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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由谁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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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3: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下面是我在《东方诗风》第6理论版“连篇累牍地发表了共四篇文章”(周仲器语)所加的编者按,蒙周教授全文引用,可以说就是这次论争的缘起。
“7月5日,晓曲在‘东方诗风’理论版贴出了《晓曲与著名新格律诗人黄淮老师有关新诗格律探索的诗学对话》一文。其中,黄淮先生非难‘三分法’并鼓吹‘共律体’、‘自律体’的说法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分歧由来已久,我们采取隐忍态度,既然由他公开了,我们也试图就此展开讨论。但是黄先生一直没有发言,于是就成为一种单方面的回答。因为事关格律体新诗的发展,只好把我们的几篇文章发表出来,供大家参考。
二、《再谈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 ——与黄淮先生商榷》一文的开头部分,进一步谈明了此事具体的起因:
长期以来,我与黄淮先生在格律体新诗的若干观点存在分歧。鉴于格律体新诗在当前诗坛属于少数派,没有话语权,不想公开内部分歧,就一直自闭其口,心想就各行其是,让时间来证明,让时间来检验吧。
不料如今在与晓曲关于格律体新诗理论的对话中,对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公开提出异议,说他所标榜的
自律体也是遵循“音步的对称性和押韵的规律性”这个节奏韵律的原则来进行创作的,然而,却不是依照“整齐”“参差”“复合”的“框框”来创作的。
又说:
一味的设计种种“型式”,很可能导入误区——好像必须符合“XX式”XX型“,才叫“新格律诗”。
晓曲在对话中没有对此表示认同,也没有表示不同意见,但是我却不能不改变原有态度,必须打破沉默。
如果说上述第一段引语是黄淮先生的夫子自道,那倒无可厚非,你自己怎么创作,悉听尊便;而第二段引语就显然具有明确的针对性,认为我们提倡的“三分法”会使人误入歧途,并且具有排他性。
尤其是下面这段话,就更是咄咄逼人,简直是在做导师状,教训“浪子”:该回头了:
别把“诗律”,这个”与生俱来“的,”无法排除“的生命之根,说得太“后天化”,“人工化”。那样,就会“适得其反”,甚至会对新诗“散文化”,推波助澜。我劝各位新格律诗倡导者,放下包袱,从头开始,别在老路上越走越远。
对此,再不做出回答,就有默认之嫌,而且会任其误导,引起不良后果。因此,我在此文中从几个方面对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在此进行阐述,以正视听。
三、事情就是这样的清楚,周教授却指我为“发难者”:
是的,分歧由来已久。准确地说,是在2007年的常熟诗会上。我和孙先生还是友好地争论了关于“音步”的提法和《十六字令》是不是格律诗的问题。孙先生说,十六字令当然不是格律诗,因为它不符合孙先生提出的对称原则。孙先生又说,音步的提法是借用外国的,只要加以说明就行了。我说,我用另外的名称,也只要加以说明就可以了。潘先生在场开了一句玩笑:以其人之道还治其身。友好的讨论刚结束,万先生在纪要中正式地塞进去对自律体共律体的批评了,眼看我们的理论命题要被否决,还好,许霆先生救了我们一命。他借用外国理论家关于诗体有三种的理论,说除了第一种是自由体外,其他两种都是格律体,就是黄淮所说的自律体和共律体。由此可见,真正发难的不是我们,而是万龙生。
对此,不能不说上几句。
第一,很明显,那是4年前已被尘封的往事,周教授偏要生拉活扯说成是这次论证的原因,而对黄淮执意贬损“三分法”的言论来个“甄士隐”,可有丝毫的实事求是之心?
第二,那次研讨会应该说开得很成功,但是无庸讳言也存在一些意见分歧,以致由于少数人的意气用事,导致大家早就打算发表的《苏州宣言》流产,至今还是一件憾事。但是周教授不知是健忘还是有某种难言之隐,硬把分歧的焦点放在“自律体”与“他律体”问题上。其实那时候这个问题根本就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真正没有达成一致的是对于新时期格律体新诗发展状况的表述上!有人要想趁这个大好时机把所谓“雅园诗派”塞进宣言里,遭到了一部分与会代表的抵制,未能得逞,于是就反对发表宣言。而后来的纪要采取的是两种意见分别表述的方式。我本来不想提起这个事情,无奈非说不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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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3: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争鸣没有坏处,希望老师们就事论事,以便同仁们参考借鉴。争鸣中尽量不用过激的语言,还望老师们都平静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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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02: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 发表于 2012-2-22 10:30
理论争鸣没有坏处,希望老师们就事论事,以便同仁们参考借鉴。争鸣中尽量不用过激的语言,还望老师们都平静 ...

