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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建新格律诗/沈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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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09: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重建新格律诗
              沈用大


新诗的格律问题,是一个早已提出、但至今尚未得到解决的老问题。总起来说,它包含两个问题,一个是新诗为何要有格律,一个是新诗应有何种格律。
     第一个问题是前提,倘若第一个问题不解决,第二个问题便无从谈起。然而假如不是缺之基本常识或者故意想把水搅混,那么就应该承认,情况本来十分清楚:自古以来,不论中西,诗歌之于格律,只有健全不健全的问题,并不存在要不要、有没有的问题。格律之所以成为问题,始于18557月,美国诗人惠特曼出版了《草叶集》,开创了“自由诗”;中国新诗发端于19181月,一开始就引进西方的“自由诗”。可以说,中国新诗是与自由诗一同来到这个世上的。这就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中国新诗就等于自由诗、甚至今天的诗就等于自由诗,“格律”应该寿终正寝——于是才有今天中国诗坛自由诗一统天下的局面。
     要匡正这种谬见,搬出历史来,恐怕无效。解铃还须系铃人,西方惹的祸还须到西方去看现场。这里有两个关键:一、在今天的西方,自由诗固然是一种重要诗体,然而格律诗并未废弃,据翻译家傅浩说:“尽管自由体诗在二十世纪发展迅猛,但总体看来,其作品数量在西方诗界仍只占少数。”[1]傅浩还指出这里有翻译的责任:“许多格律诗被译成了半通不通的自由诗。不用说,原文中使诗成其为诗的规则大都在翻译的过程中丧失了。”[2]二、西方的种种格律都是过去创建的,今天他们只是沿用。我们过去也曾创建过堪称精妙的格律,但由于我们的“新文化运动”和“文学革命”,变文言为白话,发生了语言断裂,以致过去的格律无法沿用。所以,为新语言创建新格律的任务,历史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对第一个问题简单说过之后,本文着重讨论第二个问题。
     在中国新诗史上,从来不缺乏有识之士,192641日出现了第一个格律诗派——新月诗派,距新诗的发韧只有8年零3个月的时间差。而在此前,随着一班新诗人高喊“革命”和“解放”,在一本叫《新潮》的刊物上,191941日出现了康白情的《梦境》、《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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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年)出现了傅斯年的《咱们一伙儿》,这些都是新诗史上最早具有格律意味的单篇作品;19237月陆志韦便出版了他对新诗格律带有实验性质的诗集《渡河》,新月诗派发起了最大规模的新诗的格律化运动,领衔人物有闻一多、徐志摩等,他们以《晨报副镌·诗镌》为阵地,有理论,更有实践,虽因种种原因只出刊11期、仅70天即宣告“放假”结束,还招来一些非议;但它推出的许多精品,早已成为举世公认的经典。