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晓曲先生误把“共律”看成“普遍规律”或“基本规律”了。
谢谢孙老师的解疑答惑!我对“共律”的理解的确带有“普遍规律”或“基本规律”的这个层面的意思,但也包含格律体新诗可供共同遵守的完善的“格律”因素,或完善的格律系统。我在“对话”中这个“实质”表述得不够准确,“对话”中我想说的应该仅仅是格律体新诗形式问题的“实质”,而非格律的实质。待后再认真思考孙老师的指正。 对了,思无邪君的“自律体”与我指代的“自律体”都不是黄淮老师“共律”与“自律”中的“自律体”,稍后再来表述。 此理论我不再评述,但正如我一开始就说的或许存在用词不当。既然已经有了那么多的实践,归纳总结只要能客观分析、用词把握到位,一套理论就能真正确立。所以建议先不要推理论,先总结。
我想大家都应该多围绕新诗格律建设的目的寻找答案为好。网络不好,稍后正常再交流。 因网站今晨遭遇黑客入侵,最近两天回帖中一些好的交流意见丢失,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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