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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名与正实——两个“共律”,两个“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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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8: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查海沾 于 2012-3-1 14:02 编辑

《正名与正实——两个共律,两个自律
/査海沾


       由于周仲器老师和黄淮老师对自提概念解说的骑墙,使得本来美好的事有了许多掣肘。也怨不得其他老师来自各个方向的发扬或指责。

        出于为尊者讳和为格律体新诗发展壮大的心情,请允许我从认识论和心理分析的角度对格律体新诗的发展作如下阶段性的分解和简化:

1、作为自然规律和文化潜意识的共律是一种集体无意识
2、初创阶段的黄淮体新格律诗自律是(集体无意识+个体无意识+个体有意识)。
3、作为当代格律诗歌理论概念的共律是一种集体有意识
4、发展阶段的黄淮格律体新诗自律是(集体无意识+集体有意识+个体无意识+个体有意识)。


        以上分解属于简化性分解,不涉及螺旋式和波浪式的变动。如果有不合理处,请大家指正。如果基本合理,请大家往下看:

就整体格律诗坛现象来说,目前格律体新诗的发展处在走向集体有意识阶段,黄淮老师的创作处于上面第2点的位置。
如果黄淮老师的诗歌实践完全符合三分法,并且他本人正面承认三分法,黄淮老师的创作将会到达上面第4点的位置。

希望大家能提出意见定纷止争,为我们本次争论画个圆满的句号。


査海沾意见:如果属于第2点的自律,就请用名黄淮体新格律诗”(以彰显老师的独特性和影响力);如果属于第4点的自律,就请用名黄淮格律体新诗”(老师的名字本身就隐含着自律、个性、个体)
  

(请参见:《请还共律自律”清白——从诗歌结构的角度谈共律自律》一文中的结论:共律”“自律是对诗歌世界进行结构分析时的两个审美概念,本质上属于心理、意识、情绪层面,根本无所谓,也无所谓。请保持它们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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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9 19: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周仲器老师与我在博客上的对话,贴在此处,我自己先画个句号:
周仲器2012-02-29 10:34:25[回复] [删除] [举报]
谢谢你叫我看你的文章,谢谢你发表意见。我因为有一项紧急任务在手,只好暂时休战。
博主回复:2012-02-29 19:24:55[删除]
老师客气了。我只是偶尔遇到,感觉亲近,才说了几句话。已发最后意见《正名与正实——两个“共律”,两个“自律”》http://www.gltxs.com/thread-9546-1-1.html ,希望能有利于老师的研究,表示对您的支持!从此关于这件事,我将不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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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20: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场争论,只要大家不用过激言论,平静下来剖析,当是新诗格律发展史上的一笔重要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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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3-1 11: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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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 23: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从春节起因为多种原因,我就一直很少时间上网。究毕身处体制之外,现逢医疗卫生界大洗牌的阶段,生计是主要的。有时上来一下,也是抒发一点闲情。直到今天有人问起我,才发现论坛已经展开了理论方面的大讨论。看了一下午才发现其实这场争论没有必要(当然正如晓曲说的,只要大家心平气和不带过激言论的话,对格律体新诗的发展,是有很大促进作用的)但看来现在几个顾问老师都有点激动,我认为小查提出的这个建议很好。大家先冷静一下再说。因为我发现正如小查说的辩论双方有些误解,因为双方的切入点不同,已经离开了同一性的定律(容过一段时间空点,我将整理一些论坛的交流纪录来撰文说明)
  首先我认为大家的确是一个战壕内的战友!第二,格律体新诗的基础理论目前尚在不断的完善中。本来我一直就是现行格律体新诗规则的坚定拥护者。对现阶段的三分法和对称定律,是一直身体力行的。先前对自律的提法一直是反对的特别是在晓曲将新韵诗栏目改成自律体新诗栏目时曾经尽力阻止并与之辩论。对黄老师提的自律体更没认真去看待因为就冲自律这个栏目牌子,我就懒得关注的。
  但去冬在我的一组诗后,黄淮老师在跟帖中和我进行了交流,发现我对他先前提出的那个“自律”的确有些误解。他从创作角度提出这个问题,的确和我们现行的三分法的各种体式,没有矛盾。只是那需要从诗学角度去理解。而东方诗风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解剖了大量现存格律体新诗,由龙哥执笔整理出的三分法。简便易行,容易掌握,对目前普及格律体新诗的确具有指导意义。所以我当即表示,有机会在双方作点协调,究毕没有根本矛盾,今后找个机会,大家一起统一认识,整合、团结起国内格律体新诗的主要力量,为实现共同的理想,打开一个良好的局面。
  特别要指出的是辩论双方的主将并无个人恩怨,出发点都在于振兴中国的新诗!记得2007年东方诗风论坛出第一套个人丛书时万龙生还特邀黄淮出任编委。希望大家尽释前嫌,通过协商、讨论,统一思想,促进格律体新诗理论的发展。
  最后特别说一句,自从上一次与黄淮交流后,我选读了他不少作品,发现他的作品,绝大多数和我们现行的格律体新诗规范完全符合。抛开“自律”的提法不说的话,以他的创作成果,的确也当得上我们格律体新诗界的一面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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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 23: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抛开“自律”的提法不说的话,以他的创作成果,的确也当得上我们格律体新诗界的一面旗帜!”我们一直就是这样认同黄淮老师对新诗格律建设的贡献的。
这次争论仅仅是为了厘清几个含混的诗学名称问题,如果能够提早厘清势必对格律体新诗建设有益;即便没有厘清,各自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对新诗格律发展也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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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 23: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争论前期有些稍过的语言,但大家平静下来思考应该看到共同的目的。个别人把我们对一些理论名称的质疑误认为是对黄淮老师的否定,希望他们修正自己的片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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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 00: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查海沾 于 2012-3-2 10:26 编辑

