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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非对称音步新韵诗”更名为“自律体新诗”的说明/晓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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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2: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律体新诗”名称的定位与含义
文/晓曲


    最初为使押韵但音步不对称的新韵诗与格律体新诗有直观的区分,将这部分诗歌统称为“非对称音步新韵诗”,但作为一种诗学体裁比较拗口,显得不合适。其实这类诗歌属于“准格律”或“半格律”,但这样的名称如果作为一种诗学体裁,存在不确定性、缺少严谨性,同样不太合适。当代新诗正处于变革时代,我们主张包容各种创新的提法,并在实践中去完善与统一。目前,中国格律体新诗网和东方诗风网站提倡的“格律体新诗”已有明确的规范,也形成了一定的共识,也是我们坚定发展完善的方向。而对于不符合格律体新诗规范的有韵诗歌,结合目前出现的一些提法,我们重新定名为“自律体新诗”。这一名称与黄淮老师对现代格律诗“共律体”和“自律体”的分类有一定的借鉴。黄淮老师提倡的“共律体”和“自律体”是格律体新诗,即现代格律诗的共律与自律,而我们这里界定的“自律体新诗”是格律体新诗之外的诗体名称。这样,我们就把现代新诗押韵的部分用“格律体新诗”和“自律体新诗”来界定,使之成为两种名称上对应的新诗形式。同时,“自律体新诗”的定义仍然沿用“非对称音步新韵诗”的定义。即,自律体新诗是指规律性用韵但音步节奏不对称的新韵诗。这里的“自律体新诗”不是格律体新诗,是韵律新诗中的“自由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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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3 09: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律体新诗”。这一名称与黄淮老师对现代格律诗“共律体”和“自律体”的分类有一定的借鉴。黄淮老师提倡的“共律体”和“自律体”是格律体新诗,即现代格律诗的共律与自律,而我们这里界定的“自律体新诗”是格律体新诗之外的诗体名称。

定位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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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5 19: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黄淮先生的''自律体新诗''在提法,本身就存在问题.''律''字的定义,在辞海上第一条就解读为法则和规章,''自''在这儿当然指自己.法则规章,怎么会是为一个人立的呢?其不荒谬?这就违背''律''字所含的共性的基本含意.这是其一.其二,我们今天提倡代格律诗,目的在于寻求一种多数人能够接受和采取的诗的形式,如果再提倡一诗一律.其不是自寻麻烦而有违于建设现代格律诗的初衷?其三,''韵律体新诗中的自由诗''的提法不妥,其一是格律体就是格律体,不可称韵律体.因为韵是格律体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决定因素'',决定因素是''分节规律有序''和''诗行音步的同一'';其次,自律体既是格律体的一个类别.就必与当今的自由体新诗相区分,又何必给自律体也来一个''自由体''?这不是没事找事吗?!因此我认为''自律体新诗''提法,不如已被广泛丶长久应用于诗坛的''半格律体''的称谓好.请朋友们思考.
       关于诗的形式问题,非几句话可说得请础的.此处只就自律体一词表示一点个人看法.目下先以自律体命名,以后我们再漫漫探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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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7: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与张梦辉老师商榷:辞海上虽然对律作了“法则或规章”的定义,其本质核心仍强调的是“规律性”,不同的事物变化可以形成不同的规律性,而不是只有某一规律才是律(或老师指的法则或规章)。回到诗歌本身来说,诗行所押的未韵若形成了规律何尝不是一种律呢?大家都征询这样的规律,自然就起到法则或规章的作用了。因此,我以为黄淮老师的提法没有本质的不恰当问题。到是“半格律体”这一称为才是被专家学者否定更多的,“格律”本身是个概念性的语义,而非一件可量化的事物,因为以多寡来论格律更加有失严谨。当然,这方面的分歧还会继续,明辨才有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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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9 20: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诗之风 发表于 2011-3-8 17:24
与张梦辉老师商榷:辞海上虽然对律作了“法则或规章”的定义,其本质核心仍强调的是“规律性”,不同的事物 ...

这也正是我们所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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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0 18: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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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的事物变化可以形成不同的规律性,而不是只有某一规律才是律(或老师指的法则或规章'')这句话说的对,有道理。''回到诗歌本身来说,诗行所押的未韵若形成了规律何尝不是一种律呢?''这句话说得同样有道理.问题是既然为大家所公认,便可视作一种规律,那就是''共律''而非自律了,怎么又去把它叫作自律呢?不是明明的自相矛盾吗?
  ''  ''格律”本身是个概念性的语义,而非一件可量化的事物,因为以多寡来论格律更加有失严谨''。''格律''虽是个概念性的词语,但每个概念都包念含有它的具体内容.比如现代格律诗就必须具备''音步同一,分段有序,韵律和谐,末句双音''的四个基本条件,而非一个空洞的理念.所以说在这里并不存在''以多寡来论格律''的情况.
     '' 到是“半格律体”这一称为才是被专家学者否定更多的'.'专家学者的话一定都对吗?真正的专家学者,到是在听从别人有益的批评建意中成长起来的,问题不是你是不是专家,而在于你是否说的对.
       我非常崇拜黄老师,他为新格律诗立下了汗马功劳,但不是什么都是对的,我提出相左的看法,目的在于更利于新格律诗的发展,故认为''一诗一律''的提法,并不利于新格律诗的发展.这样说难道错了吗?有什么不好呢?在学术讨论中,提倡对事不对人,而不提倡盲目崇拜.这是我旗帜鲈明的观点.
       诗之风兄,我的话说得很坦荡,不对之处,望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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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0 18: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诗之风 于 2011-3-10 18:58 编辑
张梦辉 发表于 2011-3-10 18:03


