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很高兴先生已经开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次的纠错是真诚的,表示赞赏。
2、先生前半部分的表述说出了我们分歧所在,发声的三种方法是常识,不再赘述。
3、问题的根本点在于,先生立论基础的常识性错误。
A、先生把听觉美的三种方式既混为一谈,又只落脚强调朗诵。事实上这三种听觉方式完全不同,美感迥异。
B、只要是诗歌,都可以用这三种听觉方式来表达(甚至自由诗、甚至短文等),仅仅是格律体诗歌因其采用中国文字特有的规律性韵脚,有其与其他体式不同的美感。
C、诗歌的音乐美在古典诗歌中,发展到近体诗词曲主要的通过平仄系统进行调理;在现代诗歌中主要是通过有规律的节奏加上曲谱的调理。
D、在现代音乐中,即便是不押韵的自由新诗,只要节奏基本对称,都可以谱曲演唱,通过音符调理其音乐性。
E、朗诵是独立于任何文体的听觉方式,而不是音乐性的尺度,任何文体都可以朗诵,都有其各自不同的朗诵美感。
这样的回复,其实多是常识性问题,不知先生还有什么话可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