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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强调”,“一个追问”,“一个回答”——再谈“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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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3:3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查海沾 于 2012-2-28 13:46 编辑

《“一个强调”,“一个追问”,“一个回答”——再谈共律
/査海沾

       昨天我的《请还共律自律清白——从诗歌结构的角度谈共律自律》一文贴出后,有好几位老师回应了我的意见。对于老师们的回应,加上周仲器老师、黄淮老师的一篇文章《格律诗的“自律”与“共律”》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d36cba0100vral.html ,现在我有一个强调一个追问一个回答
  
一个强调”——没有共律自律是伪命题!

      我先旧调重弹,诗歌结构有两个特征:                       
1、合格律性,就是它作为格律体新诗的普遍性(就是所谓共律);      
2、自身的形式化特征,就是诗歌的一诗一律性(就是既符合共律又有自己的个性律)。

     “共律自律永远是一组相对概念,失去一个另一个就没有了意义。共律属于自律没有共律自律是伪命题我坚决捍卫这一对概念的此种关系,因为这是一个大前提,否则,其它一切推理都失去意义。在这一点上,李长空老师和我是达成共识的。比如他说:根据此三种基本形式的延伸创作出无限多样的具体形式,亦即一诗一体自律体

       晓曲老师的自律体来源于黄淮老师的自律启发,可惜黄淮老师和周仲器老师在用共律体自律体这两个概念的时候,颠倒了共律自律本来的位置,他们以为共律自律限制多。孙逐明和万龙生两位老师在批驳黄周两位老师观点的时候,竟然也没有指出这个颠倒。大家在围绕一个没有共律的自律进行争论,围绕着一个伪命题在争论,这是多么的讽刺。其实谈了这么久的是与非,根结只在一组相对概念的集体颠倒

      事实上是,黄淮老师的诗写得很有意思,可惜偏偏颠倒了概念,取了自律体这么一个自讨没趣的名字,弄得他左也不是右也不是。一会挥草帽,一会动干戈,正所谓我乃一怪胎自己受折磨。我想告诉黄老师,谁颠倒了,谁跟你一样受折磨。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一个追问”——格律体新诗的共律标准究竟是什么?

        至今,黄淮老师还在谈自律体。他昨天像孩子一般连续发了好几首黄淮自律体小诗。借用老师《黄山飞来石》中的诗句就是飞来,不易;飞去,更难

       但黄淮老师的自律究竟是相对于什么样的共律而讲的?假如黄淮老师本人对自己的自律有明确的认识,那么他与万龙生等老师之间对格律体新诗的共律达成共识了没有?

       如果没有达成共识,那么这个共律还是双方的共律吗?黄淮老师的自律还有共同话语系统的自律意义吗?

       如果达成了共识,那么黄淮老师的自律体诗歌标准是符合共律的普遍性呢?还是根本连他们达成的共律都不符合而妄谈的自律?不符合共律自律还是自律吗?

       要解决是与非的判断,就必须先清楚回答一个问题:格律体新诗的共律标准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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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8 13: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查海沾 于 2012-2-29 10:27 编辑

                                                                              “一个回答”——待续

       其实,最天然最科学的过程是,你写你的所谓“新格律诗”,我写我的所谓“新格律诗”,交流时间长了,才有了大家的“共识”,于是产生了“共律”。这就有了大家的“新格律诗”或叫“格律体新诗”,这一刻,你的诗歌才可以叫你的“自律”,我的诗歌也才可以叫我的“自律”。

      可是由于人为原因太重,我们曾经没有耐心等待,急着约定和达成共识,所以到了今天这个地步,共识始终没有达成,谁的影响大谁的观点好像就成了“共识”。这些都是要检讨和批判的。然而毕竟我们都是一个阵营里的,有些东西是不能苛求的,只有暂时不要太过于拘泥。

      个人认为(因为我处在这个环境下),以“三分法”和对称原理为基础的理论框架,目前相对有明确的原则,把它作为格律体新诗的“共律”,比较现实和科学。虽然不能说完全达成“共识”,但有很多老师都默认了这些原则。然而这个原理其实还在调整和变动,并没有形成明确的规则,仍然没有定论。

       另外最重要的,是思想和情感的碰撞和交流。无论是以诗的形式,还是以批评的形式。这里面将有“自律”世界的闪光和相互激发,当然会有“共律”世界的明晰,因为“共律”属于“自律”。大家之所以有共同的话题,是因为有属于大家的“共律”,也因为那些“自律”里面不属于“共律”的成分。

