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不可否认的是,自律体确实不是成熟的理论,其中存在的错误与不足显而易见。比如体与式的问题,自律体共律体和自律共律关系的问题,自律体与格律体新诗中“体”的关系问题,黄淮自律体能不能、该不该成称为“体”的问题,黄淮自律体究竟是一种“体”还是一种创作主张的问题,还有这次论争表面所显示出来的要厘清的概念的问题,黄淮自律体(其创作样本)有什么特点的问题,以及自律共律是不是从另一个层面、另一个视角审视新格律等等诸如此类太多太多的问题,黄淮、周仲器两位始作俑者都还没来得及作更加深入的阐释,也还没有经过大多数人的补充完善,但这需要给予他们时间来思索,也需要给大众时间来思索。这时间也许需要几个月,也许需要一年两年,也许需要三年五年。要成就一个理论命题,这样的时间也不算多。可孙先生一锹就挖掉了基石,呵呵。
孙先生说“赵青山先生对“自律共律理论”推崇备至,作过深入的研究,还就“自律、共律”的涵义与周仲器先生作过交流。赵先生写作了《关于“自律体共律体”的再认识(之一)(之二)(之三)(之四)》,声称“自律体是新格律向纵深发展的主要方向”,可谓研究自律共律理论的专家了”。这个论断与事实不符。
我不是对自律共律理论推崇备至,只是发了四篇短文,表述了一点自己的看法。其中很大一部分还是我在发现自律共律理论不足的情况下,努力发掘其中的合理成分,努力想把自律共律理论纳入到新格律诗规范的格律当中,既不想把这种可贵的探索踢出新格律门外,也试图想让这种可贵的探索为新格律理论增添一砖一瓦;正如周仲器老师、晓曲兄所提到的那样,我对自律体的理解与黄淮老师的初衷相距深远,我也对自律体共律体还不敢十分肯定。甚至直到3月3日我才在周仲器老师的推荐下读到阐述自律共律特质的主要文章,周仲器和周渡撰写的《新格律诗探索的历史轨迹与时代流向》,所以我还真的不是专家。对孙先生的馈赠真的受之有愧。我仅仅是过路客,推开门子探头望了望而已。但我思索问题有自己的习惯,一般是先思考,后看定论。这样可以避免定论对于自己的干扰。在这次论争中,我自己思考的“自律体是新格律向纵深发展的主要方向”的观点和《新格律诗探索的历史轨迹与时代流向》的一些观点有着惊人的相似。
我写出的四篇关于自律共律认识的短文分为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自律共律的初步印象,二是通过分析黄淮自律体产生的应该采取怎样对待自律共律的态度的理解,三是对黄淮这种可贵的探索对于格律体新诗发展历程的意义。
准确地说,我不是迷恋黄淮自律体本身,更不是推崇黄淮自律体本身,我推崇备至的是黄淮老师的可贵的探索,以及这种探索对于新格律发展的历史意义。(我和万龙生老师说过:无论这场论争以何种结局结束,只要能启示在新格律诗大的格律规范框架下,人人都追求自己独特的诗风,这场论争的价值就是无可估量的。)
准确地说,我不是肯定并极力维护黄淮自律体,而是奉劝大家先不要忙于否定,先给它一定的生存空间,也让大众给予批评指正,给予补充完善,也让时间去检验这个理论命题的正误。
我把黄淮自律体称为黄淮自律体现象,是把此定位在以“三分法”为主要新格律规范大框架形成之后,以黄淮为代表的一批新老诗人对于形成自己独特诗风的更高的自觉的追求。
五
剖析这次论争中我与孙先生得到截然对立的两种结论的深层次原因,我感觉我们之间有不少的不同点,具体如下:
(一) 对这次论争的认识不同。
我立足于置身事中,跳出事外的立场。置身事中是利用这个机会思索一些问题,表述一些看法;跳出事外,以历史的眼光看待这次论争,并尽可能地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我有意识地最初把论争从博客引入论坛,有意识地把论争从概念之争深入到黄淮自律体这种可贵的探索对新格律发展的历史意义。扩大论争范围,拓展论争深度,尽力使格律体新诗产生以来的第一次论争,成为新格律理论研讨的盛事。
孙先生立足于瞄准靶子,一一击破,必将彻底摧毁自律共律理论基础。在周仲器老师因为种种原因退出论争后,又找到我这样一个不足于成为靶子的小小的靶子。呵呵。
(二)对这次论争的出发点不同。
我的出发点是不预设定见,尽力寻求这个理论命题的合理成分,并对其进行比较合理的阐发,在自己认为尽量不违背原始含义的基础上,赋予比较合理的新的意义。比如分析黄淮的诗作,在我认为大部分诗作形式方面创新不大的情况下,觉得其中的大部分诗句注重对称(对偶、对仗或对应),我就把这作为黄淮在形式方面的独特创新点提出来,给予肯定。一方面强调其诗体特点,另一方面也能对黄淮今后的创作提出一定要求。再比如把黄淮自律体阐发为黄淮自律体现象,一方面提升黄淮这种可贵的探索的历史意义,另一方面也为如果黄淮自律体经过大家研讨批评,果真不能成为和格律体相提并论的诗体,或者这种分类方法不能纳入到“三分法”内之后,为理论界重新审视黄淮的诗体预设一条退路。我也不是一味地为黄淮唱赞歌,在分析其诗作,以及后来的论述中也指出了黄淮诗作的诸多不足。
