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曲君没有理解音顿理论不允许程式化的真实含义。
所谓节奏单元的程式化是指划分的边界与语言的实际 ...
我的意思特殊情况应该存在,当调整会影响愿意时,可不必强求。
另外,作为朗诵,像这样的句子:
白话文流动|悠悠的古韵
流不尽绵绵┋不绝的春雨
按上面的停顿,个人认为依然显得别扭,我更愿意选择这样的意顿组合:
白话文|流动悠悠的古韵
流不尽|绵绵不绝的春雨 正因为“从权”的存在,我认为才不能把拒绝“程式化”说死,我的理解的“从权”与“程式化”有共同的规则作用。
另外,在程式化法则中,我一直保留助词、虚词可以靠前靠后划分的观点,以增强创作的灵活性。就老师例举的这句来看:
清凌/凌的/资江水/
我个人结合”程式化“音步与意顿流畅性看,我会做如下分割:
清/凌凌的/资江水/
孙逐明 发表于 2013-1-20 18: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音顿从权的读法”与“程式化音步”是本质不同的概念,音步程式化是在没有停顿的地方分强行割音步,实 ...
咱们的音步理论主张不允许四字步,这才有“程式化音步”的主张出现。当这种“四字步”处在句中的时候,你的法子就不灵了,例如:
这是一条清凌凌的河流。
我们格律体新诗网主张的”程式化“规范,一直允许助词、虚词靠前靠后划分,这样的分割同样是可以停歇的,对于老师例举的上句,结合大顿对称,有效划分为:
这是|一条||清凌凌|的河流。
可能老师说把”的‘靠后划分了,违背了语法规则,记得这个问题以前讨论过,对于朗诵没有本质的影响,而实际朗诵和音乐作曲中,也常有这样的处理。 老师应该注意到,我前面提到您例举的诗句,您做了大顿分割,而我则认为朗诵中该处完全不必停歇。因此,不管是“音步论”还是“音顿论”,同样存在“程式化”问题。同意老师上述提到的观点,成熟的诗人是能尽量回避造非停歇处强行分割的情况的,同时也存在出现诗人不愿意调整或没有找到合适的调整替代情况。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根本不必强制规定“拒绝程式化”。当然,也乐见诗人创作出没有“程式化”分割的合乎自然表意的作品。 我不认为老师的音顿论与音步论有本质的区别,相关“程式化”均不可避免。看来我们目前暂时难以达成共识,那就存疑吧。 音步程式化是在没有停顿的地方分强行割音步
——也不尽然。我觉得“的(地)”后靠是可以那样停顿,那样诵读的:
一同攀-那根-希望-的弦
古诗就更是如此,如果不强行分割原词,诗就成了散文。我常举的一个诗例最为典型:
“管城子食肉相,孔方兄有绝交书”如果不按照2-2-2-1划分,而读成
“管城子-无-食肉相,孔方兄-有-绝交书”,这不就成了散文吗?
这是-一条-清凌凌-的河流。(轻音附后与粘前皆可)
又比如:
我们-歌唱-珠穆-朗玛。(“珠穆`朗玛”:珠穆后作延长处理,也可以表示分顿,而并不害意)
同理,清凌`凌的/资江水,清凌之后亦可采取“延长法”划分音步。 孙逐明 发表于 2013-1-29 09: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做学问的第一要务就是尊重事实。
无论是古人也好,还是现代人也好,除了痴迷于音步理论的诗人之外,几乎 ...
我觉得老师的思维进入了牛角尖,钻出来变豁然开朗。事实是,朗诵的直观感受既不是绝对地按音步,也非绝对地按音顿或大顿。是朗诵者主要依着意顿或自我情况的特别强调而主观把握的。古典诗歌的节奏(律诗绝句词曲)基本是为音乐节奏服务的,而非吟诵。现代新诗的节奏在逐步向吟诵偏移,但也非绝对化。诗歌发展到今天,我们追求的节奏该如何定位,值得研究。但我深信绝非单一的音乐节奏或吟诵节奏,而是在之间找出更适应的切合点。 我还是要坚持自己的观点,不管是音步对称还是大顿对称都是诗歌节奏的构建方式,只有在音步对称前提下的大顿对称才是更完备的新诗格律体系。任何单纯的强调,或完全否定音步对称,或完全否定大顿对称,都是脱离创作实际的感性认识。音步对称增强了诗歌的音乐美,这一点无容置疑。如果不谈诗歌的音乐美,完全可以不可以音步对称或大顿对称。音乐美与朗诵美不能划等号,诗歌格律绝不是仅仅为了朗诵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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