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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他律和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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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4: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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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4: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孙老师有关“自律、他律和共律”的解读个人认为也只代表自己的观点,个人有学习、认同的地方,也有不完全认同的地方。我不完全认同孙老师对“共律”与“自律”的定位就是绝对的,个人认为“共律”与“自律”仅仅是人的认识领域的观点问题,是发展的,而绝非客观存在、一层不变的事物了。稍提提,待后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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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1 14:45: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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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5: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在与黄淮老师的“对话”中已表明了我理解的黄淮老师的“自律”观、“共律”观与格律体新诗提倡的观点的交叉关系。我是为了摊开其重合点,而不是扩大其分歧点。我不认为对“共律”与“自律”的正确或错误的解读就会否定到“格律体新诗”今天业已形成并在实践的共识(或现有规范)。更不宜夸大到危害“格律体新诗”或新诗格律建设的程度。我的“自律体新诗”观是否能够对“自律”从新来解读,或者与孙老师解读的“自律”关冲突在哪里,等静下来再论,先说说其他认识问题,我们可不怕闹笑话,因为新诗格律建设从闻一多开始至今仍在很大一部分自由诗人眼里“闹笑话”呢。但我们这帮痴迷者仍在继承、发展和完善。对于我们这群认同新诗格律理念的同仁来说,格律体新诗走在发展完善的路上;而对于大部分还不认同或还没有认识到格律体新诗理念的诗人则认为我们执迷不悟呢,但我们已经认识的到新诗格律理念岂能因为别人的笑话而改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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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5: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正准备拟写拙文《再认识格律体新诗与新诗的格律》,大纲粗定。会涉及到上面的一些问题的交流。公务事杂,说不定什么时候成文,待后再请老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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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20: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思无邪 于 2011-7-21 20:30 编辑

孙老师懂得真多!我也不赞成改变也已形成的常识性概念(除非加上“引号”)!
看来有时候一个词在使用前还是应该百度一下看看,免得混淆了视听。

以下是百度百科里关于“自律”的解释:

    自律,指在没有人现场监督的情况下,通过自己要求自己,变被动为主动,自觉地遵循法度,拿它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自律并不是让一大堆规章制度来层层地束缚自己,而是用自律的行动创造一种井然的秩序来为我们的学习生活争取更大的自由。
    自律就是遵循法度,自加约束。《左传·哀公十六年》:“呜呼哀哉! 尼父 ,无自律。” 唐 张九龄 《贬韩朝宗洪州刺史制》:“不能自律,何以正人?” 宋 苏辙 《西掖告词》之十五:“朕方以恭俭自居,以法度自律,宜得慎静之吏,以督缮治之功。” 明 李东阳 《石公墓志铭》:“虽居官久,家无赢赀,亦以俭自律,不少变。”

暂时没有看到孙先生的那种解释,单从上面的两个解释来说,将“自律”引申为“自律体”也没什么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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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20: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度“共律”,除了“同音共律”一词,便只有黄淮老师关于新诗格律的“自律”和“共律”,没有其它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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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20: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律,所谓“律”,即约束之意也.他律是指接受他人约束,接受他人的检查和监督.
  他律和自律最初是皮亚杰描述儿童道德、判断发展所用的术语。他律指儿童的道德判断受他自身以外的价值标准所支配。他律的道德判断具有客观性,是早期儿童道德发展水平的本质特点。他们的道德判断是根据外在的道德准则(服从或不服从)只注意行为的客观后果而不关心主观的动机。所谓道德自律,就是指儿童自觉地依照道德规范,自我对照、自我践履、自我反省、自我提高的过程[1]。
  他律的年龄阶段:根据埃里克森的发展理论,3-15岁的儿童处于他律道德阶段。将权威人士的意见作为道德判断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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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20: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先不管自律体、共律体的提法对错与否,单就孙老师的批评来说,有些“无限上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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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1 23: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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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1 23: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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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1 23: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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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00: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思无邪 于 2011-7-22 13:04 编辑

“自律”,自觉地遵循法度,用自律的行动创造一种井然的秩序。引申为“自律体”,也即:在自觉遵循某种法度的基础上,创造出自己井然有序的一种格律体式。这里的法度也许不是先生认可的法度,也许却是许多诗人心中尚且朦胧的法度,但这是一片广阔的自由天地。