谢谢张老师指教,我对诗歌还在学习中,说的不对请海涵。
我也并不是崇拜专家,但我们也不要人云亦云的否定专家。这样的讨论基础,我们应该是共识吧?既然出现了“自律体新诗”的提法,也有同仁认为这是很好的定位,我个人的理解,只有结合“格律体新诗”来讨论这个话题,才能真正理解自律的含义。我看到张老师与我的分歧,在于黄淮老师的提出的自律是“一诗一律”,正式因为我也认为黄淮老师的“自律”与格律体新诗目前的“格律”其实质没有本质区别,这或许是晓曲老师从另一侧面来解读定位“自律体新诗”的根本原因吧。
张老师对格律体新诗体现的“四合一”规则理解的很对,正是这样才有不完全符合这些规则的部分成为“自律”的必要。我自己的理解是“自律体新诗”就是针对“格律体新诗”而言的,而这更符合真正意义的“一诗一律”。至于张老师硬要坚持这样的律是“半格律”,我不会争辩的,就像我坚持认同用“自律体”来定为这部分新诗更严谨一样,各自持保留意见吧。再次谢谢能在与你的交流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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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17: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理论在探索初期总会有分歧,越辨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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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21: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诗学态度,让我获益匪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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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依秋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6-8 23: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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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依秋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6-8 23: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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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6: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支持定名《自律体新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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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1: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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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1: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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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2: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2-3-12 21:48
韵式自由体也不太妥当。根据语法结构望文生义,“韵式自由体”是“韵式”上“很自由”的诗体的意思。显然, ...

冒昧抛砖,命名为“变通格律新诗”或“宽松格律新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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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3: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2-3-12 21:19
个人认为“自律体新诗”并不理想,第一,它不符合术语规范化的诸多条件,最主要的缺点,一是有歧义,例如与 ...

谢谢,老师的建议很好,我们已在讨论定型中,最终确定的名称,希望大多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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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3: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蔡德茹 于 2012-3-16 15:47 编辑

http://www.gltxs.com/thread-9667-3-1.html
现在我仍然坚持我3月6日的观点,觉得自韵体格韵体这两个命名不错,现在想想还有韵格体,因为虽然是规律性用韵,但并没有严格的规定,我最喜欢的还是韵体新韵体,简单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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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7: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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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23: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都给了我很好的启发,我会做重要参考。我提出来单独研讨并同时提倡的这部分诗体非常明确,这就是针对格律体新诗“用韵的规律性和音步的对称性”规范明确定型后,与之相应客观存在的“规律性用韵而音步不对称”部分。用韵完全无规律可言的,我依然坚持纳入自由体内考虑;因个别句影响用韵规律缺失的,我会视同出韵考虑。接下来的工作,我会进一步细化规律性用韵的具体方式,并结合本次讨论中好的意见对原《自律体新诗概论》从名称到内容做出具体修订完善。对于名称来说,我会考虑以“韵式新诗”为主,如果带体则“韵式体新诗”;同时将“韵体新诗”“唯韵体新诗”视为同等地位(视同而非等于);大家提出的其他名称都会以本次探讨中提出的名称收录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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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23: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都给了我很好的启发,我会做重要参考。我提出来单独研讨并同时提倡的这部分诗体非常明确,这就是针对格律体新诗“用韵的规律性和音步的对称性”规范明确定型后,与之相应客观存在的“规律性用韵而音步不对称”部分。用韵完全无规律可言的,我依然坚持纳入自由体内考虑;因个别句影响用韵规律缺失的,我会视同出韵考虑。接下来的工作,我会进一步细化规律性用韵的具体方式,并结合本次讨论中好的意见对原《自律体新诗概论》从名称到内容做出具体修订完善。对于名称来说,我会考虑以“韵式新诗”为主,如果带体则“韵式体新诗”;同时将“韵体新诗”“唯韵体新诗”视为同等地位(视同而非等于);大家提出的其他名称都会以本次探讨中提出的名称收录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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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23: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律体新诗”正式更名为“韵式新诗”
http://www.gltxs.com/thread-991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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