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蔡德茹 于 2012-3-8 13:36 编辑
这些天因为黄淮老师的自律体,争辩激烈,水火不容,我的看法是:
1.自律体理论
黄淮老师作为新格律诗的先行者,写新格律诗很多年了,那时还处在新格律诗的摸索阶段,可以说他的诗体都是自创的,虽然其中有些诗体现在已经成为共律体,但是仍然可以说那是黄淮的自律体。一些成为共律的体式也许并不是黄淮老师首创,但从他写的大量的新格律诗来看,不会是仿照别人的自律体写成的,相同的也只是巧合而已。可以说黄淮老师是格律自律体的开创者,他的大量的新格律诗,为后人指明了方向。黄淮老师对自律体的概括总结是“四不限”和“两具有”,“四不限”:篇不限节、节不限行、行不限字、字不限声;“两具有”:一有节奏,二有韵律,对自律体的创新是很有指导意义的,我认为黄淮老师的这个总结,是自律体指导性的理论。
2.共律体理论
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作为共律体的理论,虽然还不能肯定地说已经定型(要看准格律诗的归属),但是我认为也只是需要再补充而不是删减。它不仅是对若干个自律体,更是对已经形成和以后会陆续形成的共律体的所有体式的概括。现在为什么很多写旧格律体诗的诗人没有加入到新诗队伍中来,就是因为没有掌握格律体新诗的方法,所以三分法的指导性更显得十分重要。
3.两个理论并不矛盾
不论是自律体理论,还是共律体理论,都是格律体新诗的指导性理论。自律体理论对于自律体的创新和共律体理论对于共律体的再创造的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
4.新诗的名称
格律体新诗的名称,我觉得还是用这个命名比较好,格律体和自由体作为新诗的定语。格律体新诗和自由体新诗是汉语新诗的两个大类,但是还需要考虑准格律诗和韵脚自由诗的归属,这两者的区别是一个和格律体相同呈现建筑美,一个和自由体相同音节自由。
20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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