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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四行体小诗6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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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11-24 10: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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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0: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特赞老师收尾两首,简洁灵动,意蕴丰满的四行体佳作。
老师这些作品,尽管老师认为是自己的“自律体”,但无不符合格律体新诗规范,这个规范就是现阶段新诗格律的“共律”规范,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格律体新诗规范是从大量的实践中提炼出来并上升到理论高度而再指导实践的,我们为此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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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4 16: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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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9: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赞同黄老师的观点。我认为自律体诗歌的“自律”,是指“随心自律,以意运法”的创作态度;其“体”,是指“量‘体’裁衣”、而不是削足适履、按照共律体所规范的格律类型来圈套诗意的的创作行为。自律体诗歌既保持着汉语诗歌的诗律特征,又律随情移、以意传神。打个比喻:如果“格律体(共律体)”似法律,重视原则性而缺乏灵活性,要求所有人遵循法律规范和接受普遍约束,甚至不近情理地给以强制力实施;那么,“自律体”就如同规章制度,崇尚自修、自觉、自律,既有原则性又不乏灵活性。是故,自律体根据主题内容的表现需要,其形也可能是格律体(共律体)的“形”。其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以意自律”和后者“刻意格律(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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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9: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才是规范的整齐式的共律体。除了忽视“平仄”,有点自由而外,常常遇到字数的多少的困扰。齐言体(就是整齐式),就有这个缺憾。当然,不是首首如此,而是常常如此。为了多一个字,少一个字,大伤精力,有时勉强凑上,还常常感到损害了诗意的表达。"我在学写格律体新诗之初,也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那时自己主要关注的方向不是作品诗意,而是考虑作品文字是否整齐、音步是否统一,常常为了凑够整齐式所需要的文字,而在诗行中去刻意增加可无的文字(而诗歌本是最经济的语言艺术);也为了保持各行文字的整齐和音步的统一,而把本来需要的连接文字删除,造成诗句的生硬。相信其他格律体写作者也遇到过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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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9: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淮 发表于 2012-11-24 16:09
晓曲:你好!我再说一遍,我写诗的指导思想是在创造诗的意境(意象)的同时,创造诗的体式(韵律样式), ...

不管老师认同与否,老师创作的这些诗歌均符合格律体新诗规范,因为格律体新诗规范是从大量创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而不是主观臆断,这就足矣,其他辩论没有多少意义。黄淮老师目前认为格律体新诗规范是“框框条条”或“削足适履”,但在我看来,正是因为这些“框框条条”指导了我们深入的创作实践。古典格律诗词那么多“框框条条”都能延续至今,我们新诗格律探索中建立的这些“框框条条”远没有完成呢,现还处于初级阶段。仅此与老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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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9: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李长空 发表于 2012-11-24 19:31
我个人赞同黄老师的观点。我认为自律体诗歌的“自律”,是指“随心自律,以意运法”的创作态度;其“体”, ...

谢谢长空参与讨论!
我不完全认为“自律体”是一种诗歌体裁,自律仅仅是对共律的自觉行为。黄淮老师的诗歌,不管他称其为什么体,大多符合格律体新诗规范,这就足矣。新诗格律建设中的内部分歧不可怕,我想格律体新诗探索的宗旨是相同的,内部分歧毫不影响我们对新诗格律的探索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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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0: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淮 发表于 2012-11-24 16:09
晓曲:你好!我再说一遍,我写诗的指导思想是在创造诗的意境(意象)的同时,创造诗的体式(韵律样式), ...

另外,以老师之理,硬要把“自律”说成是一种“体”的话,古往今来,不知有多少这样的“自律体”。就以老师现在写的这组四行体为例,我们大家都在这样写,如此而来,既是您的自律体,也是我的自律体,还是他和他们的自律体。而实质上是,你我他他们都遵循的形式,难道非得否定掉不是共同遵守的“共律”形式?作为诗歌体式而言,我一直认同老师的“共律”(不是共律体)诗歌思想。它揭示我们去深刻认识现阶段的“共律”,而“共律”到什么程度为止才标志新诗格律建设完成,则不是某个人认定的事情,只能由实践和历史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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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2: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最早的诗体是四言的“诗经体”,战国末期出现了以屈原《离骚》为代表的“凭心而言,不遵矩度”(鲁迅《汉文学史纲要》)的“骚体诗”,再发展到后来“以意运法”的仿古诗、新古风、新古体、自度词、自度曲、郭小川体、贺敬之体等等自律体式。我以为《蜀道难》、《将进酒》、《登幽州台歌》、《扬州慢》、《雨巷》、《再别康桥》、《甘蔗林——青纱帐》、《桂林山水歌》、《我爱这片土地》、《致橡树》、《回答》、《相信未来》、《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等都属于“凭心而言,不遵矩度”的自律体佳作。这些诗歌的体式并不完全规范,其写作之时,也无可依葫芦画瓢的规范形体先例,无非就是自觉遵守了一定的格律要求,而凭心而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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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2: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李长空 发表于 2012-11-24 22:01
我国最早的诗体是四言的“诗经体”,战国末期出现了以屈原《离骚》为代表的“凭心而言,不遵矩度”(鲁迅《 ...

