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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写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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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09: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xdgls 于 2012-3-7 09:45 编辑

不得不写的文字


                                                      ——答孙逐明先生质疑

死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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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美丽的花园,里面草木繁茂,鸟语花香;杂草丛生的沼泽里,偶尔也会有荷花独立,引得蜂蝶翩翩。
满地的落叶夹杂着不成熟的果子被风吹着,每天都要刮落满园。称职的园丁每天打扫,逐渐失去了耐心。用锄头铲去了所有的杂草,用大锯锯掉了那些歪歪斜斜的、虽挂着几个不青不红果子的小树、灌木。第二天看看,果然不用再扫地了,园丁长出了一口气。
    我们走进园子,想拾几个掉落的野果充饥,看看干净整洁的地面,无奈地走开。幸运的是,几枚落下的被遗漏的干瘪的青枣跃入眼帘,我弯下腰抢着拾起来,擦擦上面的泥土,塞进嘴里。还好,虽不饱,也还能垫垫肚皮。其他的人就没这么幸运了,走走看看,看看走走,园外的污水潭里,那么多野果子连同杂草树叶浸泡在臭臭的污水里,只能望“果”兴叹,饥肠辘辘了。
    过了几天,地面上又密密地长出了一层绿茸茸的草尖,沼泽里也多了一些不知名的东西,嗡嗡嘤嘤的,真惹人厌烦!园丁于是决定,填平沼泽,除去新长出的杂草,留下一棵硕大的果树,用水泥硬化了所有的地面,果然一尘不染。
    园丁又长出了一口气,这园子,干干净净,一览无余的水泥地面纤尘不染,真的惬意!
    草没了,鸟去了,蜂飞了,蝴蝶也不知到哪儿翩翩了。
    那一棵硕大的果树显得异常夺人眼目。

    据有关研究数据表明:沼泽是干旱少雨地区的肺叶,能够调节温度和湿度;草木通过光合作用,吸入二氧化碳,吐出氧气,能够调节空气质量。



    树欲静而风不止。
    在论坛里贴出最后一篇短文后,我曾决定结束论争,不再发言。观点已经表达,是非自有公论,至少能等待时间与实践的检验吧。不料孙先生两次拍案,两次断喝,不知青山先生如何解释?请青山先生给出合理的解释!我如果再不写出点文字,看来是过不了孙先生这一关了。不过这已不再是为理论命题思考,因为经过孙先生之手,它已经变成毫无意义的几个字了。不过仔细想想,确实为自己那些荒唐的不入流的想法感到可笑。赶紧回答。且姑妄言之,姑妄听之,姑妄笑之吧。笑完之后,抖擞精神,各做各的那份事去!


