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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三分法的一点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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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0 03: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思无邪 于 2011-7-13 13:21 编辑

一、整齐式(完全对称型):每行字数相等,字拍相等,节拍一致,并且节对称。
整齐式要写出韵味必须要用字精炼,否则就成了打油诗了。目前有许多整齐式格律体新诗其实就是在过去被当作笑柄的打油诗或类似于民谣的顺口溜,这是整齐式需要尽量避免的!
二、参差式(单纯节对称型):节内非对称,节与节对称,每句的节拍律一致;
许多两三句一节的参差式一超过四节,就有些裹脚味了。我觉得到了第五节就应该有些变化才能调和过来,比如换韵或字拍调整。要么就最好每节增多诗句,尽量在四节之内表达清楚。
三、复合式:整齐式与参差式的组合;
这是表达比较自然地一个体例。但整齐和参差之间的组合一平均化就明显雕琢痕迹太重,应该以一种节式为主,一种节式为辅,比例尽量悬殊些,如此才有国画之疏密美感。

四、非对称长短句节奏合律型
       也即完全抛弃对称的外在形式,只追求每句的节奏合拍,节拍合律。这在部分单阙的词牌或两阙不对称的词牌里可以见到。也可称其为“自律体”。
       其实,可以把自由体新诗里部分读来朗朗上口的作品概括进来,可以作为自由体新诗的格律追求。
       其实,格律研究根本无须为了追求自我的独立性,而把“格律体新诗”跟“自由体新诗”完全对立起来。格律研究是应该是囊括自由诗的基本格律的建设和规范!
       一切诗歌都应该有一定的格律规范,完全无格律规范的所谓诗歌只能断定其为“非诗”!
      “非对称长短句节奏合律型”,必须要考察每个诗句的节拍律是否谐调。也即在划分读(逗)句停延后,每个“读句+停延”的节拍是否合律!合律即可,不合律就须要调整。调整的方法很多:最简单的比如增减字数、轻音虚字代替重音实字、撤分断行、逗间调整等等。
       其实,“参差式”里单独的每节也必须是“非对称长短句节奏合律型”,并不能简单地定义一个“基准诗节”就可以开工复制了。因为如果“基准诗节”里的每一个诗句的节奏都是毫无规范的,那么这一个“基准诗节”的节奏就是乱的,复制的再对称,节奏也还是乱的,改变不了失去音乐性这一根本的失误。
       其实,整齐式里也有这个问题,只是因为整齐式这种“完全限步”结构中“音步”和“字数”的双一致,使得停延可以随意安排,掩盖了节奏合律与否这一根本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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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0 08: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早以前,个人也曾把“非对称”型纳入格律体新诗范畴来探讨,在后来的实际探索、创作实践中发现,此类形式本身就已存在了格律的明显缺失,因此后来不断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从非对称节奏格律体新诗,到非对称节奏新韵诗,再后来就是目前定型的只讲押韵规律而不讲节奏对称的“自律体新诗”,个人认为这是一个认识的完善过程,确认“自律体新诗”有利于进一步探索格律体新诗。新诗的格律尚在探索完善中,当然有不同的观点存在,更多的是需要创作实践,所以我们一直在吸纳同仁们参与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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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人称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7-10 11: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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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0 13: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思无邪 于 2011-7-11 19:43 编辑

“非对称长短句节奏合律型”,必须要考察每个诗句的节拍律是否谐调。也即在划分读(逗)句停延后,每个“读句+停延”的节拍是否合律!合律即可,不合律就须要调整。调整的方法很多:最简单的比如增减字数、轻音虚字代替重音实字、撤分断行、逗间调整等等。
其实,“参差式”里单独的每节也必须是“非对称长短句节奏合律型”,并不能简单地定义一个“基准诗节”就可以开工复制了。因为如果“基准诗节”里的每一个诗句的节奏都是毫无规范的,那么这一个“基准诗节”的节奏就是乱的,复制得再对称,也改变不了没有音乐性这一根本的失误。
其实,整齐式里也有这个问题,只是因为这种“完全限步式”结构中“音步”和“字数”的双一致,使得停延可以随意安排,掩盖了节奏合律与否这一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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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7-11 20: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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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22: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淮 发表于 2011-7-11 20:47
忽然想到:写诗,绝对不能从“XX式”“xx型”入手;评诗,也许可以。新诗在研究”音律“时,不能把自由诗排 ...

