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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加入国际诗歌音乐协会步骤:
协会总站:
http://www.hkispm.com/
1、协会成员推荐或自愿申请
2、到协会“诗歌音乐论坛”注册为网站成员
http://www.hkispm.com/forum.php
3、跟贴章程表达意愿“本人认同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国际诗歌音乐协会”
http://www.hkispm.com/forum.php? ... &extra=#pid4626
4、秘书处通过QQ248567265或电子邮件(xiaoqu-413@163.com)等方式发放《国际诗歌音乐协会会员登记表》
5、申请人员将登记表传回秘书处
6、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新会员入会。一般半年一次,一次申请人员10人以上,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通过
7、填写申请表后成为协会预备会员。
8、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成为协会正式会员,缴纳入会基本费用(目前暂定起点100元人民币,多交赞助支持不限)后办理正式会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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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诗歌音乐协会章程
(2007年4月25日由创会会员票決通过)
1。名称:
1.1 本会命名为 “国际诗歌音乐协会” 简称 “国际诗乐会”;
1.2本会的英文全称是: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Poetry and
Music,西文缩写是:ISPM。
2。会址:
2.1 本会注册地址为: 香港荃灣麗城花園第三期第七座 38樓 A
3。宗旨
3.1 国际诗歌音乐協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世界各国和不同地区的华文诗人和音乐家自愿結合的民
间学术团体,是沟通诗人和音乐家心灵的桥梁,是维系诗人和音乐家联袂创作的纽带;
3.2 继承和发扬中国诗歌與音乐緊密结合的传统,恢复歌诗的风气;进行诗歌音乐理论研究,促进诗
歌音乐艺术不断发展;
3.3 提倡大诗歌观,倡議包容现代新诗、古体诗词、民歌民谣、艺术歌曲和流行歌曲;致力于重建新诗與音乐的結合,让新诗能够插上音乐的翅膀飞向民間;大家和谐携手,共创现代中华诗歌的新辉煌;
3.4 坚持艺术为人民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
术民主,竭诚为一切志同道合的诗人、音乐家服务,满足人民大众不断增长的艺术素养和精神文
化的需求;
3.5 鼓励诗人与音乐家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中华民族时代精神和人
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
3.6 增进世界各国、各地区华人在内的诗人与音乐家的联系;推进中外歌诗与音乐艺术交流,团结世
界各国家、各民族文化艺术家,推动诗歌与音乐艺术的交流和合作,参加国际艺术活动,增进同
世界各国诗人、音乐家和其他艺术家的友谊和交流;
3.7 发现、促进和培养世界各国家、各民族诗歌音乐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
3.8 坚持诗歌与音乐创作的多元化,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
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汉诗优秀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
诗歌、歌诗及诗歌与音乐结合的优秀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
平,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
3.9 组织诗歌与诗歌音乐艺术评奖,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创作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3.10 本会鼓励并协助会员将自己创作的诗歌作品制作成音乐、音像产品;凡会员创作的优秀成果和产品,将经由本会所属网站、报章、杂志和出版物等各种渠道,向社会广为宣传和推荐;
3.11 创办本会专属网站、报章、杂志和出版社,不断提高网站、报刊、书籍质量,增强导向性、思想性和艺术性;
3.12 广泛联系有志于诗歌音乐艺术的社团;做好诗歌音乐协会的联系与管理工作。
4。组织
4.1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本会基本组织与常设执行机构;
4.2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的委员实行团体委员制,由加入本会
的世界各国家、各地区的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推举产生,递交理事会通过;
4.3 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与受邀理事成员组成,常务理事由会员大会选出;受邀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推
荐及任免;
4.4 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4.1.1筹备和召开常年或特别会员大会;
4.1.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会员大会授权的一切任务;
4.1.3主持日常会务;
4.1.4吸收和批准新会员;
4.1.5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工作。
4.5 常务理事名额以十五名为限,受邀理事名额不限,常务理事会为核心领导;
4.6 为确保常务理事会的正常与延续运作,第一届常务理事的前五名主要理事任期三年,其余常务
理事任期两年;常务理事会每两年定期选举新常务理事;
4.7 常务理事会设:
会长 一名
副会长 五名
秘书长 一名
财政 一名
常务理事 十五名
特邀理事(分会会长) 若干名
4.8 常务理事会从上述九名常务理事中选出地区副会长六名兼顾地区事务。此六地区暂定为:中国大
