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查海沾 于 2012-3-1 14:02 编辑
《正名与正实——两个“共律”,两个“自律”》 文/査海沾
由于周仲器老师和黄淮老师对自提概念解说的骑墙,使得本来美好的事有了许多掣肘。也怨不得其他老师来自各个方向的发扬或指责。
出于为尊者讳和为格律体新诗发展壮大的心情,请允许我从认识论和心理分析的角度对格律体新诗的发展作如下阶段性的分解和简化:
1、作为自然规律和文化潜意识的“共律”是一种“集体无意识”。 2、初创阶段的黄淮体新格律诗的“自律”是(集体无意识+个体无意识+个体有意识)。 3、作为当代格律诗歌理论概念的“共律”是一种“集体有意识”。 4、发展阶段的黄淮格律体新诗的“自律”是(集体无意识+集体有意识+个体无意识+个体有意识)。
以上分解属于简化性分解,不涉及螺旋式和波浪式的变动。如果有不合理处,请大家指正。如果基本合理,请大家往下看:
就整体格律诗坛现象来说,目前格律体新诗的发展处在走向“集体有意识阶段” ,黄淮老师的创作处于上面第2点的位置。 如果黄淮老师的诗歌实践完全符合“三分法”,并且他本人正面承认“三分法”,黄淮老师的创作将会到达上面第4点的位置。
希望大家能提出意见定纷止争,为我们本次争论画个圆满的句号。
査海沾意见:如果属于第2点的“自律”,就请用名“黄淮体新格律诗”(以彰显老师的独特性和影响力);如果属于第4点的“自律”,就请用名“黄淮格律体新诗”(老师的名字本身就隐含着自律、个性、个体)。
(请参见:《请还“共律”与“自律”清白——从诗歌结构的角度谈“共律”与“自律”》一文中的结论:“共律”“自律”是对诗歌世界进行结构分析时的两个审美概念,本质上属于心理、意识、情绪层面,根本无所谓“体”,也无所谓“式”。请保持它们的清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