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晓曲先生这句话:“格律体新诗研究的实质就是新诗格律的‘共律’问题。”要知道,“共律”本来是指“定型”,难道“格律体新诗研究的实质就是新诗格律的‘定型’问题”吗?
显然,晓曲先生误把“共律”看成“普遍规律”或“基本规律”了。
谢谢孙老师的解疑答惑!我对“共律”的理解的确带有“普遍规律”或“基本规律”的这个层面的意思,但也包含格律体新诗可供共同遵守的完善的“格律”因素,或完善的格律系统。我在“对话”中这个“实质”表述得不够准确,“对话”中我想说的应该仅仅是格律体新诗形式问题的“实质”,而非格律的实质。待后再认真思考孙老师的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