“共律体”,这是黄老先生杜撰的一个新词,只是相对于“自律体”而言的。它可以解释为一些已经成型的固定格式。

“他律”:接受他人的行为准则,以之当作自己的行为准则,并以之约束自己的行为。这么看来,“他律”反而不适合作为文学术语,这个“他”可以是共同认可的道德规范,也可以是强权赋予的行为准则。首先,即使是共同认可的道德规范也可能是“暂合时宜”的封建道德;其次,强权可能只是某人的个人观点,也可能是掌握话语权的卫道士群体,还可能是政治意义上的强权所塑造的观念。这么一个词还不如“共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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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00: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观点是:团结大部分格律体新诗爱好者,你愿意写那几种固定模式的格律体你就继续写,别人不愿被约束在你的框框里也得允许别人探索更自由的格律表达方式。不能规定必须这样或那样才叫格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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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01: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说“达成共识”还为时过早!有了某种朦胧的想法,可以小范围交流,结成共同兴趣小组,然后埋头创作实践。以自我创作实践来验证自己的想法,至少可以做到“不自欺欺人”!别光想着把理论做大做强,这会让自己误入歧途!毕竟“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现在再急,也可能要在一百年后才有定论!用一句古诗为受伤的、没受伤的、两败俱伤的现代格律爱好者们做个安慰:“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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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07: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暂没多少时间详细讨论,先上来想到啥说啥。完全认同孙老师通过前面的分析得出这个结论:显而易见,文学“自律”中的“自”就是“文学自身”,而“他”是文学自身之外的政治之类的因素。“自”绝不会是作家或理论研究者“自己”。尤其是“自”与诗歌特有的“音律”连接在一起,更不是某个人自己的创造,它受到业已形成的前期诗歌格律种种“律”的因素的影响,即“他律”的约束。如果撇开发展的观点,前人认定了的“律”就是真理,就不能再变,那就只有去依从。有此看来,就新诗的格律而言,如果以律绝词曲的“格律”系统为标准,至今远未达成。这就要回到研究新诗是不是一开始就要有像律绝词曲那样的严谨格律才算新格律诗呢?这正是当前不少人质疑新诗格律正确与否的根源。孙老师深暗诗歌格律的现状、本质与真实目的,显然也不会认同现在就给新诗建立唐宋那样完善的格律体系是必要的,尽管明明知道那样的体系才是部分人心目中业已形成的前人给定的“正确”的格律体系。由此说回来,目前对新诗的格律的界定本身就是赋予了新的内涵。暂此与老师交流,上班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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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08: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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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08: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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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08: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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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08: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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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09: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7-22 08:58
晓曲先生的看法大都很正确

暂没多少时间详细讨论,先上来想到啥说啥。完全认同孙老师通过前面的分析得出 ...


谢谢孙老师的解读!工作间隙中接着上面说两句。
正因为有了我上面的认识(尽管老师已有不同的认识),一些事物在其发展变化阶段有其新的内涵,孙老师正文中首先就指出了德国哲学家康德首先给定了自律和他律的含义,同样是后来发展的需要应用到了其他学科,又应用到了诗歌相关理念中。我的理解是这个“自律”在不同的学科中其内涵也不是完全按照康德的认定固定的(也可能是我没有理解正确)。虽然,现在我们通过交流已对“自律”的“自”不是指某个人达成了共识(我在“对话”中没有发对,但明显是秉持了这样的观点),但“自律”是不是就一定不可以作为一个赋予新的内涵的词语用在新诗格律的探索中呢?这也就是我之所以坚持我的“自律体新诗”观的理由之一,我解读的“自律体新诗”观也很明确,就是“押韵有规律而音步节奏不对称的新诗”。老师说这是“半格律”或别的名称,不该再造新词来自圆其说,但我认为恰恰这个“自律体新诗”名称用在这里最合适。一则与“格律体新诗”形成了明确的界限,不至于在格律体新诗中还有“自律”的混淆;二则在这个明确的“自律体新诗”形式中,除了明确遵循了按规律押韵这个“律”(既是规律的律,还可以延伸到一定的音律研究),其他则是因人而异的自由安排;三则这种形式在新诗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也有相当数量的创作群体,也许老师又说这是已有称谓的了,没必要再创来混淆,但我个人认为过去那些称谓并没有形成共识固定下来,用来探索这种形式未必绝对不行。匆匆谈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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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0: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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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1:5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7-22 10:55
谢谢孙老师的解读!工作间隙中接着上面说两句。
正因为有了我上面的认识(尽管老师已有不同的认识),一些 ...