它们都有共同的律动元素,是一定程度的“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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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2: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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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为有共同的凭心而言的律动,才称自律体,不然就算自由体了。所谓“自律”,就是既遵照一定的规范(比如有大体整齐的节奏和自然有序的押韵),但又有其可以凭心而言的灵活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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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2: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李长空 发表于 2012-11-24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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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为有共同的凭心而言的律动,才称自律体,不然就算自由体了。所谓“自律”,就是有 ...


“凭心而言”凭什么心呢?这个“心”依然是“共律”的元素,诗人们正是心目中遵循了这些“共律”元素,而不是毫无章法的自我形式。如果没有一定的“共律”元素在先,只会是天马行空自由形式,很难牵扯到什么“律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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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2: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转【文论与争鸣】版大家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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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2: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入剖析,有利于推动新诗格律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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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4 22: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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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3: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淮 发表于 2012-11-24 22:34
(另外,以老师之理,硬要把“自律”说成是一种“体”的话,古往今来,不知有多少这样的“自律体”。就以老 ...

老师依然没有明白,老师不承认运用了“规范”,而恰恰符合了规范;老师始终坚持自己没有按“框框”行事,而实际上一直在“框框”里面;因为你的“律随情移”中无形预设了“框框”;老师认为是“律随情移”,而这个“律”恰恰是“共律”元素。老师认定的“共律体”,依然只能是满足一定程度“共律”元素的形式,如果全体都认定这种形式就是定型不变的固定体式,那这种形式的“共律”元素才宣告截止;截止后,仅从形式上讲,依然是大家“依葫芦画瓢”。老师说我们无法按“框框”创作,而实际是我们已有一大批人一直在坚持依照现有“框框”行事,这个“框框”不是硬套的,同样是无形中的“律随情移”,自然地就形成外在的三种基本形式。至于骆寒超老师的“自由的格律诗”“格律的自由诗”也不是新意,因为依照现有格律规范,新诗格律创作“具有无限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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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3: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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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早的诗体是四言的“诗经体”,在结构上多采用重章叠句的形式来加强抒情效果。战国末期,出现了以屈原《离骚》为代表的“骚体诗”或“楚辞体”,《惜诵》是屈原突破四言体式而创造的第一首“骚体诗”。骚体诗与以前的诗歌形式具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句式上的突破。以前的诗歌句式,基本上是四言体。骚体诗有意识地采用民歌中常常出现的五言、六言、七言的新句式,用连词“之”和语气助词“兮”将句式变长,创造了一种以六言为主、掺进了五、七言的大体整齐而又参差灵活的长句句式,由于“每句多两字,故转折而不迫促”,更适宜于“言情出韵”(施补华《岘佣说诗》);二是章法上的革新。以前的诗歌,一般都采用分章叠唱、反复咏叹的形式,骚体诗虽然也合乐,但在章法却自由奔泻:或陈述,或悲吟,或呼告,或斥责,情之所至,笔之所到,全不拘古诗的章法,既有“凭心而言,不遵矩度”(鲁迅《汉文学史纲要》)的创造精神,又有“以意运法……行所不得不行,止所不得不止”(沈德潜《说诗晬语》)的神明变化特点三是体制上的扩展。以前的诗歌,一般都是直抒己怀的抒情诗。骚体诗虽然仍属抒情诗,但其所表现的,已不仅仅是一时、一地的感触和心境了,《离骚》更是在极其广阔的天地间展现自己追求理想美政的历程,和在这一斗争中所经历的欢乐、忧虑、痛苦和失望。这样繁复的生活内容和丰富的思想感情在抒情短章体制中已经容纳不下了,于是,诗者又将战国以来纵横家们铺陈排比、恣肆不羁的游说之辞的特点运用到抒情诗的创作中来,从而把旧诗的体制大大扩展,创造出了一种气势宏伟、有着极大容量的长篇体制;四是多种形式的交互为用。骚体诗为适应不同内容的表现需要,无论在句式上,还是在体式上,都极其灵活,不断有新的变化和创造,给春秋以来的诗歌体式带来了一次大解放,造就了前无古人的气魄非凡的自律体诗歌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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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3: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 发表于 2012-11-24 23:00
老师依然没有明白,老师不承认运用了“规范”,而恰恰符合了规范;老师始终坚持自己没有按“框框”行事, ...


