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逐明发表于 2010-12-19 09:20 |
关于格律体的分类,可参阅我在《汉语新诗格律概论》里的跋语:
跋:新诗格律化之我见
自新诗诞生以来,新诗格律化的研究和探索一直没有停止过。长期以来,反对者的呼声一直占据上风。可有意思的是,不少反对者一边反对格律化,自己却在源源不断创造出各种格律体的新诗形式来!
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是大家对于格律体的概念缺乏正确理解的缘故。
比如说,对于古典诗歌,曾有不少人把讲究平仄调配的近体诗、宋词和元曲视为格律诗,而把不讲究平仄的诗经体、古风体等视为自由体;对于新诗,也曾有不少人把整齐的豆腐干体视为格律体,而把长短参差的诗歌视为自由体。用古典格律的角度看,所有的新诗应当全部是自由体了;用新诗格律的眼光看,整齐的诗经四言诗和五七言古风又是什么体呢?参差不齐的宋词元曲又是什么体呢?
诗歌格律的内涵比这种理解要深刻得多,其外延也广得多。
现在我们已经知道,诗歌格律化的本质就是加强诗歌的音乐性,而诗歌音乐美的三大要素是节奏、旋律和韵式。因此,运用对称原理,分别针对这三大要素予以规范,就能形成三大类型体裁的诗歌,它们是:
第一类:节奏格律体、节奏半格律体和节奏自由体。凡属诗歌句型严格对称〔包括“整齐对称式”、“参差对称式”和“综合变奏式”〕的就属于节奏格律体;大致对称的就属于节奏半格律体;没有明显对称现象,就成了节奏自由体。
第二类:旋律格律体、旋律半格律体和旋律自由体。凡属句法和篇法上有明显平仄对称规律的就是旋律格律体;有平仄对称现象,但不严格的就是旋律半格律体;平仄搭配全然无规律者,属于旋律自由体。
第三类:韵式格律体、韵式半格律体和无韵体。有规律地押韵者为韵式格律体;押韵而组合不严谨者,为韵式半格律体;不押韵者为无韵体。
从原理上讲,这三大类九小类相互交叉,还可以形成二十七〔3×3×3〕个亚类的诗体〔见下图〕。这二十七类诗歌已经涵盖了古今任何汉语诗体,无一遗漏。 仅就节奏格律体和旋律格律体的交叉而言,我们不妨例举如下:
A、近体诗,节奏变化重复的词牌曲牌,部分律式古风;
B、节奏变化重复不严整词牌曲牌,部分律式歌行体,个别律式新诗,;
C、无明显节奏型的词牌、曲牌,个别律式新诗;
D、大部分律式古风,部分词牌曲牌,部分律式新诗;
E、律式歌行体,拗式歌行体、拗体词牌曲牌,部分律式新诗;
F、部分律式新诗,和谐的拗式新诗;
G、大部分诗经、汉魏六朝乐府诗,部分新诗〔包括顿数大致整齐的格律新诗和节奏变化重复型的新诗〕;
H、唐以前大部分歌行体,楚辞体,部分新诗;
J、大部分新诗,极少数古体诗。
韵式与上面九类的交叉关系比较容易识别,这里就不例举了。
当然,界限模糊处于中间状态的诗歌是存在的,我们只要约略了解就行了。
我们不能以是否有现成格式来判别格律体。即使是有现成格式,例如元曲中的某些套曲,缺乏节奏的律动,就属于节奏自由体。即使是完全新创的新诗,出现了节奏的律动,就应当是节奏格律体。另外,押韵并非格律体的充必条件,如莎士比亚的素体诗就是无韵的节奏格律体。余可类推。
我国最早的诗歌总集诗经就是以典型的节奏格律体和韵式格律体交叉的面貌出现的,近体诗、宋词元曲只不过是增添了旋律上的格律规定罢了,可以说我国古典诗歌几乎没有出现过纯粹的自由诗体,我国古典诗歌实际上就是一部格律诗歌史。
