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进诗学隽语》由泰国留中大学出版社出版,其中《新诗的破与立》部分摘录了为《“东方诗风”格律体新诗选》撰写的序言中的一段:
破多立少的新诗必须在“立”字上革命,新诗人必须要有形式感,必须要有融合“变”与“常”的智慧与功力,这样,漂泊不定的新诗才能立于中国大地之上,才能适应时代的审美,在诗坛上充当主角。格律体新诗的成形就是一种必须的“立”,涉及新诗生存与生长的“立”。
另外,在《格律体新诗》部分摘录了另一段话:
格律体新诗除了必须是诗(绝对不能只有诗的形式)这个大前提以外,在形式上可能有两个美学要素:格式与韵式。格式和韵式构成格律体新诗的几何学限度。所谓格式,就是与篇无定节,节无定行,行无定顿的自由诗相比,格律体新诗寻求相对稳定的有规律的诗体。格式很多,无非是整齐节奏和参差节奏,这样产生出无穷多的样式。
这一部分还摘录了他为《新时期格律体新诗选》撰写的序言《格律与现代》中的一段话:
现代人需要格律诗。因为,现代人的有些诗情只有格律诗才能完美地表达;因为,中国读者主要习惯于欣赏格律诗美。格律与现代并不矛盾。现代格律诗主要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艺术实验问题。
此外,关于格律体新诗还有不少论述。例如:
新诗格律学只能是描述性科学:它的使命在于概括、抽象业已出现的诗歌现象,而不是人为地设想、规定某种格律形式。
(而“人为地设想、规定某种格律形式”恰好是一些人的误解——诗酒)
不应当笼统地说,格律会给新诗造成限制。实际上,世界上任何一种文学样式都有两行诗:会有它作为一种“样式”的限制。歌德有两行诗:“在限制中才能显出身手,只有法则能给我们自由。”优秀的文学作品,正是善于娴熟地利用这种限制来完美地表现内容。限制与灵巧,法则与自由,二者的和谐恰好带来文学作品的美。
无论哪种民族的诗歌,格律体总是主流诗体,何况在中国。中国新诗极需倡导、壮大现代格律诗,争取在现有基础上把现代格律诗建设推向成熟。严格地讲,自由诗只能充当一种变体,成熟的格律诗才是诗坛的主要诗体。
这些论述都很精辟,对于格律体新诗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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