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面是我在《东方诗风》第6期理论版“连篇累牍地发表了共四篇文章”(周仲器语)所加的编者按,蒙周教授全文引用,可以说就是这次论争的缘起。 “7月5日,晓曲在‘东方诗风’理论版贴出了《晓曲与著名新格律诗人黄淮老师有关新诗格律探索的诗学对话》一文。其中,黄淮先生非难‘三分法’并鼓吹‘共律体’、‘自律体’的说法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分歧由来已久,我们采取隐忍态度,既然由他公开了,我们也试图就此展开讨论。但是黄先生一直没有发言,于是就成为一种单方面的回答。因为事关格律体新诗的发展,只好把我们的几篇文章发表出来,供大家参考。 二、《再谈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 ——与黄淮先生商榷》一文的开头部分,进一步谈明了此事具体的起因: 长期以来,我与黄淮先生在格律体新诗的若干观点存在分歧。鉴于格律体新诗在当前诗坛属于少数派,没有话语权,不想公开内部分歧,就一直自闭其口,心想就各行其是,让时间来证明,让时间来检验吧。 不料如今在与晓曲关于格律体新诗理论的对话中,对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公开提出异议,说他所标榜的 自律体也是遵循“音步的对称性和押韵的规律性”这个节奏韵律的原则来进行创作的,然而,却不是依照“整齐”“参差”“复合”的“框框”来创作的。 又说:
一味的设计种种“型式”,很可能导入误区——好像必须符合“XX式”XX型“,才叫“新格律诗”。 晓曲在对话中没有对此表示认同,也没有表示不同意见,但是我却不能不改变原有态度,必须打破沉默。 如果说上述第一段引语是黄淮先生的夫子自道,那倒无可厚非,你自己怎么创作,悉听尊便;而第二段引语就显然具有明确的针对性,认为我们提倡的“三分法”会使人误入歧途,并且具有排他性。 尤其是下面这段话,就更是咄咄逼人,简直是在做导师状,教训“浪子”:该回头了: 别把“诗律”,这个”与生俱来“的,”无法排除“的生命之根,说得太“后天化”,“人工化”。那样,就会“适得其反”,甚至会对新诗“散文化”,推波助澜。我劝各位新格律诗倡导者,放下包袱,从头开始,别在老路上越走越远。 对此,再不做出回答,就有默认之嫌,而且会任其误导,引起不良后果。因此,我在此文中从几个方面对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在此进行阐述,以正视听。 三、事情就是这样的清楚,周教授却指我为“发难者”: 是的,分歧由来已久。准确地说,是在2007年的常熟诗会上。我和孙先生还是友好地争论了关于“音步”的提法和《十六字令》是不是格律诗的问题。孙先生说,十六字令当然不是格律诗,因为它不符合孙先生提出的对称原则。孙先生又说,音步的提法是借用外国的,只要加以说明就行了。我说,我用另外的名称,也只要加以说明就可以了。潘先生在场开了一句玩笑:以其人之道还治其身。友好的讨论刚结束,万先生在纪要中正式地塞进去对自律体共律体的批评了,眼看我们的理论命题要被否决,还好,许霆先生救了我们一命。他借用外国理论家关于诗体有三种的理论,说除了第一种是自由体外,其他两种都是格律体,就是黄淮所说的自律体和共律体。由此可见,真正发难的不是我们,而是万龙生。 对此,不能不说上几句。 第一,很明显,那是4年前已被尘封的往事,周教授偏要生拉活扯说成是这次论证的原因,而对黄淮执意贬损“三分法”的言论来个“甄士隐”,可有丝毫的实事求是之心? 第二,那次研讨会应该说开得很成功,但是无庸讳言也存在一些意见分歧,以致由于少数人的意气用事,导致大家早就打算发表的《苏州宣言》流产,至今还是一件憾事。但是周教授不知是健忘还是有某种难言之隐,硬把分歧的焦点放在“自律体”与“他律体”问题上。其实那时候这个问题根本就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真正没有达成一致的是对于新时期格律体新诗发展状况的表述上!有人要想趁这个大好时机把所谓“雅园诗派”塞进宣言里,遭到了一部分与会代表的抵制,未能得逞,于是就反对发表宣言。而后来的纪要采取的是两种意见分别表述的方式。我本来不想提起这个事情,无奈非说不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