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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和“共律”理论的两难前景——“自律共律”理论的再批评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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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22: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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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23: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期待更多的学院派理论家参与进来论证,孙老师的文章值得大家一论。这场辩论无论以什么样的结果呈现,都会在新诗格律史上留笔,这是几位老师们在新诗格律探索中的地位决定的。有人担心,这可能影响格律新诗队伍的团结,那是他们还没有深入诗体建设的实质,真正的新诗格律探索者永远也不会离开自己热爱的舞台。在自由新诗一统天下的时代,让新诗格律探索沉默是碌碌无为的,也才是值得大家担忧。新世纪引领新诗格律的大辩论,将会引领新诗格律大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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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23: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黄先生的理论的根本缺陷缺陷在于自律体与格律体这两个诗歌体式根本不存在,只存在格律体式的自创雏形阶段和成熟定型阶段。

这句有笔误吧?
其他处也需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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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5 09: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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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5 09: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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