与老师探讨交流:中国古典诗词一开始可能没有什么型式问题,但伴随着其发展演化,其形式是存在并不断发展变化的,是后人不断总结出来的。尤其发展到近体诗词,其型式的确立达到公认的完善程度,至今仍在按其型式创作。所以,个人认为从型式着手去创作、探讨并不矛盾。诗歌离不开形式问题,按照共同的格律形式创作,就应该是达成老师提倡的”共律体“目标。我一直认为老师对于新诗格律中”共律“与”自律“的提出具有重要意义,其需进一步量化的界定,有利于促进新诗格律的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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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7-12 16: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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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22: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淮 发表于 2011-7-12 16:46
暁曲诗友:你好!我从不否定”形式“,而且,我还很关注新形式的创造,并且对诗友的新形式创造还很敏感。 ...

黄淮老师的这些新诗格律探索成就,我一直都在研读学习,而且也从中获得了进一步探索新诗格律的知识。汉俳是中国诗歌的形式之一,我也在学习中,也支持老师们的探索与创作。我知道老师也是重视诗歌形式的创造的,而且创造了大量的诗歌独特形式,尤其老师新诗格律探索中的“共律”与“自律”的思想一直影响着我深层次的思考。可以这样说,格律体新诗研究的实质就是新诗格律的“共律”问题,尤其是通过音步的规范对其“共律”具体化,使新诗格律不再是个宽泛的概念。当然,也有老师和同仁们认为这种“共律”依然是“自律”,但不能否认格律体新诗已经是一定程度的共律体新诗了。老师提到的汉俳就是一种典型的共律体诗;同样,老师创作的四步九言格律体新诗,因其今天大量同仁采用这一形式创作,同样是一种典型的共律体新诗。我一直在思考,“共律”要共律到什么程度问题,当想到宋词的不同词牌,其实已经豁然开朗了。因此可以这样说,今天按一定格律规范创作的作品,如果仅仅只是不同诗人自己的唯一形式,那么这个形式就是自律的形式;但当不同的诗人,或多或少都按某种形式来创作(或者成为了被复制的形式),那么这种形式就应该是一种共律的形式。此外,我们按照统一格律规范创作的思想,也应该是一种“共律”的思想,也许这种形式还没有被他人复制创作,但不影响其存在的“共律”关系,只要诗人愿意,其实这样形式同样是可以复制的。按照这样的思考,我个人认为,格律体新诗规范目前正为实现新诗的“共律”破解答案。暂此,与老师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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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23: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思无邪 发表于 2011-7-10 13:42
“非对称长短句节奏合律型”,必须要考察每个诗句的节拍律是否谐调。也即在划分读(逗)句停延后,每个“读 ...

各位老师,我想强调的是“地板”那一层的观点,各位都说到哪里去了啊?我都找不到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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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7-13 11: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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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3: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淮 发表于 2011-7-13 11:27
晓曲:你说的好!你的追求科学的精神,我很钦佩。有了这种精神,一定会有科学的研究成果。我建议你,可以暂 ...