黄淮 发表于 2012-3-1 11:57
黄淮关注!只能无言以对!谢谢!

黄淮老师好!何谓道?“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上面晓曲老师、过河兵老师的话才是率性的话。何谓知音?在你不知道你在说什么的时候,他知道;在你表达自己不到位甚至有错漏的时候,他替你纠正。这就是知音。黄老师是一个自性之人,该能理解我的意思,该能感应到所有的微妙之处。事实上周仲器老师并没有休战,我去他博客看的时候发现他转载了很多死水先生的文章并给予好评和喝彩,而死水先生在交了一篇反省书之后却变成了理论深化者和公平的使者,这着实已经变成了笑柄。于是我不得不补上几句。

一些人以史家的立场出现,明明不解诗人语,又不知生命的规律,偏要给诗人盖个大帽子压着他,嘴里还要说着“呵护——呵护——”。这样的人多了,我早已见怪不怪了。希望老师冷静对待周围一切,不要被人挟持以成全他们自己。借着老师的成就还要用红字“注:我对于自律体的思考可能已经背离和超越了周仲器和黄淮老师当初提出这个理论命题的初衷,但是我相信像这样不同的学术见解,两位老师是会给与宽容和认可的。”多么惹人厌烦,你就对“自律体共律体”再认识一百次,你也是“好心”做坏事。

老师之独立,在诗人二字,更在黄淮二字,根本不需要谁去“呵护”您,也不必因为什么文章感到温暖和热泪盈框。因为根本就没有人否定您的诗歌成就,恰恰是在探讨您以什么名义站出来更利于解放您自己,并且不去打扰“自律”“共律”这两个具有心理意识层面内涵的词语。

若您觉得还没有集体意识,您就用名“黄淮体新格律诗”(以彰显老师的独特性和影响力);如果有了集体意识(事实上已经有了),就用名“黄淮格律体新诗”(老师的名字本身就隐含着自律、个性、个体,这样最利于老师自由生命力的张扬。在格律体新诗阵营中,您以自己的名字做一面旗帜,给其他后来者树一个榜样,因为您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这是您的使命。从此,您名正言顺地翻新着自己的生命,并有更多的诗人因为支持着您而紧随您后,模仿着,创新着。。。)

不知老师意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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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2: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别人把我们对一些理论名称的质疑误认为是对黄淮老师作品的否定,希望他们修正自己的片面观点。
___谁也没有否定黄淮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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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2: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从上一次与黄淮交流后,我选读了他不少作品,发现他的作品,绝大多数和我们现行的格律体新诗规范完全符合。
——这已经形成共识。但是问题在于,黄本人并不认可,他人又其奈何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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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3-2 13: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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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3-2 14: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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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 15: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抽刀断水 发表于 2012-3-2 12:48
自从上一次与黄淮交流后,我选读了他不少作品,发现他的作品,绝大多数和我们现行的格律体新诗规范完全符合 ...


万老师说得是,既然黄淮老师又要当诗人,又要做理论家,给自己的标签贴得那么严实,别人能奈他何?名不正则言不顺,
遗憾的是我们没有在一个话语系统里。

正如晓曲老师总结,“这次争论仅仅是为了厘清几个含混的诗学名称问题,如果能够提早厘清势必对格律体新诗建设有益;
即便没有厘清,各自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对新诗格律发展也有益的。”黄淮老师正好遇上,本质上是作为一个个案来分析的。

我想要吸取的教训就是搞理论要更严谨科学,搞创作要更洒脱,这个分别我看到孙逐明老师正在写文章,我就不多说了。
最怕是自己给自己一个圈圈,尤其是诗人的内心。是开始还是结束,谁去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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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 16: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 发表于 2012-2-29 20:18
这场争论,只要大家不用过激言论,平静下来剖析,当是新诗格律发展史上的一笔重要财富。


最后,对于晓曲老师所提:“自律”是不可以称“体”的,一旦要称“体”,必然是独立于目前“格律体新诗”体系之外的一个“体”,可以是介于“自由体”“格律体”之间的一种“体”。在这一点上,我以我的《两个“共律”两个“自律”》认识论支持老师。只要老师自身理论系统能够自圆其说,不像周老师那么骑墙

最近与周老师他们辩论,因为仓促,难免涉及到了晓曲老师的理论,但老师从来没有马上反驳,对老师的度量我很佩服。这也是老师理论系统能够自圆其说的一个自信心外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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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6: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查海沾 发表于 2012-3-2 16:08
最后,对于晓曲老师所提:“自律”是不可以称“体”的,一旦要称“体”,必然是独立于目前“格律体新诗 ...