并且,其影响始终不绝,重要的,如30-40年代的林庚、50年代的何其芳、卞之琳,进入新时期以后,还有19939月成立的“深圳中国现代格律诗学会”(199410月称为“雅园诗派”)20057月建立的“东方诗风”论坛网站。
     如果说闻一多等人当时尚属“初创”,那么我们今天就面临着“重建”。重建的任务应该包括:既要总结初创的得失,又要在已有的基础上再推进一步。本文的宗旨实际上就包括这两部分内容;但在具体结构上却并未这样机械地排列,而是把它们揉合起来,另以新诗的格律为线索,分六个问题进行阐述。
     一、正名
     中国人讲究名正言顺,然而对于新诗的格律体式,我们的第一个格律诗派当时并未予以命名,我甚至怀疑或者这正是他们不能一举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起码也造成了后来的叫法的混乱。叫法的混乱,的确有后遗症:在圈内,徒然增加不必要的纷争;对圈外,人家还以为新诗的格律才处于咿呀学语阶段,而这显然与现实不符。所以重建新诗格律,正名乃为第一要务。
     目前对新诗的格律体式的多种叫法之中,首先使人想起的是:“现代格律诗”。
     这是何其芳于19539月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所作《更多的作品,更高的思想艺术水平》中提出的[3],他对这个叫法未作解释。现在看来,这个叫法的缺点是内涵不大明确:  “现代”是时间概念,  “格律诗”却古今皆有,那么它是否包括今天的人所写的旧体诗词呢?如不包括就是自相矛盾,如有包括就违背了我们的宗旨。于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理想的叫法,应该含有“新诗”的字样。
     含有“新诗”的字样的叫法约有两种:“新诗格律体”和“格律体新诗”。
     如果考虑到新诗基本可以分为自由诗与格律诗两大类型的事实,那么我们的正名就要考虑到与“自由诗”相对应。而“新诗格律体”就意味着还有一种“新诗自由体”,“格律体新诗”就意味着还有一种“自由体新诗”。但是“自由诗”的命名最早来自西方,如今在我国亦已习惯,相比之下,“新诗自由体”、“自由体新诗”就显得噜嗦、累赘。所以“新诗格律体”和“格律体新诗”这两种叫法都不很理想。
     与“自由诗”能够对应的命名,天然地是“格律诗”;为了要与旧格律诗相区别,就有“新格律诗”的称谓。
     或许有人以为“新格律诗”与“现代格律诗”的叫法还不是一个样?其实它们是不一样的,正如“新诗”与“现代诗”是不一样的。分析起来,“新格律诗”这个称谓也包含着“新诗”两字,只不过把它们掰开,中间嵌入“格律”两字而已;它是直接针对旧格律诗来表明自己的身份的。所以它既与“自由诗”相对应,又与“旧格律诗”相区别。
     此外还有一种叫法是“新格律体”,其与“新诗格律体”、“格律体新诗”同样不妥,并且还未体现出“新诗”字样。
综上所述,我意以“新格律诗”叫法为佳,本文以下即开始采用这个命名。

