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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格律体新诗创作研究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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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1: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格律体新诗创作研究会章程草案
(20XX年-月-日由创会会员表決通过)


注:章程草案在正式注册申请前,积极听取各创会会员修正案,请将修正案跟帖于后,待筹委会修订完善后提交讨论通过。


1.名称:
1.1 本会命名为 “中国格律体新诗创作研究会”
1.2本会的英文全称是:The Chinese New Metrical Poetry Composition Association

   西文缩写是:CNMPCA

2.会址:
2.1 本会注册地址为: 成都市

3.宗旨
3.1中国格律体新诗创作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认同格律体新诗审美规范及进行创作研究实践的诗人、诗评人、诗爱者自愿結合的民间学术团体,是沟通诗人、诗评人、诗爱者交流的桥梁;
3.2 继承和发扬中国诗歌的优秀传统,恢复歌诗的良好风气,进行格律体新诗理论研究及创作实践,促进中国当代诗歌艺术的审美规范和多元化发展;
3.3 提倡大诗歌观,倡議包容当代自由新诗、古体诗词、歌词;致力于重建新诗與格律的結合,让新诗回归大众;大家和谐携手,共创当代中华诗歌的新辉煌;
3.4 坚持艺术为人民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竭诚为一切志同道合的诗人、诗评人、诗爱者服务,满足人民大众不断增长的艺术素养和精神文化的需求;
3.5 鼓励诗人、诗评人、诗爱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中华民族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
3.6 增进与各文学艺术社团的联系;推进歌诗交流,团结广大诗人、诗评人和诗爱者,增进诗人、诗评人、诗爱者和其他艺术家的友谊和交流;
3.7 发现、促进和培养格律体新诗创作、研究、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
3.8 坚持诗歌创作的多元化,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国诗歌的优秀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诗歌的优秀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
3.9  组织诗歌评奖,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创作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3.10 本会鼓励并协助会员将自己创作的优秀诗歌作品制作成音乐、音像产品;凡会员创作的优秀成果和产品,将经由本会所属网站、报章、杂志和出版物等各种渠道,向社会广为宣传和推荐;
3.11 创办本会专属交流网站、内部报刊等(根据阶段性发展需要,后期可向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申请发行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报刊),不断提高网站、报刊、书籍质量,增强导向性、思想性和艺术性;
3.12 广泛联系有志于格律体新诗创作研究的其它社团,做好彼此间的联系与沟通工作。

4.组织
4.1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本会基本组织与常设执行机构;
4.2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的委员实行团体委员制,由加入本会的各地区的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推举产生,递交理事会通过;
4.3  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与受邀理事成员组成,常务理事由会员大会选出;受邀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推荐及任免;
4.4  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4.1.1筹备和召开常年或特别会员大会;
4.1.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会员大会授权的一切任务;
4.1.3主持日常会务;
4.1.4吸收和批准新会员;
4.1.5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工作。
4.5  常务理事名额以十五名为限,受邀理事名额不限,常务理事会为核心领导;
4.6  为确保常务理事会的正常与延续运作,第一届常务理事的前五名主要理事任期五年,其余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每四年定期选举新常务理事;
4.7  常务理事会设:

会长(聘请)
一名

秘书长(法人,首席执行官)
一名

副会长
五名

财政
一名

常务理事(含上述四个职务人员)
十五名

特邀理事(分会会长)
若干名

4.8可以设立分区副会长,各地区副会长可自行从会员中物色适当人选设立地区工作委员会,须于常务理事会立案;
4.9  本会鼓励各地区有志者自行设立分会,一旦产生正式组织与会务联系,分会会长将自动成为本理事会特邀理事,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的转任常务理事。
4.10 理事会推举若干人组成秘书处(由本会秘书长主持),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设各类工作组或特别委员会、工作组或特别委员会主任可由获选常务理事或专邀会员担任或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委任专人负责;
4.11 常务理事会任何成员于任内辞职或遭逢不祥事故,其遗缺由常务理事会协商处理,从会员大会选举时落选者中得票最高者接任或另邀请适当人选填补之。
4.12 任何理事如触犯会规或刑事法、或因不称职等因,经由常务理事会三份之二成员投票同意,得免除其职务或同时解除其会籍,其空缺职务由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推举适当人选代理。
4.13 任何常务理事因故被免除或不能正常履行其常务理事职务者,其空缺职务由常务理事会在任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推举适当人选代理。
4.14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需要召开工作会议两次;秘书长有权于任何时候召集常务理事会,惟需给予各常务理事七天通知;每次会议,至少有超过半数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可以传统方式召开,也可以《电子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电子网络会议的方式见《章程附件一》)。
4.15 本会必要时设立顾问、荣誉、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理事推举,经理事会通过,由秘书长俱函聘请。

