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逐明 发表于 2011-9-6 14:35:36

admin 发表于 2011-9-6 22:03:05

老师的音顿分析法有利于促进格律体新诗注重与朗诵的协调,但我个人认为是否就以此判定出律与否还值得进一步思考。如果认定不符合音顿(朗诵)分析则为出律,事实上不符合音步分析也应该算作出律,而不符合音乐节奏更应该称之为出律。这样,我个人以为出律与否就成了以不同标准来判定了。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9-6 23:09:22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9-6 23:14:33

admin 发表于 2011-9-6 23:32:30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9-6 23: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把不“合律”的残余,修改成了不“符合音顿理论”。

同意,这个论题中,现在这样统一用“破缺”比用“出律”更妥,也不易引起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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