孙先生的出发点是在已经成就的定见基础上,尽力找出其中的谬误,并予以否定;并翻开典据,刨坟掘墓,以彻底摧毁自律共律这个理论命题。
(三)讨论这次论争的方式不同
我试图以理性的方式参与这次论争,在表述时采用他人观点,但绝不指名道姓。甚至在看到海沾兄对我有些偏激的看法时,牢记万龙生老师和晓曲兄对我的提醒,私下里交换意见,并在一些观点上取得了比较一致的看法。
孙先生参与这次论争,首先在周仲器老师无论何种原因(或许确有急事,或许正在思索,或许不愿论争,但这是他的自由)退出论争后,为不转载他的文章多次叫板。其实孙先生的文章已经在论坛贴出,转载不转载没有实际意义,无非是象征性地高调炫耀胜利。其次因为我为自律体说了几句话,两次拍案断喝。其实孙先生也不想想,他已经断定,我的个别对自律共律看似正确的阐发不是黄淮的原义,而黄淮表述中的矛盾却要我作出合理的解释,我将处于如何两难的尴尬境地?
(四)参与论争的期望值不同
我期望通过这次论争,能在新格律理论的方方面面吸取合理的成分。特别是自律共律,期望新格律理论界能够将黄淮老师从其他领域借来的概念,利用大众的思考成果,转化为新格律的一套成熟完善的理论体系。即使它不能够参与格律分类的建设,也为它在格律创作、格律主张等方面从另一个层面,另一个视角审视新格律开辟一个能够和以“三分法”为主要格律规范的并生共存的空间。
孙先生期望通过这次论争,也利用大众的思考成果(或误区),彻底摧毁自律共律的理论基础,以捍卫以“三分法“为主要格律规范的理论体系。
(五) 利用这次论争中大众思考成果的方式不同
我发现了查海沾兄《 存在共律的个体自由就是自律》这篇论文,在论述“共与自”的观点中和我的《自律体是新格律向纵深发展的主要方向》中的论点有相似之处,尽管查兄对我有过偏激之语,我还是及时联系,在私下里进行交流,并取得了比较一致的见解。
孙先生将大众思考的结论不思考其中合理成分,却努力寻找误区和错误,一一剖析,作为论据来全盘否定自律共律理论。
(六) 对“三分法”与自律共律的关系认识不同 我思考“自律共律”与“三分法”,立足于同宗兄弟。自律共律是对格律体新诗分类标准“三分法”的一个补充。一个事物, 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并生共存。我后文中用“自律共律”把新格律分成几个阶段,和“三分法”,并不冲突,尽管这样分类是不是恰当还有待检验。黄淮自律体也是如此。黄淮的自律意识是已经超越了一般认知标准的自律意识(未进入和刚进入格律体新诗大门的新诗人的自律意识),他是在进行了多年规范的新格律诗(例如九言诗)试验后,高标准求新、求变的自律意识。可以说,他正在进行自我的跨越。在新格律规范的大框架下,能不能形成具有自己风格的新格律诗?已经被命名的郭小川的“新辞赋体”是一个例证,未被命名的纪宇的诗体是一个例证,未被命名的贺敬之的《桂林山水歌》一类的诗体也是一个例证。既不违背新格律原则,又能读其诗,见其人。黄淮的追求是一个方向。至于是用黄淮自律体命名,还是用黄淮体命名,还是用一个像“新辞赋体”那样能既能体现格律特点,有能体现黄淮特色的名字命名,可以讨论,相信只要合理,黄淮也不会拘泥几个文字纠结。这只是一个基本的立场和思路,如何解决,完全可以集思广益。 孙先生剖析“自律共律”与“三分法”,立足于不共戴天。生怕自律共律搅乱三分法。捍卫新格律的既有成果,这种立场值得尊重,但方法值得商榷。只要处理得当,也许不需要上溯十八世纪,下至百年前也能解决。
(七)这次论争所得到的结局不同
我的思考无论正确与错误,因为赖以存在的基础已然不在,自然一无所有。
孙先生通过翻检十八世纪自律共律的生身父母,以及百年前在中国落户的养父母,更以及自律共律在中国百年来的遭遇,论证出自律共律是乌邦托,抽出了自律共律的奠基石,自律共律理论自然轰然倒塌。
孙先生胜利了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不说外国,单说在中国被争论了一百来年的理论命题,一百来年的理论家都没法铲除的自律共律,孙先生能一锹铲除。呵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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