二、规范术语
相关术语也要规范化,最主要的是基本节奏单位的术语。
  基本节奏单位的术语,在胡适《谈新诗》里被第一次命名,称为“音节”。胡适的解释是把两个字分开来讲:“音”,“就是诗的声调”;“节”,“就是诗句里的顿挫段落”。他还说:“旧体的五七言诗两个字为一‘节’的”,“白话里的多音字比文言多得多,并且不至两个字的联合,故往往有三个字为一节,或四五个字为一节的。”胡适的《谈新诗》曾被认为是新诗创作和批评的金科玉律,但人们对这个命名似乎并不满足。
     新月诗人崛起之初,对它进行了再命名。饶孟侃于1926422日在《晨报副镌·诗镌》发表《新诗的音节》,称为“拍子”,又称为“音尺”。闻一多在《诗的格律》中采用了“音尺”的说法[4]
     至1936年,朱光潜于11月、12月接连在《诗刊》发表《论中国诗的韵》、《论中国诗的顿》,提出中国古代格律诗比较惯用的“顿”字。罗念生于19371月在《诗刊》发表《与朱光潜先生论节奏》,表示反对,建议采用“音步”。叶公超于19375月在《文学杂志》创刊号发表《论新诗》,又不同意,建议改称“音组”。50多年以后,孙大雨于1992年在《文艺争鸣》第5期发表《格律体新诗的起源》,指出他早在1930年《诗刊》第2期发表译作莎剧《黎琊王》的说明里就已提出“音组”概念,并说:“总之,‘音组’一词在我国语言文字里,据我所知,从来还没有过,乃是我为了要区别西方古希腊文、拉丁文及近今英文、德文诗歌文字里相当规范化的格律单位‘音步’,专为说明我自己诗行里的节奏单位,而由我首创的。”他另有《论音组》、《诗歌的格律》等文对这个术语进行专门论述[5]
何其芳50年代发起关于新诗格律讨论时,采用了朱光潜的“顿”的概念[6]
卞之琳倾向于同时采用“音组”和“顿”[7]
     建国后在语言学领域对有关术语进行规范,语音的最小单位叫“音素”,能够自由运用的最小单位、在我们的语言里相当于一个汉字的,过去叫“音缀”(也叫“缀音”),现在统一叫“音节”。所以胡适的命名就已成为历史。那么新诗的基本节奏单位呢?这个问题在语言学领域还没有达成共识,上世纪曾一度主张采用“音步”,近年来更多主张采用“音组”。叶公超、卞之琳之所以反对“音步”,是他们都觉得“音步”(foot)在希腊诗里有长短音配置的意思,在俄、德、英诗里有轻重音配置的意思,而我国汉字的长短、轻重都不明显,所以不大恰当。而“音组”,据孙大雨分析,其字源出自梵文metre,是计量的意思,比较适合我国汉字的语言实际。(《诗歌的格律》)
     综上所述,我意可根据孙大雨、叶公超、卞之琳的意见,名为“音组”,同时又采用卞之琳的意见,保留“顿”的叫法;它们的区别:“音组”可作为名词使用,“顿”可作为描述性词汇使用。
三、建立典型诗行
前面已经说过,新格律诗从初创至今的历史,只比新诗的历史相差8年又3个月,在这不算太短的时间里,有闻一多、林庚、何其芳、卞之琳等人各自做出了重大贡献;我们必须接受这一份遗产。
我认为闻一多对新格律诗所做的第一个贡献,是他从胡适的《谈新诗》里的所谓“两个字的联合”、“三个字为一节,或四五个字为一节”之中,拈出“二字尺”和“三字尺”来,(见《诗的格律》)并以此创作出了成功的范例。
我们知道,现代汉语与古代文言的区别之一,就是古代文言以单音字为主,现代汉语主要是双音词,这就是“二字尺”(二字音组),再加一个字(多数为虚词)便成“三字尺”(三字音组)。至于其他字数的词汇:比如单音词,不是没有,而是较少,并且有双音化趋势;比如四字音组、五字音组,则往往可按两个音组(二字音组、三字音组)处理。所以闻氏是字数和顿数的统一论者。程文于1987年7月在《淮阴师专学报》第三期发表《从<死水><诗的格律>略谈闻一多实验新格律诗的得失》一文提出“完全限步说”,又于200012月出版专著《汉语新诗格律学》详细阐述了这一观点,同时批判了单纯限字说和单纯限顿说的偏颇,是符合闻氏的初衷的[8]。骆寒超也在他于200112月出版的《20世纪新诗综论》中指出:“……把‘音尺’(‘音组’以及‘顿’、‘拍’等等,均属同一对象)(原文如此,可见术语不规范也增加了论述中的麻烦——引者)引入现代汉语诗歌的节奏表现系统中,并以‘二字尺’、‘三字尺’作为基本的‘音尺’型号来体现新诗诗行节奏,这可是值得在20世纪中国新诗的创格中大书特书的,并且也是闻一多这套新格律诗建设方案中最重要的一条。”[9]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补充一点。语言学家马胜利有一部专著《汉语韵律句法学》[10],是从日常说话、写文章出发,认为也有一个“韵律”问题。即有的说话、写文章,从达意和语法角度看,尚无大谬,就是在“韵律”上觉得不顺。他举了两种病症,一种叫“头重脚轻”,比如:  “浇灌花”。这里“浇灌”是一个动词,“花”是一个名词,虽然意思可以理解,语法没有错误,但读着就是拗口。另一种病症叫“尾大不掉”,比如:“老师说了三个学生四个钟头。”同样意思可以理解,语法没有错误,读着就是拗口。我觉得这可以帮助我们对闻氏提出“二字尺”

