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查海沾 于 2012-2-28 13:46 编辑
《“一个强调”,“一个追问”,“一个回答”——再谈“共律”》 文/査海沾 “一个强调”——没有“共律”的“自律”是伪命题!
我先旧调重弹,诗歌结构有两个特征:
1、合格律性,就是它作为格律体新诗的普遍性(就是所谓“共律”); 2、自身的形式化特征,就是诗歌的一诗一律性(就是既符合“共律”又有自己的个性律)。
“共律”和“自律”永远是一组相对概念,失去一个另一个就没有了意义。“共律”属于“自律”,没有“共律”的“自律”是伪命题!我坚决捍卫这一对概念的此种关系,因为这是一个大前提,否则,其它一切推理都失去意义。在这一点上,李长空老师和我是达成共识的。比如他说:根据此三种基本形式的延伸创作出无限多样的具体形式,亦即“一诗一体”或“自律体”。
晓曲老师的“自律体”来源于黄淮老师的“自律”启发,可惜黄淮老师和周仲器老师在用“共律体”和“自律体”这两个概念的时候,颠倒了“共律”和“自律”本来的位置,他们以为“共律”比“自律”限制多。孙逐明和万龙生两位老师在批驳黄周两位老师观点的时候,竟然也没有指出这个颠倒。大家在围绕一个没有共律的自律进行争论,围绕着一个伪命题在争论,这是多么的讽刺。其实谈了这么久的“是与非”,根结只在一组相对概念的集体颠倒。
事实上是,黄淮老师的诗写得很有意思,可惜偏偏颠倒了概念,取了“自律体”这么一个自讨没趣的名字,弄得他左也不是右也不是。“一会挥草帽,一会动干戈”,正所谓“我乃一怪胎”,“自己受折磨”。我想告诉黄老师,谁颠倒了,谁跟你一样受折磨。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一个追问”——格律体新诗的“共律”标准究竟是什么?
至今,黄淮老师还在谈“自律体”。他昨天像孩子一般连续发了好几首“黄淮自律体小诗”。借用老师《黄山飞来石》中的诗句就是“飞来,不易;飞去,更难”。
但黄淮老师的“自律”究竟是相对于什么样的“共律”而讲的?假如黄淮老师本人对自己的“自律”有明确的认识,那么他与万龙生等老师之间对格律体新诗的“共律”达成共识了没有?
如果没有达成共识,那么这个“共律”还是双方的“共律”吗?黄淮老师的“自律”还有共同话语系统的“自律”意义吗?
如果达成了共识,那么黄淮老师的“自律体”诗歌标准是符合“共律”的普遍性呢?还是根本连他们达成的“共律”都不符合而妄谈的“自律”?不符合“共律”的“自律”还是“自律”吗?
要解决“是与非”的判断,就必须先清楚回答一个问题:格律体新诗的“共律”标准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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