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海沾 发表于 2012-2-27 12:26:14

请还“共律”与“自律”清白——从诗歌结构的角度谈“共律”与“自律”

本帖最后由 查海沾 于 2012-2-27 12:48 编辑

请还“共律”与“自律”清白——从诗歌结构的角度谈“共律”与“自律”
文/査海沾
      “三分法”和“共律”“自律”的矛盾由来已久,最近又掀起了碰撞。是谁先挑起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问题必须解决,概念必须厘清。
一、不赞成晓曲老师的“自律体”,也不赞成黄淮老师的“自律体”
       我与格律体新诗有三年多渊源了。记得最先进站时,所发诗歌多是有规律性用韵没有音步节奏的对称的诗歌,网站老师指导说可以算是“自律体”,但是还够不上“格律体”。当时我并不是很明白,只觉得“自律体”限制少,要求低,要想写成“格律体”,还得学习。至今格律体新诗网站还专门设有“自律体新诗”专区,我相信这个专区对初学写格律体新诗的诗友起到的过渡作用功不可没,有很大一部分诗友通过这个专区最后把作品放进了“格律体新诗”专区,变成了一个格律体新诗写作者。所以我对“自律体新诗”专区由衷的感念,因为对于一个初学者,那里的限制很少,让不完全符合“格律”的诗也有暂时的安置。
         但是,从概念的科学性上来说,我并不赞成格律体新诗网站目前对“自律体新诗”的命名。因为“自律”这个概念往往都是比一般人做得更主动更深一步,所以限制就更多更独特一些。晓曲老师的“自律体”初衷和作用是好的,但是将“自律”和“共律”这两个词的原意颠倒了。“自律”是完成“共性”之后的“个性”,不应该是走向“共性”之前的“个性”。自从我接触到“共律体”和“自律体”相对的提法之后,我认为这一对概念用得很有意思。这里的“自律体”应该是遵循“共律”的基本原则之后的“自律”。比如说“共律”是“一个人”,“自律”是“一个有个性的人”,“一个有个性的人”首先肯定得符合“一个人”的标准。就是共性与个性的问题。若是一定要分什么体的话,应该是“无韵自由诗”要求最低,其次是有规律性用韵没有音步节奏的对称的诗歌(有人也叫“半律体”,其实就是“有韵自由诗”,格律体新诗网站目前暂设“自律体”专区),再是“格律体新诗”,最后是“格律体新诗里的独特结构”(就是黄淮老师周仲器老师所提“自律体”)要求更主动更深入。但是为了更科学更简洁,黄淮老师将“自律体”改为“自律式”,漂亮!一看就是懂得取名字的人。但是我依然不赞成。

查海沾 发表于 2012-2-27 12:26:44

本帖最后由 查海沾 于 2012-2-29 21:5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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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律”“自律”只是对诗歌进行结构分析时的两个审美概念,无所谓“体”和“式”
      我在四位一体新诗格律审美观一文中结构部分谈到,诗歌结构有两个特征:                                     1、合格律性,就是它作为格律体新诗的普遍性(就是所谓“共律”);             2、自身的形式化特征,就是诗歌的一诗一律性(就是既符合“共律”又有自己的个性律)。            第二个特征尤其要求,在诗歌美学追求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它的结构。具体要求做到一下三点:               1、整体性,即结构内在的连贯性,这决定了诗句之间诗节之间的不间断性;            2、转换性,即动态发展性,这决定了诗句之间诗节之间的叠加性和层次感;                     3、自身调整性,即守衡性和封闭性,这主要指每首诗歌的个体独立性。            一句话,结构的特征就是每首诗歌要在合新格律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形式化内容来反映自己的美学追求。