    这次论争,孙先生在先,死水吧在后。孙先生有定见起始在先,死水吧无定见起始在后。孙先生对论题经过千般研究在先,死水吧仅仅偶尔思索在后。
    这次论争,因为发了对待论争态度的两篇建议文章(一首八句诗和一篇短文),和四篇对于“自律共律”的思考文章,竟被孙先生誉为“研究自律共律”的专家,并立为靶子,真是出乎我的意外。真得感谢孙先生颁发给我如此高规格的荣誉,不过真有点受之有愧。呵呵。
    对于这一论题,得出截然对立而不是相互补充的两个结论,确实更出乎我的意料。
    我思考“自律共律”,一、认为黄淮不是不认同新格律的格律规范大框架,而是对三分法有一些自己的见解,他觉得自律共律是在从另一个层次、另一个视角来阐释新格律,是想在新格律理论体系中争得一定的生存空间。二、认为自律体是新格律向纵深发展的主要方向。黄淮自律体不仅仅是一种诗体,而是新格律在新世纪取得初步成就后,有见识、有胆识的新格律人对现有的格律求得更大突破的一种现象。三、无论正确与否,应该给予黄淮进一步思索论证、修正错误的权利与空间。不要忙着加以否定。
    孙先生剖析“自律共律”,不仅自律体这个概念不可以存在,而且认为自律体与共律体这两个诗歌体式根本不存在,甚至认为就连“自律共律”这两个概念都与新格律丝毫不相干。黄淮老师的理论体系基础已然不在,体系自然倒塌。落了个白茫茫大地真干净!
    我原以为,孙先生因为黄淮老师理论架构不完整,论述不严密,即使不颁发“自律共律”参与诗体分类建设的进门证,退一步讲,也许会考虑考虑“自律共律”在新诗创作过程、创作主张等等诸如此类能够从另一个层面或者另一个视角来审视新格律的的进门证,至少也给予大众进行探讨交流的机会吧,没想到孙先生层层剥茧抽丝,经过引经据典的滔滔论证,把大众对于”自律共律”思考的结果全盘否定,把“自律共律”血脉斩断,仅仅留下干巴巴的四个字。并挖个大坑,把“自律共律”掩埋,如果留个“土馒头”,还怕以后有人去朝圣,干脆免了吧!不过我还有个更好的建议,用对待本.拉登的办法,用航空母舰拉倒大西洋,扔进大海,那样就不留一丝痕迹了。
    理论来源于实践。有两个步骤:一是有诗人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经思考升华成理论命题;二是由理论家经过提炼里面的精华,除去其中糟粕,帮助其完善、成熟。理论家的职责不是去放大不足与错误,给予全盘否定。哪个理论在初期阶段是成熟的,如果因为有不足错误就全部铲除,连出世的机会都不给,呵呵。
    黄淮老师是一位勤奋的诗人,但他也仅仅是一位诗人而已。他没有孙先生那样在理论界摸爬滚打的素养,所以在升华自己的创作经验时,他为什么想不到,为什么也不知道到哪里去引经据典,找一个适合表述自己经验,而完全没有一点悖论的名词概念呢?你看,好容易找出一个被学者专家运用了百年的词语,孙先生说不能用吧?不能用就不能用吧。
    在多年创作实践基础上经过自觉思索得出的自认为对新诗格律有一定指导作用的理论观念竟没有一丝一毫禁得住孙先生严密的逻辑论证。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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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09: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否认的是,自律体确实不是成熟的理论,其中存在的错误与不足显而易见。比如体与式的问题,自律体共律体和自律共律关系的问题,自律体与格律体新诗中“体”的关系问题,黄淮自律体能不能、该不该成称为“体”的问题,黄淮自律体究竟是一种“体”还是一种创作主张的问题,还有这次论争表面所显示出来的要厘清的概念的问题,黄淮自律体(其创作样本)有什么特点的问题,以及自律共律是不是从另一个层面、另一个视角审视新格律等等诸如此类太多太多的问题,黄淮、周仲器两位始作俑者都还没来得及作更加深入的阐释,也还没有经过大多数人的补充完善,但这需要给予他们时间来思索,也需要给大众时间来思索。这时间也许需要几个月,也许需要一年两年,也许需要三年五年。要成就一个理论命题,这样的时间也不算多。可孙先生一锹就挖掉了基石,呵呵。
    孙先生说“赵青山先生对“自律共律理论”推崇备至,作过深入的研究,还就“自律、共律”的涵义与周仲器先生作过交流。赵先生写作了《关于“自律体共律体”的再认识(之一)(之二)(之三)(之四)》,声称“自律体是新格律向纵深发展的主要方向”,可谓研究自律共律理论的专家了”。这个论断与事实不符。
我不是对自律共律理论推崇备至,只是发了四篇短文,表述了一点自己的看法。其中很大一部分还是我在发现自律共律理论不足的情况下,努力发掘其中的合理成分,努力想把自律共律理论纳入到新格律诗规范的格律当中,既不想把这种可贵的探索踢出新格律门外,也试图想让这种可贵的探索为新格律理论增添一砖一瓦;正如周仲器老师、晓曲兄所提到的那样,我对自律体的理解与黄淮老师的初衷相距深远,我也对自律体共律体还不敢十分肯定。甚至直到3月3日我才在周仲器老师的推荐下读到阐述自律共律特质的主要文章,周仲器和周渡撰写的《新格律诗探索的历史轨迹与时代流向》,所以我还真的不是专家。对孙先生的馈赠真的受之有愧。我仅仅是过路客,推开门子探头望了望而已。但我思索问题有自己的习惯,一般是先思考,后看定论。这样可以避免定论对于自己的干扰。在这次论争中,我自己思考的“自律体是新格律向纵深发展的主要方向”的观点和《新格律诗探索的历史轨迹与时代流向》的一些观点有着惊人的相似。

    我写出的四篇关于自律共律认识的短文分为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自律共律的初步印象,二是通过分析黄淮自律体产生的应该采取怎样对待自律共律的态度的理解,三是对黄淮这种可贵的探索对于格律体新诗发展历程的意义。