黄淮老师好,我会不断学习老师们的观点来修正、完善自己的诗学认识。自从我学习格律新诗以来,一直认为黄淮老师的新诗格律思想与格律体新诗并不矛盾,老师提到的以上这些具体诗体形式也是格律体新诗当前较为常用的实践形式,这些形式的共同点无不是讲究了“音步的对称性和押韵的规律性”,这就是我们践行“共律”的核心实质。有人反对用“音步”作为构建新诗的标尺,认为音步是舶来品,不适合中国诗歌的形式划分,至少我现在认为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事实上,我们通过音步划分的实践,已经为新诗诗体格律形式的确立找到了可以践行的依据。这些依据可以量化,用来衡量古典诗词也同样适用。黄淮老师对新诗格律形式中实现“鲜明和谐的节奏;自然有序的韵式”的思想无疑也是正确的,这与格律体新诗探索的不同点在于,格律体新诗相关理论已把这些宽泛的思想转化为可以实现的具体方式。这是我一直坚持认识黄淮老师相关诗学主张与格律体新诗理念既不矛盾,也不冲突的更本原因。不仅老师提倡的“共律体”与格律体新诗的具体音步再现完全一致,老师一诗一律的“自律体”形式基本也是符合格律体新诗音步规范的核心实质——音步的对称性和押韵的规律性。所以,音步首先作为构建诗歌形式的标尺不仅具备了实用性,而且我们理应认同它也暗合了传统诗词的特质,因而也应该有继承性,这就不宜把”音步“作为纯粹的”舶来品“理解(闻一多先生发现了音步【音尺】但遗憾他没有提出量化的具体形式;后来何其芳等也有对音尺的探索,同样没有量化具体的形式)。这里,我之所以提出对”音步“的正确认识,也是因为基于对黄淮老师创作的大量新格律诗作了验证,从中获得了正确的答案。当然,不管新诗格律怎样定位,黄淮老师给予我的指导,我都将认真去心领神会,并不断深入实践,继续学习、探索、实践,为新诗格律的发展贡献自己浅薄的力量。随时请老师批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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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7-13 19: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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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3 21: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黄淮老师的说法:自律体当以节奏和韵律节制全诗!
那天我还在跟月光说这个话,我也是这么想的。我的想法是节奏和韵式是所有诗歌最基本的格律,包括自由诗。格律体新诗不过要求严谨些,再在结构和声律上多些技术手段罢了。
很早以前我就一直在思考一种“自由诗也有了格律,格律诗也有了自由,区别只在于结构对称与否、格律严谨与否”的比较普适的路子,其实处理办法就是把自由诗规范到自律体,只重节奏和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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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3 21: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黄淮老师的说法:自律体当以节奏和韵律节制全诗!
那天我还在跟月光说这个话,我也是这么想的。我的想法是节奏和韵式是所有诗歌最基本的格律,包括自由诗。格律体新诗不过要求严谨些,再在结构和声律上多些技术手段罢了。
很早以前我就一直在思考一种“自由诗也有了格律,格律诗也有了自由,区别只在于结构对称与否、格律严谨与否”的比较普适的路子,其实处理办法就是把自由诗规范到自律体,只重节奏和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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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23: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思无邪 发表于 2011-7-13 21:25
赞同黄淮老师的说法:自律体当以节奏和韵律节制全诗!
那天我还在跟月光说这个话,我也是这么想的。我的想 ...

哈哈,先把你这种观点发表在自  由诗坛上去,看他们有没有人接受再回来讨论,岂不更好。这个讨论我关注了几天了,因见没有提出什么实质性的新东西,便没有参与。原则上我和晓曲的观点一致。比他略保守一些。正如黄准老师上面也谈到了,目前的规范也是从近百年的创作实践或总结出来 的。这就很合符人类的思想活动过程。把前代的经验上升成了理论(规范)现在反过来以理论指导创作实践。这是事半功倍的好事。当然随着时代的进步,各种新思潮的涌现,规范今后也可以发展和充实,但并不是那一个人,以某一首诗为例,想变就变的。总得要当前格律体新诗界的大多数人赞同才行。个人认为现在还没到这样 的时机!个人认为:一诗一格律,就只能是自  由体。昨天在一个博客里评一首时,我就表达了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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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09: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淮 发表于 2011-7-13 19:53
晓曲:你说得非常好“老师提到的以上这些具体诗体形式也是格律体新诗当前较为常用的实践形式,这些形式的共 ...