      待续。。。

      査海沾2012.2.28于四川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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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5: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梁老师的三个话题已经涉及到我最近提出思考的观点,我也在解读中,待后交流。
先说说你以下的“共律”观:
个人认为(因为我处在这个环境下),以“三分法”和对称原理为基础的理论框架,目前相对有明确的原则,把它作为格律体新诗的“共律”,比较现实和科学。虽然不能说完全达成“共识”,但有很多老师都默认了这些原则。然而这个原理其实还在调整和变动,并没有形成明确的规则,仍然没有定论。

你看到了实质,这就是我提出的“诗歌格律共律到什么程度为止?”的问题。我之所以认同黄淮老师的“共律”思想给了我启发,就是在这里。因为黄淮老师的“自律体”就是符合我们格律体新诗规范的“共律”观的。我和老师的诗学对话,一直在复述这个观点。可是老师一直没有认同“格律体新诗”这个名称及其以音步对称为基础的新诗格律规范。至于引出的其他话题不这里赘述。而“自律体”的存在问题,我将在今后的观点中继续提出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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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5: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抽刀断水 于 2012-2-28 15:55 编辑

查兄法眼看得准,看得透,佩服!
没有“共律”,你靠什么去“自律”呢?
没有法律,公民怎么自律?道理是一样的。
那么,“共律”又是怎么来的?靠探索,进而达成共识。
而这个过程是很长的,尤其是在自由诗占统治地位的情势下,更需要付出代价,期以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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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6: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查兄所言甚是。
我们此前的确主要考虑“是不是”的 问题,而较少注意“好不好”的问题。
今后应该二者并举。建议大家多做文本的考量。不写成篇的文章,可以在跟帖中体现的。
当然,在格律体新诗范围内,首先得“是”,然后才从艺术上去衡量,从深度上去考究。
                              ——另文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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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6: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抽刀断水 发表于 2012-2-28 16:00
查兄所言甚是。
我们此前的确主要考虑“是不是”的 问题,而较少注意“好不好”的问题。
今后应该二者并举 ...


有关格律体新诗形式与内容的问题不是新鲜话题,任何体式的文体,当形式确定后,形式自然退居次席,而内容上升为首要问题。我们格律体新诗从未放弃提升内容的要求,至于好与差是作者个体能力问题。自由新诗中谈不上好的更为普遍,泥沙俱下,怎么自由诗中就没有那么多反感是形式问题造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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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6: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格律体新诗因为曾经单纯、片面地强调诗体形式,而漠视主题内容的提炼和意境的创造,主流诗界或嘲其形式主义,或讥其民歌打油,或鄙其诗意直白。我曾经因为写作《现当代格律体新诗赏析》文章和主持《格律体新诗》杂志“诗先驱”栏目需要,刻意地去某格律体新诗名家诗集中挑选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佳作,遗憾的是,最后只能勉强挑出两首比较接近自己需求标准的“佳作”推荐给读者。希望有更多的格律体新诗写作者能够从我的遭遇中悟到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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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6: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诗歌创作须处理好形式和内容的关系。诗歌创作应该从汉语的特点出发,重视声韵格律,首先要解决“写得像”的问题;但又不能够一味地讲求形式,必须处理好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以立意为主。而且,当诗歌的创作形式被确定下来以后,有创造性的诗家就要勇敢打破旧有均衡,在不和谐中进一步追求新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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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7: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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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7: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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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9 09: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 发表于 2012-2-28 15:00
梁老师的三个话题已经涉及到我最近提出思考的观点,我也在解读中,待后交流。
先说说你以下的“共律”观: ...

老师说的好,就是到什么程度为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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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9 09: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抽刀断水 发表于 2012-2-28 15:54
查兄法眼看得准,看得透,佩服!
没有“共律”,你靠什么去“自律”呢?
没有法律,公民怎么自律?道理是 ...

其实晓曲老师所搞诗赛已经好多年,正是在追求质量,从来没有放松过哦。问好老师!学习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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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9 09: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查海沾 于 2012-2-29 09:21 编辑
admin 发表于 2012-2-28 16:09
有关格律体新诗形式与内容的问题不是新鲜话题,任何体式的文体,当形式确定后,形式自然退居次席,而内 ...


提到诗歌质量,只为平息争端,转移关注点。要是真正较真起来,好与坏最终也是难区分的。有人喜欢杜甫,有人喜欢李白,可我偏偏喜欢白居易,所以老师也不必在怀。正如万老师所说,总要假以时日。诗歌的有趣之处不就在这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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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9 09: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李长空 发表于 2012-2-28 16:50
诗歌创作须处理好形式和内容的关系。诗歌创作应该从汉语的特点出发,重视声韵格律,首先要解决“写得像”的 ...

