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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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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09: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来和周教授一样,打算偃旗息鼓,但是树欲静而风不止,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竟至愈演愈烈。其实,我以为这次论争双方,各自的观点已然清楚表达,一时又不能说服对方,再继续下去,徒劳无功。
这里,我想再重复两点:
一、起因:本来在《争论由谁挑起》中已经说得很明白,但是似乎并没有引起足够注意,对此还有朋友不太明白,也就在此澄清:
在与晓曲关于格律体新诗理论的对话中,黄淮先生对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公开提出异议,说他所标榜的
自律体也是遵循“音步的对称性和押韵的规律性”这个节奏韵律的原则来进行创作的,然而,却不是依照“整齐”“参差”“复合”的“框框”来创作的。
又说:
一味的设计种种“型式”,很可能导入误区——好像必须符合“XX式”XX型“,才叫“新格律诗”。
如果说上述第一段引语是黄淮先生的夫子自道,那倒无可厚非,你自己怎么创作,悉听尊便;而第二段引语就显然具有明确的针对性,认为我们提倡的“三分法”会使人误入歧途,并且具有排他性。
尤其是下面这段话,就更是咄咄逼人,简直是在做导师状,教训“浪子”:该回头了:
别把“诗律”,这个”与生俱来“的,”无法排除“的生命之根,说得太“后天化”,“人工化”。那样,就会“适得其反”,甚至会对新诗“散文化”,推波助澜。我劝各位新格律诗倡导者,放下包袱,从头开始,别在老路上越走越远。
对此,再不做出回答,就有默认之嫌,而且会任其误导,引起不良后果。因此,我在此文中从几个方面对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在此进行阐述,以正视听。
二、我对黄淮先生观点合理性的肯定:
在我看来,只要是格律诗,就都是共律体,即都是遵循诗界认可的共同格律规范来创作的,根本就没有所谓自律体存在。不过,如果把共律自律这两个摡念与那个字剥离开来,我却有一个惊人的发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是任何格律诗产生的普适性规律。可惜黄淮先生执着于自己创体的迷梦,止步于真理的门前。诚然,如孙逐明先生所言,所谓共律实际上是大家习用的他律,我们姑且沿用这个共律吧。
如此而已,岂有他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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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09: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确的理论是批不倒的,不成熟的理论在批评中完善,错误的理论在批评中修正。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让正确的理念发扬光大!遗憾,已有人把这看成是人与人之争,也不怪,这是中国人的常态。新诗格律理论走向成熟需要大声,再大声,沉默才会停滞不前。希望参与论争的同仁不要说人,只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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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21: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确的理论是批不倒的,不成熟的理论在批评中完善,错误的理论在批评中修正。
——正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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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9 06: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补充一点:
周教授为了把挑起“战火”归咎于我,竟然追溯到好几年前常熟会议发生的分歧,这只能说明他对于当年未能将“雅园诗派”强加于众,至今耿耿于怀罢了。
黄淮先生又加我以“篡改”《纪要》的罪名,其实,我不过是坚持把不同意见同时公诸于世而已。要说“篡改”,不过是“篡改”了他心目中《纪要》的蓝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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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07: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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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0: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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