黄淮老师好!老师的这些诗学思想自从我一开始探索新诗格律时就是认同的,所以多年来我一边学习、探索、实践格律体新诗,一边深入思考并在自己的创作实践中验证老师有关新诗格律的“共律”与“自律”的诗学思想,并不断将这些思想与格律体新诗总结的创作规范反复验证,都是符合当前总结的格律体新诗规范的。然而,从闻一多等开创新格律诗,到何其芳提出现代格律诗,再后来黄淮老师“共律”与“自律”的确立,都是对新诗格律建设的一步步发展完善,但还没有实现新格律诗的“具象化”创作问题,新诗格律创作还停留在“感知”中。我一直想表明的是,格律体新诗通过对“音步”的规范确立和创作实践,找到了打开新诗格律“具象化”的钥匙,新格律诗的创作从此不再带有盲目性。黄淮老师新格律诗中“共律体”的思想应该是新诗格律建设的完善目标,也就是格律体新诗正在具体实现的目标;而老师“自律体”新诗表面看是“自律”,其实质也具备了“共律”,老师若从这个角度来考察,就不难发现当前的格律体新诗真切的实现了构建“共律”的基石。但若黄淮老师新格律诗的“自律体”归结为“一诗一律”的,就应该是没有“共律”的一种形式,正是因为我从老师的诗学思想中发现了这个问题,我得以提出独立构建“自律体新诗”的思想,而这个“自律体新诗”与“格律体新诗”的显著区别就在于“音步”的不对称性。我个人认为,这一发现是新诗格律建设再次豁然开朗,如果没有黄淮老师新诗格律“自律体”的启发,也许我现在还在怀疑“格律体新诗”建立的合理性。事实上有了对“自律体新诗”这一独立形式的确立,我个人认为对整个中国新诗的细分也是有帮助的,格律体新诗探索的方向性和目的性也就更加明确了。而有别于“格律体新诗”的独立的“自律体新诗”也会被不同的热爱者自然地创作,而且我相信这种“自律体新诗”创作队伍也会不断扩大,并将长期存在。暂此,晓曲十分感谢黄淮老师细致入微的与我交流自己宝贵的诗学思想,给了我诗歌成长中丰富的营养,我会倍加珍惜,并在今后对新诗格律建设的不断探索中继续丰富和完善。晓曲不是诗学思想的创立者,但真切地在做一个把老师们正确的诗学思想发扬光大者,并会坚持不懈。另外,若黄淮老师同意,我将上面的讨论整理成《晓曲与著名诗人黄淮老师有关新诗格律探索的诗学对话》可否?相信对新诗格律学习与探索的同仁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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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7-14 14: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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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7-14 14:59: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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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22: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淮 发表于 2011-7-14 14:35
晓曲:你好!我同意你把我们的对话,整理出来。这样,有可能引发更广泛的关注和争论。对你我继续深入学习, ...

好的,整理出来后再供大家参考。老师提到的专题研究,我有空时一定加以学习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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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7-15 10: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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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22: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淮 发表于 2011-7-15 10:47
致意!我非常感动你的科学求是的态度。我一再说明,我的兴趣在诗歌创作上,我很关注诗学理论和评论,但是 ...

黄淮老师这些创作精神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我们年轻一些的同仁大多还要为才米油盐奔波,等真的不再为衣食住行劳顿了,也要像老师这样继续为诗歌乐此不疲。不问收获(本身就该是大大的收获了),只为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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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7-16 23: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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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08: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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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08: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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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09: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思无邪君是在认同“三分法”的基础上提出的例外情形,这就是押韵有规律而音步节奏不对称的情况。这中情况个人用了“自律体新诗”来独立解读,把它划分在格律体新诗之外,正确与否,旨在探索、实践。思无邪君则是希望把这种形式深入“律”化,使之成为格律体新诗的一种形式,这也都是各自的一己之见。正如孙老师、万老师都认同的一方面,思无邪君提前在触及“律”的问题,这方面的深入探索应予以肯定。能否形成共识,也只能回到实践中去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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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1: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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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1: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7-20 11:01
思无邪先生的质疑的确十分重要,我们将继续探讨。

不过晓曲君说是他“提前”触及是不确的。我在《新诗格 ...


孙老师好,我说思无邪君提前触及“律”,并不是说他是第一位或最早提出格律体新诗的“律”的问题。很显然,就格律体新诗这个规范中最早触及律的当是孙老师,而且孙老师对格律体新诗中“律”的探讨,我也是学习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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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1: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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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1: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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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2: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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