“一则这个术语根本看不出“韵式对称而节奏不对称“的特点,先生还得大费口舌解释这里的“自律”不是康德的“自律”,”,老师的这个驳论个人以为同样站不住脚,老师是我们学习的诗学专家,不能就此表明所有的名称一下就从字眼儿上表现出内涵与外延而无需解读吧?那我们还犯得着对“格律体新诗”不厌其烦的解读吗?无意以茅制盾,老师与大家一起探索、完善中的“格律体新诗”理论,我们正在不厌其烦地解读、推广。老师可能认为“格律体新诗”是正确的,“自律体新诗”是错误的,我们理应应该推广正确的理论。是的,我一直坚信现阶段“格律体新诗”的合理性、科学性与正确性,也对其前景充满光明,所以仍会不厌其烦的传播、推广、完善。老师对“自律体新诗”的批判,使我学习到了很多新知识,我会认知思考,也会在批判中完善。呵呵,我早说了无意与老师争输赢,有关“自律体新诗”的辩论中,我已明白老师的全部思想。同时,我还会与其他同仁的交流中修正自己。另外,感觉老师通过这次讨论看到的都是“负面”因素,老师不应该不明白,这样的讨论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一,促使大家再次认识新诗格律与“格律体新诗”,是对“格律体新诗”理念的一次大宣贯;二,“格律体新诗”现阶段的基本理论主要是孙老师、万老师等的心血与付出,难道这不是对老师们理论的宣传与推广?三,通过讨论,告诉大家新诗格律建设中,那些是现阶段认为合理、正确的观点,那些观点存在不足或者有明显的错误,以此指导大家或共大家参考,进一步共同推进“格律体新诗”的发展完善;四,这样的讨论范围越广泛越好,引起更大的关注,让更多的同仁参与进来了解、认识“格律体新诗”与新诗的格律建设,联结感兴趣的同仁共同探讨与创作实践。总之,不管老师怎样理解,我都十分感谢老师们通过这次讨论给大家提供的学习机会。表述得不够完善,但大概是我的本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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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2: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7-22 08:20
我们从来没有强制任何人按照我们的理论写作,先生认为我们说过,请你指出来。我们从来没有不允许别人探 ...

孙老师别这么敏感,我所说的“强权”只是对“他律”本身的解释做了进一步地解说,并非“含沙射影”指责具体参与讨论中的人;“他律”是一个道德判断标准,本身就含有公共道德和强权准则的双重含义。“无限上纲”就是把本来很小的一个认识错误扩大到原则问题、路线问题的高度作“反革命”对待。黄老师的“错误”我也作过一番“批评”,主要是混淆了“体”和“律”的概念,并无“自”和“共”的错误。孙老师气愤之下未免把黄老师的“罪过”批得太过“十恶不赦”了。要允许别人说出别人自己的观点,还要允许别人引用、引申“自己的”观点,更要允许别人批判“自己的”观点,作为科学规律的探索者要有这个气度!我不想在老师过去的言论中去找什么证据,对于拈字眼的事情那是法庭上常见的把戏,我们这里重在理解、重在参与,重在建设,没必要那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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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2: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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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2: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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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2: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孙老师的上述观点我本身是认可的。黄老师的“自律”我也是第一次引用,其实还是在强调“不对称长短句节奏合律型”这种“节奏合律、有规律的韵式、结构不对称”的体式所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这里的讨论本不关我的观点什么事情,而是不愿意看到这里的争论从单纯的君子学术之争转向了纯粹的派系利益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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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2: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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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3: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讨论的起点是思无邪君在“三分法”基础上提出的“第四种情况”的探索,我没有完全认同这“第四种情况”也属于“格律体新诗”范畴,但思无邪君表述的这第四种形式的外延大致与我认知的“自律体新诗”外延相近,但思无邪君触及到了更深的格律因素,以此证明他应该属于格律体新诗范畴。虽然,我没有直接表明有了这些更多格律因素限制后是不是就是格律体新诗的一种形式,但我从孙老师理论中早已了解提到过这些因素。由于这并不成熟,也还没有具体的实践形式,提出来探讨,我予以积极支持。至于引起黄淮老师的参与,其目的,乃至后来的过程现在也清楚了,朋友们会自己从中获取信息。
这里,我还想探讨的是,记得五年前,我写了拙文《非对称节奏格律体新诗》来思考这一形式,老师们也给予了点拨,因为仅仅触及的是外在形式,当然显得肤浅。而我自己也在不断认识中三易其名,曾将拙文修订为《非对称节奏新韵诗》,再就是最近修订的《自律体新诗概论》,我不认为我的认识在倒退。很简单,是看到了目前这种存在的形式大量存在与实际创作中,现阶段难以套上”格律“二字。尽管我还是冠上了”律“字,做出了自己认为合理,但大家不一定认同的规范。至于将来,按照孙老师和思无邪君等的思考,进一步把”格律“因素植入进去,使之成为格律体新诗的一种形式,但那还是今后的事情。而且,我也会就格律因素的植入继续与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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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3: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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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3: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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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晓曲老师的:我解读的“自律体新诗”观也很明确,就是“押韵有规律而音步节奏不对称的新诗”。
我想进一步阐述为:押韵有规律、节奏合律,但结构非对称。