纵观古今中外诗史,格律体与自由体总是互相并存、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互相转化的。新旧形式的递嬗,既是社会发展、特定的新内容的需要,又是诗歌本身内在发展规律的必然。最初的艺术是诗、歌、舞的三位一体;受歌舞形式的辅助和制约,最早的诗歌必然是初级节奏格律体。每当旧格律的保守性成为了内容的桎梏时,冲决牢笼的自由体便脱颖而出。自由体在其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必然逐步克服自己草创之际不可避免的粗疏,逐步完善自己以加强表现力,这样一来又孕育着新格律体的胚胎,一旦时机成熟,新格律体便呱呱落地……如是循环往复地从初级到高级第发展,便形成了诗歌的长河。以唐诗宋词为例,虽说近体格律的出现造就了唐诗的黄金时代,可近体诗里成就最高的是抒情小体五、七言绝句,格律更苛严的五七律诗的佳作远比绝句少,而排律中的佳作可以说一首都没有。唐代长诗佳品全部是古体诗;可这些古体新作,已无复唐以前的旋律自由体的旧貌,已经是受近体格律影响的律式古风和拗式古风。如白居易的《长恨歌》、《琵琶行》,李白、李贺和许多大诗人的大部分古风体都是律式古风;杜甫的长诗喜欢写拗体古风,也是受近体格律影响之后的顺口的拗式古风〔注〕。如果没有近体格律的影响,它们是不可能有这么高的艺术成就的。甚至可以说,经过严格格律训练以后写出来的准格律体,是优秀诗歌的主体。与此同时,这些律式古风又孕育着词体的胚胎,这种轨迹可参见本文第三章第三节。
新诗自从面世起,半格律体和格律体的写作同样一直没有断绝过。现代新诗里也很少有与诗歌格律完全脱离了关系的诗作。
诗人、诗歌评论家、《诗刊》编辑唐晓渡先生谈到新诗形式时说:“新诗的形式问题,自上世纪二十年代起被再四讨论,而至今仍是问题,可见难度。这种难度与其说是理论上的,不如说是实践(包括写作和阅读)上的;与其由建构见之,不如由消解见之。就我个人而言,是倾向于‘有机形式论’的;极端些的说法就是:必须为每一首诗发明一种形式。在我看来,不如此,就无以言新诗之‘新’。当然,这里的‘发明’相对于表达的需要,包括对既有形式的改造和重铸,而无论其古今中外。”
我很赞同唐先生关于“必须为每一首诗发明一种形式”的说法。其实,在形式相对自由的白话新诗里,给每一首诗发明一种形式并非难事,难就难在这种形式必须是美的形式,而且必须与内容和谐统一。换一句通俗的说法,就是难在为每一首诗“按身定做,量体裁衣”。从前面的归类可以看出,就格律和自由而言,新诗体裁是非常宽泛的,原则和法度却十分简单。真正理解并掌握了新诗格律的原则和法度,新诗格律化有着“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的广阔疆场,用万龙生先生的话来说,新诗格律具有“无限可操作性”。诗人们完全可以根据内容表达的需要,灵活地采用或创造不同的形式,从而达到唐先生所说的“为每一首诗发明一种形式”,这难道不是诗人们所企求渴望的理想境界吗?
相对来说,抒情贵浓缩,宜含蓄,以写格律体比较适合;叙事常需铺叙,宜畅达,用自由体方易得心应手。凡较广阔奔放、新鲜活泼的内容,严格的格律体往往不能容纳;而较深沉浓郁、细致含蓄的感情,自由体也往往不能充分表达。短诗更需极度的凝练,较适合格律体;长诗不能受太严格的束缚,宜用自由体或半格律体。希望诗歌具备强大的冲击力,可以只选择节奏格律体;如果偏重于曲折的抒情,可以选择旋律格律体;如果试图营造环环相扣的总体氛围,可以考虑韵式格律体……古代优秀诗人总是根据不同的内容来选择格律的宽严的。新诗比起古体诗来,具有更宽阔的选择余地,不是更容易达到“量体裁衣”的目的吗?
我坚信,当众多诗人自觉地探索和创造千姿百态的格律体和自由体新诗的时候,青涩的新诗时代即将结束,涅槃后的白话新诗将真正高高展翅翱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