其实他们的讨论,对我们对诗的学习和练习写作是有帮助的。欢迎有更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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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1: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诗友:本来,学术问题应该平等地进行讨论,只有还处,没有坏处。可是对一个理论命题,不加思索,就举起大棒,把人家一棍子打死的态度,就值得争论了。我原来不知道真相,只知道有一次,关于自律体的解释,小曲与张先锋有过讨论,我曾经表过态,认为张的说法符合我们的原意。我也跟小曲提过此事。但我也觉得小曲要用自律体来命名其他诗体,是他的自由,因此没有在意。我还是很久以后才知道,否定自律体的提法是孙、万两先生,也是很久以后接到东方诗风第六期,才知道,他们已发表了四篇文章了,而且采取谩骂的方式,判定“自律体”、“共律体”是乌托邦。他们不是不知道这个问题是我和黄淮共同的观点,所以我就写了四篇论辩的文章进行驳斥。是是非非,自有公论。我的主要观点:“概括言之,无非是自律体与共律体、齐言体与长短句体、完全格律体与准格律体几对矛盾的统一。自律体与共律体是指创作与形成体式的过程而言;齐言体与长短句体指新格律诗呈现的基本形态而言;完全格律体与准格律体则指对格律诗体的宽严要求而言。”王珂先生认为,“这段概括无懈可击”,之前也有幸得到几位理论家的肯定与支持。我想不通,怎么到了他们手里就一无是处了。请你们看看我的答辩文章,希望批评指正。我即使是观点完全正确,我说过,也只属于百家中的一家。更何况人总会有说错话的时候。但我无法容忍把人一棍子打死的做法。周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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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3 11: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两篇“鬼话”俱在,答辩文章也公诸于世了,那么,是非曲直自有公论。
要做的事情还多,倘无新的情况,我可以不再发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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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3 12: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毛翰对你的博文《争端由谁挑起?》发表评论____
吵是亲,骂是爱。
热热闹闹不见外。
周公黄公万孙公,
四位都是格律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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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3: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抽刀断水 发表于 2012-2-23 12:48
毛翰对你的博文《争端由谁挑起?》发表评论____
吵是亲,骂是爱。
热热闹闹不见外。

毛翰教授一直对新诗格律有分歧,不过他还是一直参与其中呢。老师们只要客观的争论,会对新诗格律的发展完善有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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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2-23 21: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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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3 21: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不允许”,不都是无的放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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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0: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有着共同的目的——推动中国新诗格律的建设与发展完善,老师们把分歧谈出来不是坏事,从分歧中静下心来寻找共识,凝聚更加强大的新诗格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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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6: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admin 的帖子

管理员诗友:你们如果有机会看到常熟诗会纪要的全文就好了,要正式文本,你们就很容易得出结论,是谁挑起论争,又是谁轻而易举地把自律与共律的理论命题否定掉了。我没有电子稿,没有办法,他们只拿出第二部分,而且是万改动过的草稿,发出来的稿子还留下改动的痕迹。掩盖事实真相是错误的。我一直认为,有不同观点可以讨论,但不能掩盖事实真相,不能改动人家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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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6: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抽刀断水 的帖子

请你把纪要全文发表,但要正式文本。我这里有正式文本,但没有电子稿。最后总是会找到的,那时候,一切就会明白,我指的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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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22: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常熟理工学院季兵女士写的纪要。
原文一直在“东方诗风”置顶,随时可以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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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22: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常熟会议纪要,东方诗风网站自2007年就一直置顶给大家学习了解,大家看到了分歧,但并没有阻碍新诗格律的建设与发展。
http://www.eastpoet.org/viewthre ... &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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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23: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一直认为周老师和黄淮老师的“自律”与“共律”的观点是诗歌格律中的体现,我在与黄淮老师的对话一文中也肯定了这些思想。而且表达了老师的这些思想与格律体新诗提倡的新诗格律方向没有冲突。格律体新诗以一种诗歌体裁形式确定下来,目前至少有上百人在切实地按照其格律规范实践,并创作出不少可以称为比较优秀的作品。之所以有大量的同仁参与进来,根本原因在于格律体新诗音步规范明确地使新诗格律具象化,这是在过去的新诗格律理论基础上明显地前进了一步,不但具有切实的操作性,更是体现了“无限可操作性”,其表现的具体诗歌外在形式自然地符合“三分法”。黄淮老师依据“自律”与“共律”论创作的大量作品也自然符合了格律体新诗规范与及其诗歌外在表现形式。所以,我也曾经在评论黄淮老师的诗歌时明确表示黄淮老师的创作实践也为格律体新诗的建设完善提供了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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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 20: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抽刀断水 于 2012-3-2 20:30 编辑

黄淮老师依据“自律”与“共律”论创作的大量作品也自然符合了格律体新诗规范与及其诗歌外在表现形式。
——正是如此,本来没有必要争论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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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10: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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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21: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众目睽睽,原文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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