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 发表于 2011-10-17 13:28:55

admin 发表于 2011-10-17 14:46:44

可先在这里交流,然后转争鸣专版。
已粗览,基本认同文中对老师新诗格律探索成就的粗略总结,对落脚点的名称“雅园韵律诗”个人认为尚不可取。新诗格律探索至今,我们可以对名称问题求同存异。先撇开名称不谈,黄淮老师的具体作品,仍在格律体新诗现有规范内,这些格律规范本身就是共性特征,是现阶段规范的“共律”。新诗格律最终如何统一定型,是否回到唐宋近体诗词的格律程度,本身就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留下发展空间,才利于新诗的格律建设更加丰富和完善。

黄淮 发表于 2011-10-18 12:07:09

马上 发表于 2011-10-22 15: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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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发表于 2011-10-23 12: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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