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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格律理论论争的几点思考/死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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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6 17: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新格律理论论争的几点思考

死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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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兴趣、精力、能力和时间的原因,我对于新格律诗理论文章研读的不多,但对于新格律,倾注于极大的热情给予关注。我和万龙生、黄淮、周仲器等老师曾经有过密切的互动交流,得到过他们的鼓励和扶助。各位老师都是我敬仰的长辈,在新格律诗界都有很高的建树。虽然交流互动,但对于他们的观点分歧却不甚明了。这次关于诗体分类及自律共律的争论,也促使我阅读了一些相关的文章,思考了一些问题,现求教于方家。
   
    一、学术论争对于新格律诗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建设性的意义。就此次论争来说,无论方式如何,无论结局如何,整体看来,使得更多的新老诗人和学者关注了新格律诗体的建设,不少人现在已经参与进来,发表观点与看法,相信参与论争的队伍还会逐步扩大。这是新格律诗的一件盛事,应该给予高度的肯定。

     二、这次论争不可避免(现在不争,以后一定会争;这个论题不争,其他的论题会争),因为这是新格律诗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的必然产物。新格律诗经过新月诗派阶段、现代派阶段、建国初期古典和民歌阶段、雅园诗派阶段,到2005年,由老中青三代诗歌理论家及诗人达成了广泛共识,正式定名为“格律体新诗”,至今已有7年时间。这7年来,格律体新诗从格律理论,到格律实践,都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两站一坛”(格律体新诗网、东方诗风、现代格律诗坛)团结了几乎全国的新格律人,形成了一股新格律的洪流,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新格律理论,出现了不可数计的新格律诗作。现今新格律诗的发展又到了一个关键的节点,再度提升的突破口无以选择地将新格律理论家推到了风口浪尖。

     三、这次论争的火药味太足,个别言辞有些过激,不利于学术争鸣,也有伤于朋友的感情。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格律人对于新格律理论探索的执着,对于新格律的崇敬和敬仰。完美的新诗格律——那是新格律人心中的圣地,那是拼命也要保护的神啊!(这一点需要论争各方理解对方,并对于个别不当言辞给予谅解)

     四、这次论争发端于新格律界元老,都是新格律的奠基者。出于对老师们的尊重,小虾们的言语过于谨慎,论坛里的跟帖不多,但QQ群里不少。希望诗友们能够把里面的帖子移到论坛,抛砖引玉,以期更多的诗友参与,求得新格律理论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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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6 17: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死水吧!完全表达出了我们的想法,我在多次跟帖中也谈及了类似意见。新诗格律建设中的分歧,谈明了才能推动新的更大的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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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6 21: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场同仁之间的理论之争,应该在探讨的基调、氛围里去理论,才能清楚!
三分法和自律共律的出发点根本就不一样,争论不出什么结果的!
“三分法”是对结构范畴的研究,“三分法”从结构的角度去探讨总结,它对格律体诗歌所表现出来的篇章结构的外在形式的宏观总结,使得写格律体新诗具有了易操作性,上手变得较容易了,是对格律体新诗很有价值的规律总结之一,是有很大成绩的!三分法总结出了对称结构的几种形式,并进一步从“音步”出发深入探讨了对称式的节奏问题,但排斥了“非对称结构”的情况,唯一的遗憾就是不能囊括“韵式前后呼应、节奏朗朗上口的不对称结构”,“自律体”正好可以很好的弥补这一点。
“自律和共律”是从路线上对写诗所做的现象区分,是属于思路性的,还没接触到具体的格律要素,后来晓曲和学生将“自律体”做了引申,并具体到“只重视韵式和节奏的一种诗体”,方才使得“自律体”具有了可操作性和具体所指。自律体,并不能说是“一诗一律”,它对律的要求其实是统一的,就是只强调“韵式”和“节奏”,表述为“一诗一式”更准确。其实虽然称作“自律”,但大家并不能强硬要求它跟之前已有的诗作必须不一样!更多的应该理解为“不去刻意追求或模仿某某体式,只强调韵式和节奏”,所以应该允许它在结构上也有追求趣味的权利、允许它有对自身的节进行模仿的权利。“共律”我也认为不适合作为体式的表述,改成“定式”较好!
我认为还是从“格律四要素”的“节奏”、“韵式”、“声律”、“结构”这四个方面全面去把握,才能避免无休止的、无谓的争吵。
此“律”非彼“律”!“自律”一词出自心理学,意思是“自我约束”;“共律”一词没有出处,应该是与“自律”对应的自撰词,可以理解为“共同的格式”;“格律”一词出自中国传统诗词理论,意思是“格式规矩”。好了,我不参与争执,我要当个乖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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