中肯地说,新世纪之前流传诗坛的新格律诗,如闻一多、徐志摩、戴望舒、艾青、郭小川、贺敬之、李瑛、公木、刘章等人的作品,基本都是自律体新格律诗,而不是标准的格律体新诗(虽然有部分作品在今天看来合乎格律体新诗对称标准,但在当时却还未“总结出”这样的标准,它们是诗者根据主题内容的表现需要而自创的自律体式,并非刻意为之。如果合乎,也只是当时的诗者在创作中无意之间“暗合”了今天的理论家们总结出来的“标准”)。
可见,自律体新格律诗崇尚“以意传神”、“不以辞(体式)害意”,追求内容与形式的高度统一,而且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格律体新诗强调音韵音步和节奏对称,认为形式也是诗歌内容之一,而不是主动去追求意境的创造和主题内容的深刻。自律体新格律诗重“魂”,为了达到内容的完美表现,所以同时也重“形”;格律体新诗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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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00: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无论是什么样体式的诗歌作品(自由体、自律体、共律体,或者其它体式),回到原点都是诗歌。自由体、自律体和格律体或者其它任何体式,都不是判断诗歌成败的金科玉律,更不是诗歌创作的终极目的。无论多么规范的对称、多么工整的节奏、多么有序的韵律,都只是好诗的手段之一,而不是好诗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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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09: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样的争论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实际上,共律就是诗者自觉遵从一定之规进行创作,这“自觉遵从”就是自律。
严格“自律”产生的结果,就一定属于整齐、参差、复合中的一体,岂有它哉!
名目不重要,就看最终的产品是否复合公认的格律规范:合则为格律体新诗,不合则为自由体新诗。至于有所破格者,就叫“准格律体新诗”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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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09: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六首四行体新绝句(上海也有诗人把六行诗成为新绝句的)就分属整齐体、参差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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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10: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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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10: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么争论,只要是写新格律诗,就必定有他的格律“框框”,别无他法。我和黄淮老师交流争论的是他认为我们格律体新诗“框框”问题,而老师自称的“自律体”就没有“框框”,而非其他问题。至于诗歌的内容,及其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在创作中该怎么做,早已公认,出不出好作品是个人能力问题。如果大家要继续讨论,希望只论“框框”,别牵扯其他,不然真没有多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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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10: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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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10: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2-11-25 10:37
事实胜于雄辩,黄淮先生尽管没有考虑什么音步对称,大顿对位对称,可他这几首格律体诗全部符合音步对称 ...

是的,我上面已经说得得很明白,不管老师认同与否,他的这组新格律诗,无疑都在我们归纳总结新诗格律“框框”内。老师坚持不是按“框框”创作,而其创作全在“框框”里。这次我仅仅希望与黄淮老师就新诗格律的“框框”问题讨论透彻(乐见老师的讨论)。我们总结出这个“框框”来进一步指导实践,无疑是有更大的价值。老师不承认按“框框”创作,为什么能写出如此符合“框框”的作品呢?按老师自己的话,他是“律随情移”,老师就不承认这个“律”就是他潜移默化的“框框”。作为新诗格律建设,我们否定不了格律“框框”,更不能夸大“框框”的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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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10: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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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11: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同万老师“名目不重要”的观点,重要的是大家都在探索新格律诗的发展之路、繁荣之路,从大的方面来说,所有从事新格律诗创作研究者都是“同志”,无论支持何种名目观点,自我感觉良好就继续阔步前行,并在前行中尽量修正或完善该名目可能存在的某些不足。至于如《中国通史》这样的书籍今天没有载入新格律诗内容,也正说明“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如果当今的新格律诗人真的创作出了让诗界不得不刮目相看的杰作,我想任何书籍想避开新格律诗都是不可能的,正如中国当代文学史是无论如何也无法抹掉莫言获得诺奖的事实!

