律节制全诗!
那天我还在跟月光说这个话,我也是这么想的。我的想 ...
哈哈,先把你这种观点发表在自由诗坛上去,看他们有没有人接受再回来讨论,岂不更好。这个讨论我关注了几天了,因见没有提出什么实质性的新东西,便没有参与。原则上我和晓曲的观点一致。比他略保守一些。正如黄准老师上面也谈到了,目前的规范也是从近百年的创作实践或总结出来 的。这就很合符人类的思想活动过程。把前代的经验上升成了理论(规范)现在反过来以理论指导创作实践。这是事半功倍的好事。当然随着时代的进步,各种新思潮的涌现,规范今后也可以发展和充实,但并不是那一个人,以某一首诗为例,想变就变的。总得要当前格律体新诗界的大多数人赞同才行。个人认为现在还没到这样 的时机!个人认为:一诗一格律,就只能是自由体。昨天在一个博客里评一首时,我就表达了这个观点!

抽刀断水 发表于 2011-7-18 10:17:03

关于“共律”与“自律”我将另文论述,敬请关注!

admin 发表于 2011-7-18 15:46:03

抽刀断水 发表于 2011-7-18 10: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于“共律”与“自律”我将另文论述,敬请关注!

我对“自律体新诗”有自己的认识,这方面早与浮云(过河兵)兄有个辩论式交流,至今我任秉持自己的观点。

http://www.gltxs.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7&extra=page%3D1

admin 发表于 2011-7-18 15:46:55

我个人对于新诗格律建设的诗学观点“碰撞”一贯认为利大于弊,不论各自立场正确与否,都会增强对新诗格律建设的认识与再认识。通过这样的“碰撞”让新诗格律建设的声音在中国现代诗坛更加响亮,使更多的诗学同仁都能参与进来,无疑这有利于格律体新诗与新诗格律建设的发展与完善。

admin 发表于 2011-7-18 15:47:53

我的“自律体新诗”观不同于黄淮老师提出的“共律”与“自律”中的“自律”,只是说明是黄淮老师的“自律”引起了我对“自律体新诗”的独立思考。我的“自律体新诗”观也只代表我的观点,提出来与老师们探讨,个人认为这对明确“格律体新诗”与“自由体新诗”是有帮助的。“自律体新诗”并不是有些同仁认为的就是“自由新诗”,我是不主张用否定无韵的“自由诗”来建立其他任何诗歌形式的,提倡不同的诗歌形式沿着各自的审美规范探讨、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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