    准确地说,我不是迷恋黄淮自律体本身,更不是推崇黄淮自律体本身,我推崇备至的是黄淮老师的可贵的探索,以及这种探索对于新格律发展的历史意义。(我和万龙生老师说过:无论这场论争以何种结局结束,只要能启示在新格律诗大的格律规范框架下,人人都追求自己独特的诗风,这场论争的价值就是无可估量的。)
准确地说,我不是肯定并极力维护黄淮自律体,而是奉劝大家先不要忙于否定,先给它一定的生存空间,也让大众给予批评指正,给予补充完善,也让时间去检验这个理论命题的正误。

    我把黄淮自律体称为黄淮自律体现象,是把此定位在以“三分法”为主要新格律规范大框架形成之后,以黄淮为代表的一批新老诗人对于形成自己独特诗风的更高的自觉的追求。




    剖析这次论争中我与孙先生得到截然对立的两种结论的深层次原因,我感觉我们之间有不少的不同点,具体如下:

     (一) 对这次论争的认识不同。
     我立足于置身事中,跳出事外的立场。置身事中是利用这个机会思索一些问题,表述一些看法;跳出事外,以历史的眼光看待这次论争,并尽可能地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我有意识地最初把论争从博客引入论坛,有意识地把论争从概念之争深入到黄淮自律体这种可贵的探索对新格律发展的历史意义。扩大论争范围,拓展论争深度,尽力使格律体新诗产生以来的第一次论争,成为新格律理论研讨的盛事。
     孙先生立足于瞄准靶子,一一击破,必将彻底摧毁自律共律理论基础。在周仲器老师因为种种原因退出论争后,又找到我这样一个不足于成为靶子的小小的靶子。呵呵。
    (二)对这次论争的出发点不同。
     我的出发点是不预设定见,尽力寻求这个理论命题的合理成分,并对其进行比较合理的阐发,在自己认为尽量不违背原始含义的基础上,赋予比较合理的新的意义。比如分析黄淮的诗作,在我认为大部分诗作形式方面创新不大的情况下,觉得其中的大部分诗句注重对称(对偶、对仗或对应),我就把这作为黄淮在形式方面的独特创新点提出来,给予肯定。一方面强调其诗体特点,另一方面也能对黄淮今后的创作提出一定要求。再比如把黄淮自律体阐发为黄淮自律体现象,一方面提升黄淮这种可贵的探索的历史意义,另一方面也为如果黄淮自律体经过大家研讨批评,果真不能成为和格律体相提并论的诗体,或者这种分类方法不能纳入到“三分法”内之后,为理论界重新审视黄淮的诗体预设一条退路。我也不是一味地为黄淮唱赞歌,在分析其诗作,以及后来的论述中也指出了黄淮诗作的诸多不足。
     孙先生的出发点是在已经成就的定见基础上,尽力找出其中的谬误,并予以否定;并翻开典据,刨坟掘墓,以彻底摧毁自律共律这个理论命题。
    (三)讨论这次论争的方式不同
    我试图以理性的方式参与这次论争,在表述时采用他人观点,但绝不指名道姓。甚至在看到海沾兄对我有些偏激的看法时,牢记万龙生老师和晓曲兄对我的提醒,私下里交换意见,并在一些观点上取得了比较一致的看法。
    孙先生参与这次论争,首先在周仲器老师无论何种原因(或许确有急事,或许正在思索,或许不愿论争,但这是他的自由)退出论争后,为不转载他的文章多次叫板。其实孙先生的文章已经在论坛贴出,转载不转载没有实际意义,无非是象征性地高调炫耀胜利。其次因为我为自律体说了几句话,两次拍案断喝。其实孙先生也不想想,他已经断定,我的个别对自律共律看似正确的阐发不是黄淮的原义,而黄淮表述中的矛盾却要我作出合理的解释,我将处于如何两难的尴尬境地?
  (四)参与论争的期望值不同
    我期望通过这次论争,能在新格律理论的方方面面吸取合理的成分。特别是自律共律,期望新格律理论界能够将黄淮老师从其他领域借来的概念,利用大众的思考成果,转化为新格律的一套成熟完善的理论体系。即使它不能够参与格律分类的建设,也为它在格律创作、格律主张等方面从另一个层面,另一个视角审视新格律开辟一个能够和以“三分法”为主要格律规范的并生共存的空间。
    孙先生期望通过这次论争,也利用大众的思考成果(或误区),彻底摧毁自律共律的理论基础,以捍卫以“三分法“为主要格律规范的理论体系。
   (五) 利用这次论争中大众思考成果的方式不同
    我发现了查海沾兄《
存在共律的个体自由就是自律》这篇论文,在论述“共与自”的观点中和我的《自律体是新格律向纵深发展的主要方向》中的论点有相似之处,尽管查兄对我有过偏激之语,我还是及时联系,在私下里进行交流,并取得了比较一致的见解。
      孙先生将大众思考的结论不思考其中合理成分,却努力寻找误区和错误,一一剖析,作为论据来全盘否定自律共律理论。
   

