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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共律”理论的再批评》八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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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0: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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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3-2-4 17: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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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23:2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孙逐明 的帖子

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在《关于“自律共律”理论的再批评》里介绍古典诗歌中的“自律体”和“共律体”时说:“中国远古时代被保存下来的最早的诗歌大多是一诗一律的自律体,到诗300篇,最早出现的也只能是自律体,后来形成以四言为主体的准格律诗,才有共律体的产生。到楚辞,吸收南部民歌的营养,形式更活泼,以五言六言为主,有自律,也有共律。两汉魏晋南北朝,五七言诗开始发展,其始作俑者,也都是一诗一律,但不久就有五七言诗的共律体出现,文人诗与乐府民歌并存。”
这里的“始作俑者”一词恐有不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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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23:34:12 | 显示全部楼层
《 自律体优于共律体吗?——“自律共律”理论的再批评之四》今晚看到这里,插一书签,明天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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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5 13: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完毕,有理有据啊,很严谨的,向老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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