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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体与“泛格律体”的“泛诗体”联盟——新诗形式建设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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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 06: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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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 07: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的这篇文论基本与我一贯的主张吻合了,我的多篇拙文都提及类似的思想。至于是否如陈教授那样建立联盟则另当别论,我们网站的构架不就是类似的联盟吗,而刻意建立什么联盟则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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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 08: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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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 09: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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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 09: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其新诗格律建设来说,我认同“泛格律观”,但推行较为严格而完善的格律形式,如现阶段符合的“格律体新诗规范”的形式,以及未来发现更完善的格律补充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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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 09: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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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 09: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3-5-3 09:35
泛格律观不排斥任何人和任何团体推行自己崇尚的诗体形式。

至于“规范化”,不同的诗体形式有各自不同的 ...

正确,各种诗体只要有其独立存在的形式,就应有其自身的规范形式,如果没有,就需要建立或从存在中提炼出其规范形式,也就是构建不同形式的审美规范共识。我们推行“格律体新诗”就是在推行现阶段的基本统一规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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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6 15: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李平 于 2013-5-6 15:07 编辑

你的体
我的衣
一个不能少
毛的不结盟政策
同样可作为诗界
的政策。
大国德崛
作诗如烹藓
大国德崛起
中国梦如来
夫人例外包
救活国货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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