节奏合律或许难以把握,关键是分出读句看节拍。譬如:
君不见,
黄河之水 天上来,
奔流到海 不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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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3:3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7-22 12:59
这本来是纯学术论争,思无邪先生却把它看成“纯粹的派系利益之争”,这又是最大的一顶大帽子。

呵呵!领 ...

呵呵,请恕我用词不当!我是真的感觉到了争论背后的非理性。心平气和的理性之争,跟火药味浓烈的对人的批判,两种感觉是完全不一样的!理性之争具有共同进步的积极性,对人的批判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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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3: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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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3: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思无邪 发表于 2011-7-22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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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晓曲老师的:我解读的“自律体新诗”观也很明确,就是“押韵有规律而音步节奏不对称 ...


思无邪君添加的很有道理,所以我一直没有反对。在不对称结构中,”节奏合律“提出来了,现在感兴趣的同仁可以深入研讨,但目前这类作品的所有表现形式均未触及”节奏合律“的实践。若实践成功了,得到了大多数同仁的认同,或者被采纳为广泛的创作形式,证明它是”三分法“之外的第四种形式未尝不可。很明显,现在大量呈现的形式并不是这样的形式,我称之为”自律体新诗“形式来与同仁们探讨。到底这个名字用在现在这样的形式中是不是都反对,也仅仅是用于相互间的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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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3: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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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3: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思无邪 于 2011-7-22 14:10 编辑

回复 孙逐明 的帖子

孙老师的“红线式”“准格律体”说得太笼统了,不具有量化分析的科学性!
其实,参差体的节奏分析只需要“分出读句看节拍”就行了。把每行诗句的读(逗)句划分出来,再结合大家所说的“音步”分析,我说的“字拍”分析,节奏就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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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3: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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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3: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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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4: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称不是格律的必然要求,对称只是节奏合律在多数情况下的外在表现。节奏是本质,对称是表象。凭谁问,节奏合律,必须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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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4: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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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4: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7-22 13:54
完全无对称因素的体裁是不可能称之为格律体的。

以后我结合歌行体,词、曲详论。

节奏不对称,我真还想不明白怎么实现音律的?只知道现实情况是有不少节奏不对称的歌词,但这些歌词已被音乐家们通过音符促成其对称节奏了(我的这个观点一直想写个专文,苦于没有时间,请同仁们来探索吧)。如果仅仅是尾韵对称而节奏不对称也是格律体新诗,这不是给人一种”押韵就是格律体新诗“的误解吗?这会理解起来更糊涂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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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4: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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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4: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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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4:33: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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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4: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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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4: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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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4: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7-22 14:34
我看到太多的诗论,节奏鲜明啊,说得很滥,但是看不到如何实现“节奏鲜明”的法度,全是废话。


这个观点我们是认同的,为什么我在“对话”和讨论中多次提及格律体新诗发展了现代格律诗,就是基于格律体新诗的“音步”理论和“对称原理”为实现新诗格律找到了量化的法度,使新诗格律建设不再具有“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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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4: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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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4: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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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8: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这些争论 我的心情很不好受,既然争论多年无法统一,为何不能求同存异!在诗歌韵律美方面是一致的吧!两岸关系都能求同存异呀!当前分行散文一统天下,韵律诗歌几乎无立足之地,为了韵律诗歌能够传承下去和健康发展,我们就不能放下无休止的枝节争论,弘扬相同点《韵律》,而在韵律诗歌现有小得可怜的阵地上打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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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21: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山林退士 发表于 2011-7-22 18:55
看了这些争论 我的心情很不好受,既然争论多年无法统一,为何不能求同存异!在诗歌韵律美方面是一致的吧!两 ...