(
二字音组)  “三字尺”
(
三字音组)的意义的理解。
     闻一多对新格律诗所做的第二个贡献,是尝试了两大体式。[11]第一大体式是齐言诗,即全诗每行字数完全相等,有人称之为“整齐式”,由于闻氏是字数和顿数统一论者,所以这个“整齐”,应该既指字数,又指顿数。第二大体式是这样的:以一节或几节为一个单位,[12]在这个单位里,行数、每行的字数(顿数),都可以自行设定,但全诗必须有同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这种体式,有人叫做“参差式”,我认为不妥。因为“参差”即“不齐”,  “参差不齐”是自由诗的特点;并且“参差不齐”在这里是只看到了局部(一个单位),如果我们把眼光投向全诗,则应称之为“对称式”。
就是说,对闻氏所尝试的两大体式的命名,我意一叫“整齐式”,一叫“对称式”,而这两个概念相加——“整齐”和“对应”,正是闻氏创建新格律诗的思想核心。
    闻一多这两大体式行世后,招来的非议,主要针对前一种,被讥为“方块诗”、“豆腐干体”。但是,奇怪的是,后来的林庚、何其芳等偏又都钟情于第一种,他们大部分的实验,都是围绕着它。所以我想我们的新格律诗的典型诗行,应从“整齐式”中去找。
     闻氏诗集《死水》里的整齐式共有12首,其中九言4首,十言2首、十一言3首,十二言2首、十三言l首。闻氏本人最感满意的是九言,他常自述这里的九言系由“三个‘二字尺’和一个‘三字尺’构成”,所以共有“四个音尺”(见《诗的格律》),也即四个音组、四顿。此外诗集《死水》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各诗的分节,以四行一节、偶行押韵、首行可押可不押者居多。这些都与中国古代的律绝吻合,是民族形式的传承。
     林庚对新格律诗的第一项贡献,是继续对闻一多的整齐式进行实验。他径直采取四行一节、偶行押韵、首行可押可不押的形式,尝试了每行各种不同的字数。最后他也与闻氏一样,聚焦于四顿九言诗。
     林庚对新格律诗的第二项贡献,是从屈原《楚辞》里的“兮”字得到启发,认为诗行之中,除了音组为小停顿以外,还有一处大停顿,节奏因此而产生,他把这个大停顿叫“逗”。
[13]
“逗”的发现把一个诗行分成了两截,每截各含一个小停顿,也可以说把一个诗行分成了四顿、两截。
     何其芳、卞之琳对新格律诗有一个共同的贡献,他们突出地强调了双音尾。[14]
     如果我们把以上各人的种种贡献结合起来,那么新格律诗的典型诗行就已显现,它就是:九言、四顿、两截、双音尾。
     四、确定主导范式
     上面其实不单讲了新格律诗的典型诗行,附带也讲了节。像这样用新格律诗的典型诗行写成、以四行为一节、偶行押韵、首行可押可不押的方式组建而成的诗,可称为新格律诗的主导范式。其成功范例,可举闻一多的《死水》、《也许》、《夜歌》等。
     揣测闻一多、林庚之所以一致看好九言诗,可能与四顿有关、与两截有关。因为顿数少于四顿,显得过于局促,除了中国古代五七言模式以外,无法形成其他样式的两截。而两截,正是中西格律诗行构成的通例。林庚分析了中国古代的情况,西方也是一样,如古希腊的《荷马史诗》,诗行采用六音步长短短格,在第三个音步后面有一个“逗”,把它分为两截:法国亚历山大格,诗行采用十二个音节,在第六个音节后面有一个“逗”,把它分为两截。如此等等。那么四顿以上呢?音组偏多,也有某种特殊效果,但缺乏普遍性。那么,同是四顿两截,又为何独选九言呢?比九言再少是八言,每顿平均两字,太机械化了;比九言多的例如十言,则易造成前截与后截均等的局面,显得呆板和拖沓。相比之下,九言之中有一个三字音组,或在前截或在后截,既体现精炼,又不缺少流转。所以在这个诗行之中,唯一的一个三字音组十分显眼,我们可以按照它位置的移动,分出以下四种句式:
句式一(三字音组在第一音组)