我以为,关于新诗格律“框框”问题,当年闻一多、徐志摩、戴望舒、郭沫若等先辈们写作新格律诗时,新世纪的理论家们还没有归纳总结出来这些格律体新诗的“框框”,自然也就无法指导先辈们的创作;如果先辈们的诗作符合了今天理论家们归纳总结出来的“框框”,也只能是他们无意之中暗合了吧。所以,今天的某些新格律诗若无意之中符合了这些“框框”,并不代表诗者就是按其“框框”去刻意进行创作的,也许那只是创作者“以意运法”、“量体裁衣”的结果,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且,设若把人类也来个三分法,比如分成男人、女人和阴阳人这样三个大框,以便同格律体新诗的“整齐对称式、“参差对称式”和“复合对称式”的“框框”相对应,我以为只要是人,也是都可以装进这些“框框”中去的,但是却很难体现出人们各自的特质。其实无论是什么体式的诗歌作品,回到原点都只是诗歌。自由体、自律体和格律体或者其它任何体式,都不是判断诗歌成败的金科玉律,更不是诗歌创作的终极目的。无论多么规范的对称、多么工整的节奏、多么有序的韵律,都只是好诗的手段之一,而不是好诗的标准;同理,无论根据理论家们归纳总结出来的“框框”依葫芦画瓢把诗作得多么像模像样,也多半是工匠活计而已。

或曰:何之谓律?律法适度,大律无为。又曰:何以能律?庸人亦步亦趋律于人,而智者自律。余非智者,唯向往耳。

感觉这样的争论再下去也无意义,结果也会是仁者见仁,而个人观点已经阐明,不再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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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12: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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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12: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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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15: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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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5 21: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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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6 09: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框框”,就装不进任何东西。
诗的文体规定性就是大框框,所以,即便是自由诗也不能不装在这里面。
正因为对此缺乏认识,随心所欲,以为分行就得了,极端者连分行的外衣也抛弃了,那不是散文又是什么?
而那种不分行连散文也说不上的玩意儿,就只能是孤魂野鬼,不得其所了。
换句话说,框框也就是工具而已。使惯了举重若轻,似觉其无,这情况也是有的。
他说,我那有什么工具呀?可旁观者清:你不明明在用什么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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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6 14: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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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6 16: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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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6 17: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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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6 22: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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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0: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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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1: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很好、精彩而又理性的收尾。都有大家风度,格律体的希望大增。。可喜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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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7 12: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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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2: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顿对称"是研究诗歌节奏的内在格律模式,“几分法”是格律新诗的外在表现形式。“大顿对称”构建的诗歌外在形式,同样会表现出“几分法”来。新格律诗无论怎么写,最终都会以“几分法”表现其外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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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2: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讨论论辩双方观点明确,有理有据,大家各取所需,无需结论输赢,可以画上圆满句号。谢谢大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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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11: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可能是旁观者清。在我看来,大家的创作宗旨相同,努力的方向一致,没必要非得分出谁是母,谁是子,谁是正宗,谁是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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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12: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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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13: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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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法是根据许多新格律体诗歌总结出来的规律,作为格律体新诗写的最多的黄淮老师,
他的诗符合三分法是很自然和必然的。
格律体新诗是相对格律体旧诗而言,而自律体自由的格律、音律以及韵律,不仅可以和旧体格律诗相别,也可以
和自由诗相提并论。我们不能因为自由诗的不成熟而否认它的存在。
所以我想,不是有人反对黄淮的自律体的叫法吗,那就把格律体新诗称为自律体新诗,这样就可以说某某某的自由体诗,
某某某的自律体诗。因为共律体只是一种格律的共律,音律没有限制,韵律也很宽松,所以也是一种自由的律体诗。
至于三分法是指导格律体新诗的创作方法,是区分自由和格律的诗体的标准,也是很有意义和价值的。
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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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14: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蔡德茹 发表于 2012-11-28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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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法是根据许多新格律体诗歌总结出来的规律,作为格律体新诗写的最多的黄淮老师,

这个问题本来无需再辩了,相互观点已经明确,足够懂得诗学实质的人自行判断,多说没有实质意义,望老师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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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14: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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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14: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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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争辩,我也没有时间。
我只是不想一个天才诗人把时间耗费在争辩上,说真的,这不是他的强项。
我希望他能一心一意创作诗歌,仅此而已。
希望老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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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14: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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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老师的第一条,名称是可以改称的。
第二,流行不流行需要长时间来验证,把它交给我们的后人吧,我只是提出我的观点,至于怎样都不重要。
第三,我最近很少来这里,所以没有看到老师的文章,主要是忙于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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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14: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蔡德茹 发表于 2012-11-28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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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争辩,我也没有时间。


黄淮老师创作了不少优秀格律新诗,是值得大家学习和尊重的,不要误导大家(已有人写文章这样误导)我们不认同“自律体”而认为我们否定黄淮老师为格律新诗做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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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15: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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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这样认为,我想也不会有人这样理解和不辨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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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15:47: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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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15: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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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16: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到此为止,无意义的观点一律删除,请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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