山林兄多虑了,这不是打内战,当然,老师们就分歧的观点在个别语言上过了些,但我们追求新诗格律的大方向不会因为分歧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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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21: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们在一些名称上的分歧不是本质问题,当谁也说服不了谁时,可以各自保留一段时间,等静下心来好好思考,也许有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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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23: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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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08: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7-22 23:32
我对自律、他律和共律作最后一次理解,供大家参考。

1、自律和他律,原本是康德伦理学的一对术语,被引入 ...

谢谢孙老师的指导!老师上述对于“自律”的阐释我没有意义,尤其是“自律”二字固定组词的意义。
且允许我把“自律”当着事物自身存在的规律,或自身已有的约束来错误理解,我对于这样的理解就算是“闹笑话”,在我没有转过弯之前,只能认了。交流使我进步,我会尊重老师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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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1: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山林退士 发表于 2011-7-22 18:55
看了这些争论 我的心情很不好受,既然争论多年无法统一,为何不能求同存异!在诗歌韵律美方面是一致的吧!两 ...

通过我们和孙老师的探讨,兄也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期待从不同的认知中就其合理的部分逐步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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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水微澜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7-23 13: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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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4: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7-22 14:11
先生要是看过音乐理论就不会这么说了。音乐节奏的发展规律是重复中有变化,变化中有重复。

重复就是对 ...

孙老师差矣!谁说重复就是对称?
在诗歌形式上对称的只有结构和韵式,哪里来的节奏对称一说?
节拍永远都是等长的鼓点,节奏是节拍的某种相对一致的组合规律,永远都可以说是“重复中有变化、变化依然是重复”。
举例说譬如第一句一个三拍,第二句两个三拍、第三句三个三拍、第四句两个三拍、第五句一个三拍、第六句四个三拍,节奏不依然合律吗?但句子结构字数对称吗?
对称有对称的节奏美感,不对称也有不对称的节奏美感,都是可以合律的!不要把诗节中间有个别对称的句式就说成是对称产生的节奏,也不要把对称中偶尔的不对称说成是“对称的破缺”好像是打破了节奏。节奏就是节奏,它是节拍的不同组合规律产生的反复,但绝不能说成是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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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4: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节奏律和节奏型,已经说过很多了,这两个概念诗歌和音乐是相通的,内涵是定义地很清楚的,由不得随便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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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9: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思无邪 发表于 2011-7-23 14:34
至于节奏律和节奏型,已经说过很多了,这两个概念诗歌和音乐是相通的,内涵是定义地很清楚的,由不得随便演 ...

有关音律伦(包括汉字本身的语音系统和与音乐结合的部分)的更深入的东西我得向大家学习。我在学习中已经发现现代音乐的节奏与旋律已经不与歌词的节律完全一致了,因此,如果诗歌格律的真实目的也是为了增加音乐美,那么节律完全一致与不完全一致都是可以的,而歌词或歌诗中这个不一致的缺陷(有时则是音乐旋律变化的需要)已经被音乐家们通过自身的节律需要,用音符来填充了。而且有时为了音律的变化,还有意使歌词的字数适度地做些变换。所以,我还希望懂音乐的作曲家们加入到我们新诗格律建设中来,对推进新诗格律建设一定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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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9: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阶段的“格律体新诗”就其与音乐的结合上,仅仅停留在外在形式与音乐的结合阶段,如果这个阶段得不到普及,那么怎么去奢谈更深入而紧密的与音乐结合的关系呢?所以,大家没有必要再质疑“格律体新诗”的“格律”是不是“真正的最后定型的格律”问题,它仅仅是一个阶段性的格律规范的实践,而且我以为这个阶段也是必经之路,绝不可能迈过这个阶段一下就到了所谓“公认的最完备的格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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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4 00: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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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4 01: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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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08: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7-24 01:32
找到黄淮先生的回帖了:http://www.gltxs.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361&extra=page%3D1&page=4
...

我认为黄淮老师的“自创体”与“一诗一律”的确值得商榷,但我个人觉得今天用了4、5、6、7言写的诗,除了仿古诗词语言句法属于直接的传承外,用现代白话语言写的格律体新诗,明显的体现出的“新”本就应该另当别论。其“新”的显著特点是除了新的白话语言外,句法及表意形式已发生根本性变化。黄淮老师称其为“自律体”,站在新诗格律发展的角度看有失偏颇,因为这些形式具备了诗歌格律显著的“共性”要素。所有的每一首具体的诗歌都是作者自己创作的,所有的诗歌也有孙老师引证的“自律”,所有的诗歌也都要遵守它之所以作为诗歌的要素(这些要素有固定的成分,但也在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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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4 09: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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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4 10: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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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10: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7-24 09:45
黄淮先生的4、5、6、7言写的诗歌形式,在近当代白话写的新民歌里比比皆是。与黄淮先生的诗歌有何“句法及表 ...