六) 对“三分法”与自律共律的关系认识不同

我思考“自律共律”与“三分法”,立足于同宗兄弟。自律共律是对格律体新诗分类标准“三分法”的一个补充。一个事物, 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并生共存。我后文中用“自律共律”把新格律分成几个阶段,和“三分法”,并不冲突,尽管这样分类是不是恰当还有待检验。黄淮自律体也是如此。黄淮的自律意识是已经超越了一般认知标准的自律意识(未进入和刚进入格律体新诗大门的新诗人的自律意识),他是在进行了多年规范的新格律诗(例如九言诗)试验后,高标准求新、求变的自律意识。可以说,他正在进行自我的跨越。在新格律规范的大框架下,能不能形成具有自己风格的新格律诗?已经被命名的郭小川的“新辞赋体”是一个例证,未被命名的纪宇的诗体是一个例证,未被命名的贺敬之的《桂林山水歌》一类的诗体也是一个例证。既不违背新格律原则,又能读其诗,见其人。黄淮的追求是一个方向。至于是用黄淮自律体命名,还是用黄淮体命名,还是用一个像“新辞赋体”那样能既能体现格律特点,有能体现黄淮特色的名字命名,可以讨论,相信只要合理,黄淮也不会拘泥几个文字纠结。这只是一个基本的立场和思路,如何解决,完全可以集思广益。

孙先生剖析“自律共律”与“三分法”,立足于不共戴天。生怕自律共律搅乱三分法。捍卫新格律的既有成果,这种立场值得尊重,但方法值得商榷。只要处理得当,也许不需要上溯十八世纪,下至百年前也能解决。



   (七)这次论争所得到的结局不同
     我的思考无论正确与错误,因为赖以存在的基础已然不在,自然一无所有。
     孙先生通过翻检十八世纪自律共律的生身父母,以及百年前在中国落户的养父母,更以及自律共律在中国百年来的遭遇,论证出自律共律是乌邦托,抽出了自律共律的奠基石,自律共律理论自然轰然倒塌。
    孙先生胜利了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不说外国,单说在中国被争论了一百来年的理论命题,一百来年的理论家都没法铲除的自律共律,孙先生能一锹铲除。呵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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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09: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至此,我正面回答孙先生对我的拍案,正面回答对我的断喝。
    黄淮老师和周仲器老师对自律体的解释有充满矛盾的地方,对于“一诗一律”或者“一诗一式”的解释也充满矛盾。其实,不用你孙先生这样成熟的理论家来提醒,就是我这样一个过路的看客要想找,恐怕找出来的充满矛盾的地方比你还多。解决这些问题,不是我的职责。大众那么多的思考,就没有一点合理的充分?你杜绝了大众解决这些问题的康庄大道,你就完全有能力自己解决!我关注新格律诗,更多的是关注历史,这是兴趣所在,更也是能力所限。说的好听一点,我是研究新格律诗历史的,说的不好一点,我只是历史的看客。研究理论,完善理论,是理论家的职责;消灭理论,摧毁理论,不是理论家的义务。
    我作为一个历史的看客,在这次论争中,为论争范围的扩大化,论争主题的深入化,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孙先生要怎么做,才能当得起历史赋予你的责任?
    是对新的不成熟的新格律的理论命题汲取合理要素,逐步完善,还是挖坟掘墓,将一个处于初级状态的在多年实践基础上自觉思考产生的探索现象彻底掩埋!
    我觉得,孙先生既然能够毁掉一个不合理的旧命题,就有责任,有义务,当然你也有能力为你亲手毁掉的黄淮自律体现象重新建立一个不存在任何悖论的崭新的理论体系!



