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966|回复: 8

关于“自律体共律体”的再认识(之四)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3-1 13: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xdgls 于 2012-3-2 11:00 编辑

我为什么支持自律体

死水吧

---------------------------------------------------------------------------



    一、自律体是新格律向纵深发展的主要方向

    新格律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基本完备的格律形式规范(至少在宽泛的格律标准认识方面基本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至此,以后的路该怎么走?毫无悬念地摆在了新格律理论的面前。是完全把大家束缚在规定的框架内,还是允许格律诗人在新格律的规范下形成自己独特的诗歌风格,答案应该是明显的。新格律的健康发展需要诗人们新格律规范下在语言特色、内容取材、新诗意境等方面创出自己的特色,形成自己的独特的诗体。
    同样都是唐诗,如果我们把李白、杜甫、白居易的诗去掉作者姓名混在一起,相信稍有点文化素养的人是基本能够分辨出各自的诗作来的。个中原因当然是他们每人都拥有自己独特的诗风,而他们独特的诗风并没有逾越出古典诗歌的格律规范。
    这是一个“进与出”的问题。进,是要大多数诗人都进入到具有极高审美价值的新格律规范当中;出,是要求新格律诗人在遵循新格律规范的状况下去尽力追求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只有这样,我们的新格律才不会是死水一潭,才会呈现勃勃生机。
    这更是一个“始与终”的问题。把大家引进新格律的框架内,只是新格律发展的一个起点,人人都有独具特色的诗风才是我们的追求的终极目标。
   我们允许诗人利用经大多数人认可的格律规范创作出优秀的作品,当然也允许诗人在新格律规范下有所突破,形成自己独特的诗风。
    期望新格律诗人人人都能创作出具有自己独特风格的自律体!

    二、黄淮自律体是一种积极的现象

    我一向主张新格律诗人要做两栖诗人,既要探求自己的格律理论,又要在自己格律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创作实践。以理论求得格律的创新与突破,以实践印证理论的正确与谬误,两者相互促进,对于新格律的发展功莫大焉!
   黄淮老师就是理论和实践齐头并进的一位诗人。他率先亮出自己追求的目标,坚持不懈地始终不渝地进行诗歌创作,在通向目标的路上一步一步地艰难行进。这样的人,我们应该采取呵护,保护,支持,扶助的态度,以期他在新格律的探索中取得更大的成就。
    通过对黄淮自律体的研读分析,证明黄淮的新诗都属于格律体新诗,其新诗形式都符合新格律的分类规范,其诗体形式传承了新诗以来的各种格律要素(即所谓写滥了的四言诗、五言诗、六言诗、七言诗)。他把自律体定位于在普遍适用的格律规范内求得突破,也就是在写滥了的四言诗、五言诗、六言诗、七言诗的基础上求得创新,难度可想而知。事实上,他在诗句语言的对称(对仗、对偶、对应)、内容的哲理性、趣味性等方面已经逐步显现了自己的特色。当然这突破是微小的,粗看起来甚至有点勉强。不足也是很多的,比如破律、破韵等现象似乎还是常态,他还没有自觉地把韵律的规范和谐纳入最高的审美追求之中。但目前我们看待黄淮自律体,应该着眼于黄淮诗风的起点,而不应该把黄淮自律体看成黄淮诗风的终点,它还正在形成之中。黄淮要立足于创新具有自己独特诗风的自律体,他就还得对自己提出更高的格律标准。这需要他在以后的创作实践中努力践行之。
     黄淮自律体不仅仅是一种诗体,而是新格律在新世纪取得初步成就后,有见识、有胆识的新格律人对现有的格律求得更大突破的一种现象。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黄淮自律体现象也许能够启发更多的新格律诗人为形成自己独特的诗风而努力!

                                                                    结论

    把新诗人引导进入新格律规范框架之内,鼓励老诗人对现有的格律进行突破创新,应该是新格律诗界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的主导思想。

    注:我对于自律体的思考可能已经背离和超越了周仲器和黄淮老师当初提出这个理论命题的初衷,但是我相信像这样不同的学术见解,两位老师是会给与宽容和认可的。
  另:(我已经吸取晓曲兄的合理意见,把能够引起误解的一些表述方式做了修改,原有观点没变,谢谢晓曲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1 14: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粗读。青山兄的这篇剖析存在诸多偏颇,其一,本次争论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否定或贬低黄淮老师的新格律诗歌创作取得的成绩,更谈不上“对其一味苛责,肆意否定”;其二,我们一直定位黄淮老师的诗歌基本符合格律体新诗规范的,是格律体新诗发展进程中重要的实践者,也是先行者之一;其三,我们本次争论的焦点是黄淮老师“自律体”“共律体”名称用在其自身的诗歌中存在的可能性与合理性问题。此外,我个人的认识是,格律体新诗中不存在“自律体”这个诗歌体式,仅仅是对“共律”的自律行为。如果老师认同格律体新诗,其实他就是符合格律体新诗规范的;如果老师不接受格律体新诗,而强调那就是“自律体”和“共律体”,那么本次讨论就只能是表明各自观点的一次大聚集,继续各持各的观点罢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2-3-1 16: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2-3-1 16: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2-3-1 16: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2-3-1 16: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2-3-1 17: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3-1 18: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admin 的帖子

晓曲兄好!

这篇短文没有别的意思,我原来的想法只有三篇短文。只是昨晚看到你在QQ群里的留言,自律体和格律体新诗应该是什么关系后的一点想法。我的意思是,既然黄淮自律体都是格律体新诗,那是不是就把自律体和黄淮自律体都纳入新格律规范之中,把它定位于对于现在的格律形式的突破,继而引发出的它们在格律体新诗中居于什么位置的一些想法。
我也没有指责任何人的意思,只是表述一下我自己认为的应该怎样对待自律体的一种看法和态度而已。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1 20: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xdgls 发表于 2012-3-1 18:25
回复 admin 的帖子

晓曲兄好!

青山兄的本意是好的,但你表述的语言给人感觉我们在否定黄淮老师为新诗格律建设作出的实践,这是不妥的。我们与黄淮老师都是为了推进新诗格律建设而努力,这次争论是集中在于表述名称的问题,而非涉及否定某个人的问题。此外,我个人认为兄也没有完全理解清楚黄淮老师的“自律体”“共律体”,而我个人的观点从来都是格律体诗中不存在“自律体”,更谈不上自律体是走向新诗格律的更高形式。我们网站暂时定名的“自律体新诗”不属于现阶段定位的格律体新诗,我个人是受到黄淮老师“自律体”的启发,认为如果存在自律体,应该是格律体之外的形式。我认为的“自律体”只有单一的规律(押韵规律),除此无别的什么规律的形式,目的就是要把这种形式与格律体新诗区分开来研究,大家不一定认同,我也是提出来探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