       “四位一体”新诗格律审美观认为,结构是诗歌格律美的最高层次,它把建筑美的结构和音乐美的结构完美的编织成一体,把视觉美的结构和听觉美的结构完美的编织成一体,把空间美的结构和时间美的结构完美的编织成一体,最后构成一个整体统一的感受体,一个独一无二的世界和宇宙。诗歌的结构建设是诗歌美学创作过程中的一个事实存在,是诗歌鉴赏和分析绕不开的必要的着眼点。
      结构分析将诗歌结构化解为较简单的组成要素,并探讨这些要素在该结构中的功能作用。它的出发点是现象本身而不是外在的因素。从一首诗歌自身的形式化特征来说,诗歌的分析除了合普遍格律外,切忌脱离所分析的诗歌本身的格律去千篇一律的谈理论。理论是分析的前提,而分析是理论的具体化实施。但分析到底是为理论提供例证,还是为了更深入地理解具体作品,答案必然是后者,而且还需要去追求两者间的“动态的平衡”。
         诗歌分析的目的,就是要了解诗人的创作意义,内在意味,逐步把握形式中的细节,逐渐深入到诗人的内在精神中去,完全是逆向的还原过程。追寻每个汉字去寻找踪迹,通过这种解读,要使分析者自己受到熏陶、提升艺术修养、提高艺术境界。我们应该用更敏锐的观察力去观察,捕捉诗化的音节。
          所以说,“共律”“自律”是对诗歌进行结构分析时的两个审美概念,本质上属于心理、情绪、意识层面,根本无所谓“体”,也无所谓“式”。请保持它们的清白。如果真的要搞,在符合“共律性”的前提下直接用自己的名字写诗,“某某的诗”,这个概念不是更有个性吗?进行个性创新,这个是应该支持的。但千万不要混淆概念,不然好心做坏事,不利于格律体新诗的壮大。

查海沾 发表于 2012-2-27 12:27:09

本帖最后由 查海沾 于 2012-2-27 12:30 编辑


三、呼吁格律体新诗内部的诗歌批评家问世

         目前,以“三分法”和对称原理为基础的理论框架、形式谱系已经初步确立,这是“格律体新诗”的“共律”、“普遍律”、“基本律”、“(合格)律”,是“约法三章”,是原则。有时候在创作格律体新诗的时候,大家可能怕自己的个性被限制了,时间一长就泯灭了。这是一个合理的担忧。我认为主要是我们的诗歌批评没有跟上去,很少见有人从思想情感方面去批评一首格律诗歌。你写好一首诗,老师会指点你镣铐哪里戴错了,当你镣铐带好了之后,就很少有人说你戴着镣铐的舞蹈哪里跳得好,哪里跳得不好了。
   这是目前格律体新诗阵营里最缺的批评方向。以致于像黄淮老师这样有突破意识的诗人和周仲器老师这样有突破意识的理论家,执着于形式上的创体创式。文学,诗歌,更多的是好与不好的层次,而不是对与错的是非。只要是搞文学的。对文学批评的功能和作用都是明白的,只是很少有人注意到而已。搞格律理论的人太多,搞诗歌批评的人太少,前者是拿来框作品的,后者是来鉴赏作品的,出发点决定了命运。很多老师身份转型没有做好,自身没有跟上格律体新诗的发展。

      所以,我呼吁有更多的老师对格律体新诗成品的思想情感进行批评和指引,不然很多来了的诗友都会走的。找知音的人找的是思想情感碰撞,不是镣铐碰撞。说到这里,我终于知道自由诗为什么发展那么快了。格律体新诗的同仁们,诗人们,老师们,是不是给人戴镣铐更省力、教人跳舞更辛苦啊!勇敢和健康者,请拯救格律体新诗吧,补钙补维生素才是当务之急啊!