我觉得孙老师过于咬字眼儿了呵呵,我并没有说这是黄淮老师独有的“句法及表意形式上的根本性变化”,更没有说这就是“一诗一律”。我觉得老师说到一边去了,到此为止我不再就类似问题与老师辩论,只看老师们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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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4 14: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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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16: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的争论从单纯的君子学术之争转向了纯粹的派系利益之争。
----??????
什么派系?又有什么利益?怎么这样看问题?是谁在扣帽子,上纲上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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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23: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7-24 14:09
哦,我又把晓曲先生的原文看了一遍,可能是我没有看懂原文。晓曲先生的文章“我认为黄淮老师的自创体”与一 ...

哈哈,没那么严重,老师客气了呢,“但”的确多余,误导了老师的理解。几个问题也很清楚了,大家自有评判,相信大家能从中去感悟,就这些问题而言可以不必辩论了。谢谢孙老师带给大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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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23: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抽刀断水 发表于 2011-7-24 16:04
这里的争论从单纯的君子学术之争转向了纯粹的派系利益之争。
----??????
什么派系?又有什么利益?怎么这 ...

哈哈,没那么严重,有同仁是看到老师们有些争辩语言过火了产生的误会吧。部分新来的同仁还不完全了解新诗格律发展进程,他们不知道新诗格律建设从大方向看都是一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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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08:2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晓曲 发表于 2011-7-23 11:01
通过我们和孙老师的探讨,兄也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期待从不同的认知中就其合理的部分逐步形成共识。:han ...

我对这次的理论研讨争论的始末原曲不大了解,只是感觉和谐团结的局面非常重要,没必要因枝节争论损害诗坛发展。关于《自律体新诗》这个名称,我觉得很好。亲切形象,像母亲给孩子起的乳名。当然,我只是一名普通的汉语自律体新诗爱好者,不懂洋教条,不崇拜洋牧师,更不希望把刘三姐改名叫伊莉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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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09: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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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09: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7-25 09:00
指责别人语言过火,他自己就有权无限上纲,对别人肆意诬蔑?

究竟是谁把一场纯学术论争向所谓派系斗 ...

我不希望老师们就这个问题再说什么呵呵,个别人的观点代表不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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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00: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天没来论坛了,昨天前天两个晚上都在请客喝酒,昨天还喝醉了,明天还要出差。今天抽个把小时上来看了看,我以后真不敢再乱讲话了!
给得罪的老师道个歉!对不起!对不起!对不起!
今后的重点我会放在节奏跟韵式的实验上,有结构对称的实验,也有结构不对称的实验,重点还是放在“结构三分法”基础之上进一步追求每行诗句的节奏合律上。至于“非对称长短句节奏合律型”我也会涉及一些,主要还是用在参差式中。
我是非常认同结构三分法的!只是认为:“对称”是多数“节奏合律”情况下的必然表现形态,但却不是“节奏合律”的必须前提条件!因果逻辑不能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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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00: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们不妨推论一下“因为——所以——”“如果——那么——”“只要——就——”,想一想“必须”和“必然”,思考一下“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充分必要条件”“充分不必要条件”“必要不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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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07: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思无邪 发表于 2011-7-26 00:12
两天没来论坛了,昨天前天两个晚上都在请客喝酒,昨天还喝醉了,明天还要出差。今天抽个把小时上来看了看, ...

谢谢思无邪兄弟回归这样的理解,我们的共同目的是推进新诗的格律发展与完善,支持新的探索与创作实践。“三分法”构建了新诗格律大的框架、外在形式,“三分法”下的内在格律关系也有待懂得音律甚至朗诵学的同仁来共同深入,完善,期待思无邪兄弟在这方面新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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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7: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访孙老师。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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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3: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节奏合律,加上刻意地形式追求,所以才造成了许多对称的结构;
如果节奏合律,又注重节奏型的反复,那么就会出现许多对称的结构;
只要节奏合律,就具有了一定的音乐性。


反过来却并不成立!
因为有了对称结构,再刻意地追求每行诗句的节奏合律,所以节奏很容易合律;
如果做到了结构对称,再将每行诗句的节奏型对称复制,那么节奏就容易合律;
只要结构对称了,就具有了一定的音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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