通过这次大讨论,我们将修订完善本站提出的“自律体新诗”理论,讨论中有益的观点将引用证明其正确与错误。请梁老师也深入参与批判我的“自律体新诗”观。
http://www.gltxs.com/thread-2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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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 20: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 发表于 2012-3-2 16:33
通过这次大讨论,我们将修订完善本站提出的“自律体新诗”理论,讨论中有益的观点将引用证明其正确与错 ...

http://www.gltxs.com/thread-9602-1-1.html 《存在共律的个体自由就是自律》査海沾诗学随笔,希望能够帮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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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01: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抽刀断水 发表于 2012-3-2 12:48
自从上一次与黄淮交流后,我选读了他不少作品,发现他的作品,绝大多数和我们现行的格律体新诗规范完全符合 ...


哈哈,这到是一个问题。龙哥说的也是事实。我也不讳言,我和龙哥走得比较近,他还是我踏进格律体新诗领域的导引人呢!不过在目前这场辩论中,我是站在就事论事的立场。我总感觉几个老哥可能是因为没有解开上次的常熟会议遗留下的心结,坚持从不同的角度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其实这种争论是根本没有必要的。所以我表示同意小查建议,将这段争议了结算了。我想冷静下来,是可以找到协调的方案的。因为大家都是在关心新诗的发展动向,都在致力新诗的格律韵律建设。并无根本矛盾的。尽管我曾简单的把自律体认为就是自由体,但晓曲在我和黄淮的讨论中曾经插话说:“我一直都没有误读黄淮老师的“自律体”,我在拙作《黄淮,新诗格律路上的明灯》一文和最近的《晓曲与黄淮老师的诗学对话》以及和兄有关自律体的争辩中,都是肯定黄淮老师的“自律体”其实就是符合格律体新诗规范的诗体形式,仅仅是称谓不同的问题。黄淮老师也理解到了我的“自律体”含义,在不认同当今无韵自由体的前提下,我提倡的“自律体”就是自由体或半格律体形式。由于当代无韵自由体的客观存在和不可逆转性,在认同无韵自由体存在的前提下,定性区别于格律体和无韵自由体的“自律体”,个人始终认为应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万龙生和东方诗风也一直重视了黄淮对格律体新诗的促进作用和创作贡献的。我想,这应该是一个总前提。而以现在格律体新诗规范(建立在三分法和对称基础原则上的)又恰好可以用来解读黄淮和黄淮在论坛上认可的绝大多数“自律体”新诗,恰好正体现了现行办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如有不理想处、不全面处,正好调整嘛。而且以后有更科学更好的办法,经过大家认同也可以重新确认的。当然在创作过程中争取每一首诗有一个新的面孔,正如黄老师提倡的:“一诗一律,律随情移。即在诗意(情)创新的同时,创新诗的节律体式,而不是预先就依据某种框框的要求,来进行创作的。这样,写起来就更容易发挥诗人的创新力”这我到是很赞同,事实上也喜欢这样写。
只是“自律”的提法,很含糊,也同晓曲提的无法区分。不宜作为体式提出。这是小查看出的问题,小查很年青,诗学上有些独特的见解,希望在他们的身上,我赞同并支持他这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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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09: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河兵 发表于 2012-3-3 01:27
哈哈,这到是一个问题。龙哥说的也是事实。我也不讳言,我和龙哥走得比较近,他还是我踏进格律体新诗领 ...


我不完全认同兄认为这场争论无意义的观点,格律体新诗发展到今天,尽量引导走向认识的统一是必要的,即便认识一时达不成统一,摆明观点也是重要的,这丝毫不影响热爱格律体新诗的同仁坚持格律体新诗创作,相反会进一步促进他们积极思考。况且,一个名称的合理与科学与否,通过大家的证明,如果经得起检验,自然大家会认同,相反,经不起检验,就应该重新定位。我的观点依然是,格律体新诗中不存在“自律体”一说,有的只是对“共律”的“自律”行为;如果存在“自律体”,只能从格律之外来探索(查海沾老师已看到这点)。当然,如果我的“自律体”诗观是错误的,我也会通过争论总结修正自己的错误;如果我的“自律体”诗观是成立的,我则会进一步修订完善。黄淮老师的思想是对闻一多格律思想的继承,因为他心中有了“格律”这个“共律”(其实无形中也是有“格律”这个框框的),所以他创作的大量作品自然的符合了格律体新诗规范(格律体新诗规范是依据了大量实践的总结归纳,而不是单纯的主观定设)。我认同黄淮老师的大部分“自律体”是格律体新诗,并非认同是格律体诗中的“自律体”诗。事实上,黄淮老师的作品也为格律体新诗规范提供了验证。
此外,关于名称问题,请兄参考孙老师最近的几篇文论:
http://www.gltxs.com/thread-9590-1-1.html
http://www.gltxs.com/thread-9592-1-1.html
http://www.gltxs.com/thread-959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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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10: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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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10: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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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11: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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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11: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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