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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律体共律体”的再认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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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7: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对“自律、共律”的一次误解
死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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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律”和“共律”,由于自己做学问的不谨慎,曾经发生过一次误解,并和周仲器老师有过一次交流。事情是这样的:

20111228,我在和刘聪美兄进行关于诗体问题的讨论时,写了一篇短文《相对格律说》,其中在论述新诗的四种类型时论说道:
“在百年的新诗实践中,对于格律要素(对称、韵律、排列)等运用的丰富的新诗,广大人民群众就喜闻乐见,就竞相传颂,像郭小川的《青纱帐——甘蔗林》、纪宇的《风流歌》、贺敬之的《桂林山水歌》,朱湘的《采莲曲》。现在的新诗有四类:一是只具备诗歌所必需的跃动的思维、凝练的语言、丰富的想象,不押韵,对于诗句的排列、词语的韵律、句式或段落的对仗(或对应)等格律要素绝对地不讲究,属于绝对的自由诗,即所谓的“素体诗”;二是只讲究押韵(或者不严格押韵),也稍微讲究句式、段落的对应,属于周老所说的“共律”;三是追求韵律的极致,追求符合符合民族喜好的格律要素的运用,像押韵、对偶、对仗、排比等,属于周老所说的“自律”;四是正在试验的固定形式的属于真正意义上的 “新格律体”。三四类就不用说了,对于二类,我们应该给予宽容的态度,予以接纳,并期待引导它们朝着格律的方向发展。对于第一类该怎么看?散文与诗有各自独特的语体特点。如果它具备了诗的基本特质,无论有韵无韵,都应该不能视作散文。但它不可能称为新诗的主流,更不可能成为新诗的发展方向,只能是新诗的另类,缺乏旺盛的生命力。(现在的自由诗虽然雄踞诗坛,但历史终究会为新格律诗一个公道的说法的)”

    由于我在写作时草率从事,在没有认真研读周仲器、黄淮二位老师有关“自律”、 “共律”原文的情况下运用了两个概念(我原来只知道这是两位老师提出的理论命题,没有认真研读过,想当然地凭着印象就使用了这两个概念),文章贴出后,周仲器老师马上给我于指正。

   青山兄,读你的文章,得到许多启发,我也基本赞同你的结论。有一段文字,可能是你笔误了,今引出讨论。你说,新诗有四类。一是。。。。。。绝对的自由诗,即所谓的“素体诗”;二是只讲究押韵(或者不严格押韵),也稍微讲究句式、段落的对应,属于周老所说的“共律”;三是追求韵律的极致,追求符合民族喜好的格律要素的运用,像押韵、对偶、对仗、排比等,属于周老所说的“自律”;四是正在试验的固定形式的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新格律体”。这段话里所说,至少是自律与共律弄反了。我们在最初的文章里,共律是定型诗体。当然,为了便于试验,也包括准共律。自律是一诗一律,是根据情思表达的需要,由个人自创的。为了试验的需要,也允许准自律,但都是有韵律,有鲜明的节奏,有一定的格式的。例如,我才举过的《烦忧》。它是九言二节八行诗,韵律和谐,节奏分明的。我举这一首自律的典范之作,因为我感到,它有发展到共律的可能。而且,就九言半行的形式而言,它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共律的因素。当然,它到目前为止,还不能说是一种固定诗体。十四行诗,本来是一种固定诗体。然而在中国的语境下,已出现了许多不完全符合原来格律的诗,我仍然欢迎试验,或许会有汉化的十四行诗体出现。再说,自律的概念已经被理解成介于自由诗与格律诗之间的一种诗了。我无意反对这种说法,但这种理解离我们的初衷实在太远了。我主张诗的韵律要求,这是第一位的。《离骚》就是伟大的韵律诗,就格律而言,它只是半格律。渊明的诗也不是完全严格的格律诗,并不影响它的伟大。《桃花源记》是上品。《桃花源诗》却是中下品。所以,诗要诗美,散文要散文美,小说要小说美。诗与散文结合而成散文诗,它只能是一种独立的形式。诗与小说结合可以成为诗体小说。诗与戏剧结合可以成为诗剧或歌剧。这是正常的现象。现在的现实是,散文化要打倒诗化,我们没有办法,只好来讲韵律、讲格律了。否则,顺其自然,该写诗的写诗,该写散文的写散文,不是很好吗?


