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逐明 发表于 2012-3-2 16:42:54

admin 发表于 2012-3-2 21:10:15

粗览三篇,有理有据。更期待认同自律体与共律体的同仁们从反面来驳论,那对大家的学习会更有意义。

孙逐明 发表于 2012-3-2 22:49:03

孙逐明 发表于 2012-3-2 22: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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