陆,台、港、澳地区,美洲区,欧洲区,南半球区及东南亚区;各地区副会长可自行从会员中物色适当人选设立地区工作委员会,须于常务理事会立案;
4.9 本会鼓励各地区或国家有志者自行设立分会,一旦产生正式组织与会务联系,分会会长将自动
成为本理事会常务理事。
4.10 理事会推举若干人组成秘书处(由本会秘书长主持),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
理事会可设各类工作组或特别委员会、工作组或特别委员会主任可由获选常务理事或专邀会员担任或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委任专人负责;
4.11 常务理事会任何成员于任内辞职或遭逢不祥事故,其遗缺由常务理事会协商处理,从会员大会
选举时落选者中得票最高者接任或另邀请适当人选填补之。
4.12 任何理事如触犯会规或刑事法、或因不称职等因,经由常务理事会三份之二成员投票同意,得
免除其职务或同时解除其会籍,其空缺由常务理事会按4.9条处理。
4.13 任何常务理事因故被免除或不能正常履行其常务理事职务者,其空缺由常务理事会按4.9条处理。
4.14 常务理事会得至少每年召开会议至少两次;会长有权于任何时候召集常务理事会,惟需给予各常务理事七天通知;每次会议,至少有超过半数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可以传统方式召开,也可以《电子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电子网络会议的方式见《章程附件一》)。
4.15 本会必要时设立顾问、荣誉、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理事推举,经理事会通过,由主席俱函聘请。
5。会员
5.1 本会会员分基本会员与团体会员两大类,另设特邀会员、荣誉会员等会员资格;
5.2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音乐创作者、歌唱家、诗歌、音乐理论研
究工作者、翻译作品者、从事诗歌、歌诗及诗歌与音乐艺术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者,由两位
会员推荐、本人提呈申请办理登记,经理事会批准后,皆可成为本会基本会员。特邀会员入会程
序与基本会员同,荣誉会员则需由理事推荐,经理事会批准,俱函邀请入会;
5.3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世界各国以及中国省、自治区、直
辖市诗词协会和全国性的、民间文学社等,向本会提出申请,办理登记,经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
本会团体会员;
5.4 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5.5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
托的任务与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特邀会员与荣誉会不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5.6 本会会员在其创作成果、著作权等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有义务适当进行协调,鼓励与协助会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5.7 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有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研究通过,即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下属分会取消会籍人员名单应立即禀报本会备案。
6.会长:
6.1 会长任期不得蝉联超过两届。惟间隔两年后,则可再次参选;会长将主持会务,会员大会及常务
理事会议;
6.2 副会长三名,获选可连任;会长缺席时,任一位副会长得代其履行其职务;
6.3 会长与副会长均为本会发言人。
6.4 退任会长自动成为主席团成员,为本会的向上向善发展提供咨询与监督。
7. 秘书长及财政:
7.1秘书长不得同时兼任常务理事会两项常务职务。不得蝉联超过两届。惟间隔两年后,则可再参
选。
7.2 财政不得同时兼任常务理事会两项常务职务。不得蝉联超过两届。惟间隔两年后,则可再参选。
8. 常年及特别会员大会
8.1 本会例必每两年举行常年会员大会一次,会期由常务理事会定夺,但不能超越常务理事会任期
终止日期;
8.2 凡本会会员皆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团体会员则选派最少五名代表参加;
8.3 常年大会休会期间,若有十名以上会员的书面请求,或由常务理事会提议,亦得召开特别会
员大会。
8.4 常年会员大会会议通知书至少于会前三个星期寄交所有会员;特别会员大会则必须至少于十天
前书面函告会员出席;会议通知书须列明大会议程。
8.5 常务理事会必须向常年会员大会提呈一份年度会务报告及一份财务报表。
8.6 会员大会如逢届则选举下一届常务理事。
8.7 任何会员向常务理事会提呈书面议案,该议案必须至少于常年或特别会员大会前一星期呈交至
秘书长处,并列入大会临时动议条,交由大会讨论。
8.8 常年或特别会员大会至少得有四份之一的普通会员出席,方为有效。若会议无法构成法定人
数,得以展延,于理事会决定的时间与地点再度召开。
9。经 费
9.1 本会的经费来源:
9.1.1会员会费;
9.1.2本会举办各种文化艺术活动的收入;
9.1.3社会赞助。
9.2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汉诗与诗歌音乐事业服务。
9.3 本会为非谋利社会团体;本会资产为全体会员公有。
10。 修改章程:
10.1 本章程的修改,需于常年或特别会员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提呈给理事会,由秘书处于会员大会前
一个月知会所有会员,并在会员大会上表决获得半数以上出席会员通过,方为有效;
11。 章程解释:
11.1 若因章程条文含糊而产生问题或事项,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所通过的说明为最终解释。
12。 解散:
12.1 在特别为讨论应否解散而召开的会员大会上,若有不少过五份之三的普通会员或其代表议决解
散,本会得照章解散。
12.2 若议决解散,本会名下所有债务都必须清还,剩余款项得捐给慈善机构。
12.3 解散通知书必须于解散后七天内呈交社团注册局备案。
12.4 解散时最后一任常务理事会于解散诸事项办理妥善后始行正式卸任。
(2007-1-1修正,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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