在阅读了周仲器老师的指正后,我经过初步思索,对于我的论述文字作了修改,并交流了相关的思考意见。   

    一、谢周老笔下留情。你所提的那段文字并非笔误,实是我对共律和自律理解有误。我原意为:新诗有四类:一类是纯粹无任何格律元素的自由体诗;二类是五四以来发展演变成的格式不限,字数不限,押大致相同的韵脚(或个别诗句不押韵,),或每节四行,或每节五行,或每节六行,或诗句虽长短不等,但诗节之间诗行排列,诗句押韵相对应等等,没有严格限制的诗体。三类是诗人独具特色的追求的诗体,像朱湘《采莲曲》,郭小川辞赋体,信天游体等等。四类是现在试验的限制固定诗行、提倡音韵平仄的新格律体。。三四类因有比较严格的格律追求,自不必说;对于二类,因为诗作或多或少具备了一些基本的格律元素,我们应该给予宽容的态度,予以接纳,并期待引导它们朝着格律的方向发展。对于第一类该怎么看?散文与诗有各自独特的语体特点。如果它具备了诗的基本特质,应该不能视作散文。但它不可能称为新诗的主流,更不可能成为新诗的发展方向,只能是新诗的另类,缺乏旺盛的生命力。
    二、我觉得现在诗坛状况是:纯粹对新诗形式美无所追求的诗人,几乎是不存在的。就是自我标榜为自由体诗人的人,对于能够为诗作增色的格律元素,也或多或少的在运用。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大家公认的自由体诗人郭沫若、艾青等也有不少具有一般格律特征的新诗诗作出现的原因。这些诗人中的有一部分人,一方面厌恶格律,咒骂格律,要消灭格律,一方面在具体创作实践中又摆脱不了格律,他们的处境其实是很尴尬的。他们厌恶格律,咒骂格律的主要原因:觉得追求形式美是表情达意的束缚、羁绊,觉得追求内容完美和追求形式完美是一个两难的境地,两者如果舍其一的话,优先选择舍形式而就内容。其实他们也认为形式问题也是新诗的重要问题,只不过在熊掌与鱼之间,权衡利弊,做出了自己的抉择罢了。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诗人的功力不够。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酸。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不难:无论做什么工作都需要学习基本功,掌握基本技能。作诗不是也一样吗。要想作诗人,要想写诗,先学习作诗的基本功,有什么不可?又不丢人!格律不是作诗的镣铐。对于功力高,基本技能好的诗人,格律是艺术创作的翅膀。对于功力不高,基本技能不好,又不屑于去学习的人,格律就是门槛。如果自己智力差,能力低,就扬言砍掉门槛的人,实在没有必要作诗了,还是回家种地抱孩子去吧!

    三、不好意思,我对于自律和共律思考的不多。现在细思之,凭直觉感到共律应该是大众都能够接受并运用的固定诗体,如十四行诗;自律应该是诗人根据要表现的内容自我创造的具有严谨规律的诗体形式,如朱湘的《采莲曲》。对于自律共律之间的关系我也是觉得应该是相对而言的。自律体如果得到大众的认可后,共同实践并形成一种固定的诗体,当然也就成为共律了;而共律体在实践中被个别诗人重新创新,具有了自己独特的和原来诗体截然不同的艺术特征,也可以视为自律体。至于周老所说的自律的概念已经被理解成介于自由诗与格律诗之间的一种诗,这种理解背离了初衷,我觉得也许不失为一种幸事。虽然我比较主张相对格律观,觉得各种诗体之间缺乏比较明显的界限,但对于普及新格律来说,理论太笼统了对于新诗人学习格律技巧不利。而自律共律的概念拿来用以区分自由体、半格律体和格律体,也未尝不可,这也许可以成为你们前辈们为后人留下的格律理论里的一笔宝贵财富。现在的新诗理论研究名词术语太多,太乱,没有一个系统的体系。粗看起来都有理,让人有点不知所从。理论界实在需要坐在一起,统一统一思想,统一统一说法。

四、我对于诗体的认识是从另外一个视角来看待的。一是先确定诗的特质,究竟什么是诗歌独有的艺术特征,以此和散文相区别。二是确定究竟什么是格律的基本元素,以此来区分自由诗和格律诗。三是怎样在格律诗内来分类,以此为初学者提供一个入门写作、逐步提高的规范。现在想“打倒诗化”的人不少,可想学写新格律诗的人也是一个很大的群体,将新格律诗发扬光大也是一股滚滚洪流。对新诗形式美的追求是永恒的,新诗格律诗打不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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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9 17: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之所以连篇累牍地引用交流的原文,主要是想传达以下几个意见:
1、“自律”“共律”的理论命题之所以引起别人的误解,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原因一是对于这个命题阐述不够,宣传力度不够。二是这个命题刚刚提出,也还存在诸多不足与错误,这需要在争论中得到改进与完善。但别人的误解却不是否定这个命题的足够理由。这个命题的正确与错误,绝不是由是不是引起别人误解所决定的。
2、周仲器老师的论述中说:“再说,自律的概念已经被理解成介于自由诗与格律诗之间的一种诗了。我无意反对这种说法。”意思即现在有的人对“自律”的概念已经有了新的理解,基于百家争鸣的立场,允许人们对于“自律”的命题给于新的理解与阐释,当然也允许对“自律”的命题进行争鸣。这也体现了周仲器老师对于学术论争的宽容,体现了他博大的胸怀。
3、我的回复中有这样一句话:“至于周老所说的自律的概念已经被理解成介于自由诗与格律诗之间的一种诗,这种理解背离了初衷,我觉得也许不失为一种幸事。虽然我比较主张相对格律观,觉得各种诗体之间缺乏比较明显的界限,但对于普及新格律来说,理论太笼统了对于新诗人学习格律技巧不利。而自律共律的概念拿来用以区分自由体、半格律体和格律体,也未尝不可,这也许可以成为你们前辈们为后人留下的格律理论里的一笔宝贵财富。”
这句话的意思是:“自律共律”的概念既然是由对于新格律理论研究思考了多年的格律诗人提出的,说明“自律共律”与新诗的格律一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先别忙着去否定它,如果理解与阐释得当,也许会成为我们观察研究新诗格律的另一个角度和窗口,成为新诗格律理论的另一个崭新的视角。
4、在与周仲器老师的互动交流中,使我感受最深的是他的宽容与包容。对于不同的学术见解,他都能给与理解和尊重。存而不灭是他的学术观点。我个人感觉,这次论争,使老人愤而不平的,不是对他的学术观点给与论争,而是对他的学术观点予以否定。老人多年钟情于新诗格律,完美的新诗格律,也是老人心中的女神。拼命捍卫与坚守自己终生的追求目标,无论正确与否,这样的老人是值得人敬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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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8: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青山兄参与进来讨论,我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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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3-1 11: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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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12: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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