XXX
XX//XXXX
句式二(三字音组在第二音组)

XX
XXX//XXXX
句式三(三字音组在第三音组)

XX
XX//XXXXX
句式四(三字音组在第四音组)

XX
XX//XXXXX
以上“句式四”即为三音尾(或曰单音尾),违反了我们的双音尾的规定,应尽量少用,尤其偶行(韵脚处)
     这四种句式单独来看,看不出什么问题,问题在于搭配。先看被认为是新诗史上最早的九言诗的刘大白的《旧梦之群·六十五》,[15]全诗仅四行:
案上/几拳//不变的/奇石,
何如/天空//善变的/浮云?
囊中/几粒//有限的/红豆,
何如/天空//无数的/繁星?
四行全是句式三(见上图所示),虽然整齐,毕竟呆板。由此推理,四行全是一种句式,效果大都类此。下面再来看闻一多的《夜歌》,其第一节云:
癞虾蟆/抽了//一个/寒噤,
黄土/堆里//攒出个/妇人,
妇人/身旁//找不出/阴影,
月色/却是//如此的/分明。
句式为:一、三、三、三(即上图所示第一种句法和三个第三种句法,下同),仍然缺少变化。第二节云:
黄土/堆里//钻出个/妇人,
黄土/堆上//并没有/裂痕,
也不曾/惊动//一条/蚯蚓,
或弓朋 断/蛸虫 萧//一根/网绳。
句法为:三、三、一,第三节云:前两行和后两行各各对称,既有整齐,又有变化,韵律效果较好。
月光/底下//坐着个/妇人,
妇人的/容貌//好似/青春,
猩红/衫子//血样的/狰狞,
蓬松的/头发//披了/一身。
句法为:三、一、三、一,既交叉、又对称,既整齐、又对应,韵律效果是最好的。
  要言之,闻一多创建新格律诗的思想核心是“整齐”和“对称”,那么在符合这个大前提的条件下,还是应该注意变化,这是艺术的辩证法。
五、新格律诗谱系
  新格律诗的主导范式出现以后,并没有得到理论上的大力宣扬,倒是招来了非议,这与初创之时把握不好有关、与有些作者没有领会字数与顿数的关系有关;但它仍然影响深远:有有意仿效的,有无意偶合的。直至诗人黄淮,从1988年开始,专门致力于此,相继出版了《黄淮九言抒情诗》、《诗人花园》、《中华诗塔》、《人生五味子》、《生命雨花石》、《爱的回音壁》等多种九言诗集,[16]终使新格律诗的主导范式得到空前的凸显。
但是新格律诗决不仅只有这一种范式,它还有其他辅助范式,具体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对称式。这是闻一多的两大体式之一,成功的范例可举闻一多的《什么梦》、《你莫怨我》、《忘掉她》、《末日》、《我要回来》、《一句话》、《洗衣歌》,以及朱湘的《采莲曲》等。
第二类,整齐式中除上述主导范式以外、诗行不能分为两截的其他范式。主要指少于九言或字数顿数特别多的,前者如朱湘的《葬我》(七言),后者如于赓虞的《长流》(十九言)
第三类,整齐式中诗行也可分成两截、但不取九言的其他范式。主要指略多于九言的如十言等,如闻一多的《黄昏》。
第四类,其他,主要指后继者的创新。目前主要的创新是把“整齐式”和“对称式”集于一身,形成“复合式”。请读黄淮的《咪咪戏尾》[17]
与生俱来的玩具
——妈妈的无偿赐予
无论奔跑与跳跃
——尾巴总不会丢失