“写得像”说得好。学习老师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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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9 09: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2-2-28 17:35
粗粗提一下:“自律体”与“共律体”相对、“自律”与“共律”相对是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创造的术语,而文 ...

支持孙老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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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09: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2-2-28 17:35
粗粗提一下:“自律体”与“共律体”相对、“自律”与“共律”相对是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创造的术语,而文 ...

个人不完全认同孙老师全盘否定的观点,如果“共律”是黄淮老师创造的,厘清了而又能为大家认同的话,那就是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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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9 09: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查海沾 于 2012-2-29 09:30 编辑
admin 发表于 2012-2-29 09:20
个人不完全认同孙老师全盘否定的观点,如果“共律”是黄淮老师创造的,厘清了而又能为大家认同的话,那就 ...


晓曲老师跟黄淮老师的交流从来没有间断,他是一个认真可爱而又有所进有所退的人,对于这一组概念怎么用的态度,我支持晓曲老师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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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09: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查海沾 发表于 2012-2-29 09:23
你跟黄淮老师的交流从来没有间断,他是一个认真可爱的人,对于这一组概念怎么用的态度,我支持晓曲老师掌 ...


我也是抱着与老师们交流探讨中学习的。对于我来说,“共律”这一概念的出现并确定,引出了“格律规范”程度问题,新诗格律的观念性争论就会化解了。这个理念我一直在坚持,而且在多种场合谈论,这个格律程度的确立,不是臆断的,是可以从中国古典诗词的发展中找到答案,并以大量的创作实践得以证明。事实上,现阶段的格律体新诗规范,已经回答了现阶段新诗格律程度问题,也就是现阶段的新诗格律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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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0: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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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0: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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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0: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2-2-29 10:16
黄淮先生、周仲器先生和包括我在座的诸位都是新诗格律的积极鼓吹者,咱们的大方向是完全一致的。只是在 ...


老师这样理解就对了。如果老师觉得我用了“完全否定”是戴大帽子,个人表示歉意!
我个人一直呈现的观点是格律体新诗中没有自律体一说,我与黄淮老师的对话一文也在反复呈现这个观点,剥离“自律体”就是为了厘清“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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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0: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2-2-29 10:23
谁也没有说过“共律”概念是臆断,它只不过是是黄淮先生的新创概念,正确与否,暂时还没能经受历史检验 ...

这当然哦,老师的观点正确与否也是需要历史来考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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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0: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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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0: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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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0: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孙逐明 发表于 2012-2-29 10:48
如果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无法厘清他们新创的“共律”概念,那么任何人也无法厘清它,这也是无可奈何的 ...

我相信大多数人都能理解出“共律”相同的含义,就像现在我与查海沾老师理解的就相同。孙老师不认同,我想我们都可以呈现自己的观点,正确与否,一是大家都可以评判,二是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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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1: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我把自己的观点归纳下:我对“自律”“共律”、“自律体”“共律体”的理解是一以贯之的,那就是,自律、共律都是观念性的认识,不构成诗歌体裁;“共律”可以是诗歌格律的观念,进而可以确立诗歌格律的“共律”程度;格律体新诗中不存在“自律体”一说,如果存在“自律体”只能从格律体新诗之外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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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1: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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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2: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大刀李征 于 2012-2-29 12:33 编辑

“共律”和“自律”永远是一组相对概念,失去一个另一个就没有了意义。“共律”属于“自律”,没有“共律”的“自律”是伪命题!  晓曲老师的“自律体”来源于黄淮老师的“自律”启发,可惜黄淮老师和周仲器老师在用“共律体”和“自律体”这两个概念的时候,颠倒了“共律”和“自律”本来的位置,他们以为“共律”比“自律”限制多。孙逐明和万龙生两位老师在批驳黄周两位老师观点的时候,竟然也没有指出这个颠倒。

  -------------没见到黄淮先生,我揣摩黄淮先生 “共律”和“自律”应该是: “共律”和“自律”永远是一组相对概念,先是有了“自律”精品,跟着唱和出许多 “共律”佳作,再接着,在“共律”基础上又有了“自律”精品,跟着又唱和出许多 “共律”佳作。就在样循环往复地, 从“自律”到 “共律”,再“自律”再 “共律”,再“自律”再 “共律”-------
        这种做法其实就是当年邓老“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在格律新诗道路的再运用,所以宽阔如同国道。相比而言,“三分法”跑到了“村村通”工程时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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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3-1 12: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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