      2012.2.28于四川音乐学院

admin 发表于 2012-2-27 12:58:47

很好!欢迎梁老师参与进来深入解读,各自不同的观点正确与否,只有通过客观坦诚的碰撞才能更加明晰,这有益于格律体新诗走向完善与成熟。

admin 发表于 2012-2-27 13:09:51

我个人的观点是,当诗歌格律关系一旦形成,就是“共律”问题,“共律”不是一种诗歌体式,而是确立格律的程度。因此,我已提出新诗格律到什么程度为止的观点。而“自律”更不是一种格律体式,是自觉地按照“共律”行事,也就是说,格律体新诗的体式中不存在“自律体”。所以,个人暂时提出,如果存在“自律体”,只能是格律体之外的另一种形式,也就是本站暂时定位探讨的形式。暂点提个人观点,待后再论。

李长空 发表于 2012-2-27 14:43:11

特别注意到本文的两个观点:
1、我认为主要是我们的诗歌批评没有跟上去,很少见有人从思想情感方面去批评一首格律诗歌。……这是目前格律体新诗阵营里最缺的批评方向。
2、文学,诗歌,更多的是好与不好的层次,而不是对与错的是非。……搞格律理论的人太多,搞诗歌批评的人太少,前者是拿来框作品的,后者是来鉴赏作品的,出发点决定了命运。

我基本认同以上两个观点。借此把我几年前的几个相似的观点再次转过来:
1、我2009年《论格律体新诗内容与形式的统一》的观点:
古代格律体诗词,或为四联,寓起承转合之法则;或分上下阙,提供写景抒情之方便。但它对反映今天的新生活和容纳新语言,局限性较大,也容易束缚诗人的思想感情。而格律体新诗往往由诗人根据主题内容的需要自定框子,具有无限多样的表现形式,诗人对形式的创造和使用便有了较大的主动权,也较好地避免了自由诗的非诗化倾向,可以说是对古典诗歌体式的破与立,也是对自由诗的随意性的一种必要约束。
格律体新诗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以音韵和节奏对称为基础的三种诗体形式,即整齐对称式、参差对称式和复合对称式,并能根据此三种基本形式的延伸创作出无限多样的具体形式,亦即“一诗一体”或“自律体”。
2、2008《长空诗话》中的观点:
(1)我以为:新诗可以提倡格律体式,但不能够剑走偏锋。从古至今,任何表现体式都只是一件作品得以成型的基础,一首诗歌的好坏,更多地取决于它的主题思想内容。无论是什么体式的诗歌,都首先应该注重意境的创造,否则没有了灵魂,它就只能成为行尸走肉。我希望诗友们在追求诗体的完美表现时,同时不要忽略了对诗歌意境的创造。只有双翼健全,诗歌的鸟儿才能够飞得更高更远。如果因为要做到“齐言同步”而影响意境或者造成语言的生拼硬伤,可以适当放宽对音步的要求,即允许在同一诗节中字数相同而音步不同(即顿、音组存在的必要)。否则,为格律而格律、为整齐式而整齐式就容易造成诗歌自身的削足适履。如果把在同一诗节中字数相同而音步不同的格律体新诗不纳入“整齐式”,那是否就意味着要把它纳入“参差式”或者其它体式或者干脆纳入“新韵诗”?事实上,如果一首诗歌意境太差,就算它做到了标准的“格律体式”,也是难以上得台面的;反之,如果一首诗歌意境很好,就算“格律体式”不规范或者干脆就是“自由体”,它也是可以登堂入室的,这就是“不以辞(格律体式)害意”。至于那些作品,大家喜欢叫格律体新诗也行,叫新韵诗也行,甚至叫其它什么名称也行。格律体新诗曾经陷入“限字说”和“限步说”的争论,在特殊情况下,它是否还应该要有第三条道路可供行走?!
(2)诗无关“新”“旧”“派”“代”“律”“体”,只有“好”、“劣”、“真”、“伪”之分。不同的创作技法对取得的创作成效是决不相同的,甚至天壤之别。所以,“量体裁衣”很重要。不过,作品写活了,技法、体式就不那么重要了,因为它已经象生命的各种元素融化进血液中一样,你不刻意追求如何使用它,而它却无处不在,有时候甚至多种技法和体式混合在一起,自然天成。这,或许就是“自律体”或“自由体”?