5.会员
5.1 本会会员分基本会员与团体会员两大类,另设特邀会员、荣誉会员等会员资格;
5.2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格律体新诗或其评论作品、格律体新诗理论研究工作者、格律体新诗翻译者、从事诗歌、歌诗编辑、教学、组织工作者,由两位会员或一位理事推荐、本人提呈申请办理登记,经理事会批准后,皆可成为本会基本会员。特邀会员入会程序与基本会员同,荣誉会员则需由常务理事推荐,经理事会批准,俱函邀请入会;
5.3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诗词协会和全国性的、民间文学社等,向本会提出申请,办理登记,经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5.4 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5.5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
托的任务与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特邀会员与荣誉会不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5.6 本会会员在其创作成果、著作权等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有义务适当进行协调,鼓励与协助会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5.7 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有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研究通过,即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下属分会取消会籍人员名单应立即禀报本会备案。

6.会长、副会长:
6.1 会长采取聘请制,任期一般不得蝉联超过两届。首届由创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出面聘任,任职期间有特殊贡献的会长,经会员代表大会80%及其以上会员代表同意,可延长聘任期。本会会长为名誉性质,由高度认同本会章程的格律体新诗界公认的著名诗人或诗评家担任,没有适合人选时本职位可暂时空缺。若会长职务空缺时,需要相应增加一名常务理事人选,使常务理事会依然保持十五名日常理事人员。同时根据需要可增设若干荣誉会长职位。
6.2 副会长五名,获选可连任。
6.3退任会长、副会长自动成为主席团成员,为本会的向上向善发展提供咨询与监督。

7.秘书长及财政:
7.1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首席执行官及发言人,负责本会的日常运营;
7.2秘书长可同时兼任常务理事会一项常务职务;
7.3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蝉联超过两届。有特殊贡献的,经会员代表大会80%及其以上会员代表同意,可延长任期。
7.4 财政不得同时兼任常务理事会两项常务职务,任期一般不得蝉联超过两届。有特殊贡献的,经会员代表大会80%及其以上会员代表同意,可延长任期。

8.常年及特别会员大会
8.1 本会每两年举行常年会员大会一次,会期由常务理事会定夺,但不能超越常务理事会任期终止日期;
8.2 凡本会会员皆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团体会员则选派最少三名代表参加;
8.3 常年大会休会期间,若有十名以上会员的书面请求,或由常务理事会提议,亦得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8.4  常年会员大会会议通知书至少于会前三个星期寄交所有会员;特别会员大会则必须至少于十天前书面函告会员出席;会议通知书须列明大会议程。
8.5  常务理事会必须向常年会员大会提呈一份年度会务报告及一份财务报表。
8.6  会员大会如逢本届常务理事任期将满则自然选举下一届常务理事。
8.7  任何会员向常务理事会提呈书面议案,该议案必须至少于常年或特别会员大会前一星期呈交至秘书长处,并列入大会临时动议条,交由大会讨论。
8.8  常年或特别会员大会至少得有四份之一的普通会员出席,方为有效。路远,或特殊情况允许通过网络或电话参加会议.但应该事先申请并经会务组批准.若会议无法构成法定人数,得以展延,于理事会决定的时间与地点再度召开。

9.经费
9.1 本会的经费来源:
9.1.1会员会费;
9.1.2本会举办各种文化艺术活动的收入;
9.1.3社会赞助。
9.2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中国格律体新诗事业服务。
9.3 本会为非谋利学术团体;本会资产为全体会员公有。

10.修改章程:
10.1  本章程的修改,需于常年或特别会员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提呈给理事会,由秘书处于会员大会前一个月知会所有会员,并在会员大会上表决获得半数以上出席会员通过,方为有效。修改后的章程,需及时呈交社团注册局备案。

11.章程解释:
11.1  若因章程条文含糊而产生问题或事项,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所通过的说明为最终解释。

12.解散:
12.1  在特别为讨论应否解散而召开的会员大会上,若有不少于五份之三的普通会员或其代表议决解散,本会得照章解散。
12.2  若议决解散,本会名下所有债务都必须清还,剩余款项得捐给慈善机构。
12.3  解散通知书必须于解散后七天内呈交社团注册局备案。
12.4  解散时最后一任常务理事会于解散诸事项办理妥善后始行正式卸任。


(中国格律体新诗网、《格律体新诗》杂志编委会2008年12月8日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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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4: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章程草案全面细致,是一个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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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7: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建议不要用繁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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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06: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已拜读,关注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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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18: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盼望着中国格律体新诗创作研究会早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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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4 13: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尚有一些细节尚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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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6 15: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该研究会成立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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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23: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我多么想,成林中的夕阳,想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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