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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律体共律体”的再认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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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7: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xdgls 于 2012-2-29 17:32 编辑

如何正确认识“自律”和“共律”

死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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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仲器老师和黄淮老师主编的《现代格律诗坛》第八卷卷首语上声明说:“概括言之,无非是自律体与共律体、齐言体与长短句体、完全格律体与准格律体几对矛盾的统一,自律体与共律体是指创作与形成体式的过程而言;齐言体与长短句体指新格律诗呈现的基本形态而言;完全格律体与准格律体则指对格律诗体的宽严要求而言。”
这段论述中, “自律体与共律体是指创作与形成体式的过程而言,齐言体与长短句体(应该是三分法中整齐体与参差体的异名同义的名称——引者注)指新格律诗呈现的基本形态而言”的意思明确指出:自律体与共律体和齐言体与长短句体(三分法)是新格律的两个不同的理论命题,这两个命题将分别从不同的理论层面对新格律进行探讨研究。两者属于互补的关系,并不是你死我活的对立矛盾体。
前文中我曾经论述了黄淮自律体属于格律体新诗,在结构上完全可以纳入整齐式、参差式、复合式的新格律分类规范之中,在押韵上也符合隔行押韵、句句押韵、节节换韵等基本规范。可见自律体的概念与三分法并不矛盾,两者完全可以并存于新格律理论中。
自律体和共律体这一理论命题刚刚提出(虽然提出已经几年,但对于理论命题来说,显然时间还短,还属于婴儿期),还没有做出全面的阐释,它的正确与否还没有经过实践与时间的检验,仓促的肯定是对这一命题的不负责任,当然仓促的否定也反映了新格律理论的小家子气,也是对新格律理论架构建设的不负责任。
自律体与共律体是针对创作与形成体式的过程而言,它可以从作者创作与形成的过程的角度来对新格律进行探讨和研究,和三分法从新格律诗呈现的基本形态的角度探讨探究新格律并不矛盾,这一命题的存在当然有其合理合法的理由。
从概念来看,“律”自然是有“自我约束“的意思,但也有规律的意思。自律体“作为自己创新的有规律的一种诗体”,共律体“作为遵循别人创造的有规律的一种诗体”,并不存在明显的错误。

  对于自律体共律体的判别确实有其难度。但理论属于意识形态的东西,它从来就不像3+2=5那样简单。到现在为止,谁都不会否认三分法对于新格律诗体分类的成就,但谁能断言每一首诗都符合三分法的分类规范?诗歌实践是丰富多彩的,理论永远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将实践纳入其中。
   但是自律体共律体的判别并不是彻底地无章可循。
   自己创新的第一首有规律的诗体属于自律体,自己遵循自己的具备相同(或相似)的这种有规律的诗体也应该属于自律体;自己遵循别人的有规律的诗体属于他律体,别人遵循别人的有规律的诗体也属于他律体;
   量变引起质变。自律体和他律体在大量的优秀作品出现后,被诗人自己或者诗评家总结出诗体规律,并推介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逐渐遵循这种诗体规律创作出诗作来,逐渐就形成了共律体。诗人林庚不就是因为自己的大量有自己格律追求的优秀诗作出现,逐渐总结出自己的格律规范,才形成“林庚体”的吗?谁又能说出林庚是在几首诗之后确立的“林庚体”(自律体)
由此看来,自律体共律体的判别是乌托邦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同时,自律体共律体的判别有难度也不是否定其存在的充足理由。
一个成熟的理论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对于理论内涵与外延的发展,有时候连理论命题的始作俑者也始料未及,所以理论创始者自己解释不通某些命题的内涵或外延,也并不是否定其命题存在的充足理由。
结论
自律体共律体既然是由对于新格律探索多年的诗人及学者经过严谨的思考提出的一个格律体新诗的理论命题,那就说明自律和共律和新格律一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仓促肯定和否定这一命题,是对格律体新诗健康发展的不负责任,应该让这一命题接受时间与实践的检验,新格律人应该有这一份耐心。
自律体共律体这一命题刚刚提出,还没有得到尽善尽美的全面阐释,一定会存在诸多的不足与错误。这也不是我们否定其存在的充足理由。我们的论争,目的是指出其错误和不足,补充和完善这一理论命题,而不是全面否定,一棍子打死。
在论争过程中,完全允许突破命题创始人的原始框架,赋予这一命题以新的含义,更允许对其错误给予修正。前文的论述已经提到:现在自律的概念已经被理解成介于自由诗与格律诗之间的一种诗了。对于类似的认识,我认为也未尝不可,只要对于新格律的研究有利,何乐而不为?周仲器老师对于这样的不同的学术见解也是保持宽容和许可的。
自律体和黄淮自律体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自律体是一个理论命题,黄淮自律体是创作实践。理论与实践必然存在距离。以一个创作实践的得失个例来否定一个理论命题,不是我们应该采取的态度。
黄淮是一个作风严谨的诗人,他试图用自己的创作实践对新诗的格律有所突破,这种精神难能可贵!黄淮也是一个以自己的格律理论指导自己格律创作的诗人。事实上他也取得了一些突破。尽管他的诗作大多采用了新诗的普遍通用的格律形式,但是他在所有的诗歌作品中把追求诗句的对称(对仗、对偶)作为最高的审美标准,也是他的自律体的一个独特之处;另外他在内容上通过对于汉字形体和一些生活现象的分析,着力挖掘其中蕴含的生活韵味,富有相当的哲理性。洞察力深,与社会生活结合力强,也具有独创性。目前人们对黄淮自律体的认识仅着眼于格律形式,还带有某种程度的片面性。黄淮的新格律创作实践与他的新格律理论追求距离还很远,离形成成熟的“黄淮自律体”还有很长的距离,我们对此不能苛求,只能等待。我们期待黄淮在格律形式和内容的结合上取得更大的突破!
对于自律体共律体的讨论方向,应该是发掘创始者原来的命题内涵,同时赋予其新的含义。
我们现在论争自律体共律体,有必要把黄淮自律体诗作和自律体共律体理论分割开来,来研究探讨,以期真正使自律体共律体成为指导格律体新诗创作的理论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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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23: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关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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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23: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粗看,有相同相近的认识,也有个人认为对黄淮老师“自律体”“共律体”的解读还是不够准确,撇开来看还不完善的地方。待细学习后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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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3-1 11: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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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06: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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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06: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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