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诗风》第6-7期合刊寄到周仲器先生手里,因为上面发表了4篇对他和黄淮一贯鼓吹的格律体新诗的“自律体”与“共律体”提出商榷的文章,沉不住气了,一连在他的博客上抛出了4篇驳文,黄淮也转载了。一一拜读之后,我实在不想就此再费唇舌,因为事实上该说的已经说了,就写这篇短文应付一下吧。
看来周仲器先生是被激怒了,改变了温文尔雅的教授外表,吴侬软语也变成凄厉叫骂了。这不,我成了“鬼”,因为他听到了“万先生的鬼话”;我又“活见鬼”了。不过,他又假惺惺说“对万的文章应该客气一些,故为(疑为‘谓’之误)之曰评”。我真不知道他老先生要是不客气,还会怎么样?还会拿出怎样的凶器来?实际上,他是气不打一处来,并没有对我“客气”一点,区别对待,还是“驳”,把我与老孙(孙逐明)一锅煮了。
周教授的文章,不论是“评”还是“驳”,都不讲什么道理,而是一些“棒棒话”。下面试举一段:
说三分法以后,就可以解决“新诗民族性这个老大难问题”,无异是痴人说梦。说“实践已经证明,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实实在在地推进了新诗的格律建设,大大地促进了格律体新诗的创作”也是无知妄说。我认为我的两分法比你的三分法科学多了,但我没有说是自己的发明,而只是实践真相的概括者之一。
瞧,我是“说梦”的“痴人”,那么他这位大教授该是什么“智者”了吧?我在那里“无知妄说”,他当然句句是真理!然后,轻而易举就抹杀了“三分法”的理论及其应用成果,而宣称他的“两分法”(即“自律体”与“共律体”)“科学多了”,并且自封为“实践真相的概括者”。这是多么容易哟!但是,天下果真有这样容易的事情吗? 再则,看这句话:“说三分法以后,就可以解决‘新诗民族性这个老大难问题’”。我要问:谁这样说过?我吗?何时何地何文?那么,“痴人说梦”者谁?欲加之“痴”,何患无辞啊! 至于他把“两分法” 说成自己的宝贝,我完全不持异议,你自有你不可侵犯的专利;而“三分法”我从来就没有当成自己的发明,就在周教授疾言厉色大张挞伐的《再谈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一文中,就把它的来龙去脉说得清清楚楚,何曾有据为己有的念头呢? 就此打住。最后,向周教授和黄先生提出一个小小的请求:把我们的几篇文章作为反面教材放到你们的博客里,“拿出来见见太阳”吧!有此雅量乎? *周的大作见:http://blog.sina.com.cn/u/1352863862(黄淮的博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