你,无心地挥舞它
它,故意地抽打你
——一只旋转的砣罗
——一条灵活的鞭子

诱发你的好奇意识
培训你的生存能力
升华为捕蝶的欢愉
提炼出捉鼠的勇气

动物比人类聪明
游戏与学习合一
笑看咪咪戏尾
徒增几分悲戚
有形的猫尾可爱
无形的人尾可惧

此诗第一节前两行与后两行对称,第二节第一行与第二行对称、第三行与第四行对称,第三节同上,第四节又同上(多出两行类推)。我认为这说明今天的后继者,对新格律诗的精神吃得更透了,理解得更活了;而对“整齐”和“对称”的原则的应用,也几乎达到了极至。
于是我们欣喜地看到:一种主导范式确立以后,多种辅助范式如众星拱月似地形成,新格律诗的大家庭正在日益繁衍。这就是新格律诗谱系。   
  六、一点说明
  关于新诗的格律,闻一多在《诗的格律》中说:“律诗永远只有一种格式,但是新诗的格式是层出不穷的。”那么有人可能会质疑本文谈到的“典型诗行”和“主导范式”等等,是不是与此有悖?
    我认为这是关于格律诗的“自律”和“共律”的问题。周仲器为黄淮诗集《点之歌》作序《从共律体“千篇一律”到自律体“一诗一律”》[18]一文曾经论及,他说:“从中国诗歌发展史上来看,任何诗体的始作俑者,都是一诗一律。后来到四言、五言、七言,特别是近体诗形成以后,就大都是千篇一律了。”
闻一多之说是把新格律诗与旧格律诗相比而言的。由于旧格律诗在我国古代已是成熟的模式,所以形成“共律”(“只有一种格式”);又由于闻一多那时的新格律诗尚属初创阶段,所以只有“自律”(“格式是层出不穷的”)。本文提出“典型诗行”和“主导范式”等等,是站在重建立场,认为新格律诗至今,其实也已趋于成熟。因为从“自律”到“共律”这是一条格律化的必经之路,新格律诗不能永远处于各自为战的“自律”状况。当然,我们不能偃苗助长,但也不能堪折不折。历经几代人的努力,事实充分地说明了:新格律的“共律”时代已经到来。
     我相信:承认新格律诗有“典型诗行”和“主导范式”,将有助于推动新格律诗走问“共律”;而“共律”的形成,即证明了新格律诗的成熟。同时,还必须看到存在着一个“新格律诗谱系”,它可以用来与旧格律诗(主要指五七言模式)相区别,保证我们的新格律不会迅速僵化。
20076

[1]见《现代诗不等于自由诗》,载《说诗解译》,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1月版。
[2]同上。
[3]见《何其芳全集》第4卷,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5月版。
[4]闻一多在《诗的格律》中说:“关于格式,音尺,平仄,韵脚等问题,本刊上已经有饶盂侃先生《论新诗的音节》的两篇文章讨论得很精细了。”据此,  “音尺”应是饶氏首先使用;不过据查,饶氏的《新诗的音节》发表于1926422日《晨报副镌·诗镌》第4号,该篇只谈到“拍子”,饶氏另一篇文章本人没有找到,存疑。闻一多《诗的格律》载《闻一多全集》第2卷,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12月版。
[5)见《孙大雨诗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12月版。
[6]见《关于现代格律诗》,载《何其芳全集》第4卷。
[7]见《完成与开端:纪念诗人闻一多八十生辰》,载《卞之琳文集》第2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10月版。
  [8]程文、程雪峰著《汉语新诗格律学》雅园出版公司200012月出版。
  [9]骆寒超《20世纪新诗综论》学林出版社200112月出版。
  [10]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4月联合出版。
  [11]严格讲,这句话不正确。因为“两大体式”是闻一多与其他新月诗人共同创造的,并非闻一多一人所为。但闻一多的诗集《死水》比较集中地体现了这一成果,所以这样说。
  [12]闻一多的《死水》只有以一节为一个单位、没有以几节为一个单位的情况,但纵观整个新月诗派则有这种情况,如刘梦苇的《写给玛丽雅》。
  [13]见《再论新诗的形式》,载《问路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6月版。
  [14]分别见:《关于现代格律诗》,载《何其芳全集》第4(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5月版);《哼唱型节奏(吟调)和说话型节奏(诵调)》载《卞之琳文集》第2(200210月版)
  [15]见程文、程雪峰著《汉语新诗格律》第66页所引许可《现代格律诗鼓吹录》,许著于1987年由贵州出版社出版。
  [16]见周仲器:《从共律体(千篇一律)到自律体(一诗一律)》,载黄淮著《点之歌》,吉林大学出版社20059月版。
  [17]见黄淮著《点之歌》。
  [18]黄淮著《点之歌》,吉林大学出版社2005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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