    我将新格律的探索历程比作多重门。
    闻一多之前是第一重门,属于初级自律阶段;闻一多之后到现在,是第二重门,属于初级共律阶段;要提高,要深化,就得进第三重门,属于高级自律阶段。这一阶段需要新格律诗人在遵循新诗格律规范的大框架下探索形成诗人自己独特的诗风。黄淮自律体现象应该是在叩响第三重门。第四重门是在高级自律阶段走向泛滥后,向高级共律阶段迈进的阶段。
    以此类推。

     我对黄淮自律体现象持积极态度,就是因为这是一群有胆识、有见识的新格律人在新世纪格律体新诗取得广泛认同的格律规范大框架后,对于要形成具有独特诗风的自觉的更高的格律追求。




    独坐花园中,闲看野云飞。
    也看看孙先生如何引来鲜花烂漫,鸟语花香。
    期望孙先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发挥你上溯十八世纪,下至百年之前的专长,多翻典籍,为被你亲手掩埋的理论命题找出一个不含悖论的能恰当反映“黄淮自律体现象”的名词来,并帮助黄淮成就一个理论体系。
   你有这个能力,更有这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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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12: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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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18: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查海沾 于 2012-3-7 18:34 编辑

前几天讨论,因周仲器老师一边说休战一边给死水先生喝彩,我在一个跟帖中公开离间二位老师。后来死水先生私下找我,谈到自己的初衷与愿望,以及自己文章的观点。我回复他的留言如下:“问好老师!我没有老师那么稳重和客观,看了老师的文章,觉得老师的底蕴和见识绝非我能够比较。网站回帖有立场,带调侃和挑逗,有离间您与周老师的嫌疑,望老师能够海涵,得罪了!嘿嘿。。。老师的基本观点跟我是相通的,这也就是我为什么对共律 和自律 感兴趣的原因。只是我不提“体”,只认可诗人名字,这是唯一与老师不同的,其实这并不重要。握手!”今天能看到死水先生公开的言论也是欣慰的!

事实上在体的命名上如不有所讲究,贻笑大方只是迟早的事。论名,我是支持孙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的。论实,我是支持黄淮老师的创新意识的,当然也理解死水先生不顾用词的严谨性而去袒护“黄淮自律体”的心情;至于黄淮格律体新诗的创新性是否值得怀疑,孙老师大可继续鉴赏批评。总之,客观公正科学总是我们的追求,也不可钻了牛角尖,否则,过犹不及。

就目前的情势看,孙逐明老师若是要瓦解自律体共律体,我认为老师的论战很有说服力。若是瓦解黄淮格律体新诗的创新性,我想大家只要能看到有足够的理由,当然也无不可。只是自律共律这两个词一旦提出,且符合历史需要,它们不再属于某一两个人,必定是瓦解不了的,其意义会越来越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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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20: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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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20: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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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21: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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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23: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应酬回来,青山兄对这场本已回归理性的争论加入了不少额外的话题。我希望各位就事论事,作为新诗格律理论的探索者,抛弃个人情感针对事实,就事论事才不会真正地留下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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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23:4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确的理论是批不倒的,不成熟的理论在批评中完善,错误的理论在批评中修正。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让正确的理念发扬光大!希望不要把这看成是人与人之争。新诗格律理论走向成熟需要大声,再大声,沉默才会停滞不前。希望参与论争的同仁不要说人,只说事。还是那句话,黄淮老师的创作实绩无可否认,也否认不了。而对于黄淮老师有关“自律体”“共律体”的观点存疑不是坏事,正如老师所说成为“靶子”,我认为只要不是歪打正着,说明我们大家都在进步,而这个进步也少不了黄淮老师的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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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6: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查海沾 于 2012-3-8 16:59 编辑

学习各位老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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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23: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自律”跟“共律”的用词本身确实存在问题!这个“律”字没必要去深究,不管是“千篇一律”也好,还是“一诗一律”也好,这里的“律”就是“样式”,“一律”就是“一个样”的意思,也就是“千篇一个样”“一诗一个样”这么简单的意思。这还是只关注到了诗歌的表面结构,做的还是表面文章,并未深入到诗歌音乐性的本质。用词虽不严谨,却也不是不可理解,跟“三分法”其实都是注重外部结构的思想,并非完全相悖。(或许黄老师的“自律”除了注重“外部结构”还有注重“韵律形式”的意思)。
我的观点还是:新诗律化最捷径的路子是先把“自由体”律化为“自律体”——只注重节奏和韵律,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分化出讲究结构和声律的格律体,如此才能加速推动新诗的整体进化。这儿的“自律体”跟黄淮老师的原意又有所不同,把“结构”换成了“节奏”,理解为“自我调整、自觉规范韵律和节奏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诗歌样式”比较准确,似“自由体”又不是“自由体”,是“格律体”又像是“自由体”。呵呵,权当是“三分法”的一种补充罢!或许有人说“节奏”不好把握或难以确切,那么就自己去推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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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07: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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