黄淮 发表于 2012-2-27 18:53:52

查海沾 发表于 2012-2-27 19:40:12

admin 发表于 2012-2-27 13: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个人的观点是,当诗歌格律关系一旦形成,就是“共律”问题,“共律”不是一种诗歌体式,而是确立格律的程 ...

老师的公心和睿智可鉴,将介于“无韵自由诗”和“格律体新诗”之间的“有规律性用韵没有音步节奏的对称的诗歌”专门提出,设了专区,这个就解决了过渡问题。不管叫什么名字,其对格律体新诗的发展都是有极大的实际意义的。作为一个旁观者和偶尔参与者,我始终很欣赏。:handshake

查海沾 发表于 2012-2-27 19:43:36

李长空 发表于 2012-2-27 14: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特别注意到本文的两个观点:
1、我认为主要是我们的诗歌批评没有跟上去,很少见有人从思想情感方面去批评一 ...

是的,以前老师所发鉴赏性文章很多,无论是自己写的还是转帖别人的,都值得同仁学习。怎奈我读书不多,关注也断断续续,本想专门做个鉴赏的工作,总觉力不从心。向老师学习了!:handshake

查海沾 发表于 2012-2-27 19:45:07

黄淮 发表于 2012-2-27 18: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长空的论述很好——一句话:就是“律随情移;体缘律立”。一首诗就是一个生命活体,“无意不是诗,失律不成 ...

相信“黄淮的诗”是最好的注解。很欣赏老师的识见和才学!:victory:

抽刀断水 发表于 2012-2-27 22:14:51

只因为新诗发展却少了格律,所以重在格律建设,首先解决“是不是”的问题。
当然,“好不好”的问题也很重要,过去对此有所忽略,应该双管齐下。

西铁 发表于 2012-2-28 05:58:43

等待格律体新诗内部的诗歌批评家问世 :victory:
会的,我相信就在你们当中!:handshake



黄淮 发表于 2012-2-28 12:44:30

孙逐明 发表于 2012-2-28 12:58:02

孙逐明 发表于 2012-2-28 17:13:27

孙逐明 发表于 2012-2-28 17:38:18

查海沾 发表于 2012-2-29 09:25:32

本帖最后由 查海沾 于 2012-2-29 09:41 编辑

黄淮 发表于 2012-2-28 12:44 http://www.gltxs.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黄淮致意!今天再发几首,欢迎批评!

还是支持老师多写诗,多和晓曲老师他们交流。我也是为止争而来,有时间定会系统拜读老师作品,感受老师的心灵世界!:handshake

admin 发表于 2012-2-29 10:01:34

查海沾 发表于 2012-2-29 09: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还是支持老师多写诗,多和晓曲老师他们交流。我也是为止争而来,有时间定会系统拜读老师作品,感受老师 ...

我在多种场合也表明了这样的观点,不可能靠完全否定别人的观点来确立自己的观点,这样做的结果是否也否不了,守也守不住。我也常常告诫那些反格律体新诗的人,新诗的格律建设一直在反对声中发展与完善,我们绝不会故步自封。那些多年前从中国格律体新诗网走出的反格律体新诗的人(而我们从不反他们),除了把我们继承发展的新诗格律理念改头换面化为己用外,至少我没有看到有什么新论值得称道的。

admin 发表于 2012-2-29 11:12:37

另外,我把自己的观点归纳下:我对“自律”“共律”、“自律体”“共律体”的理解是一以贯之的,那就是,自律、共律都是观念性的认识,不构成诗歌体裁;“共律”可以是诗歌格律的观念,进而可以确立诗歌格律的“共律”程度;格律体新诗中不存在“自律体”一说,如果存在“自律体”只能从格律体新诗之外来探索。

大刀李征 发表于 2012-2-29 12:40:45

admin 发表于 2012-2-27 13: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个人的观点是,当诗歌格律关系一旦形成,就是“共律”问题,“共律”不是一种诗歌体式,而是确立格律的程 ...

这种“自律”观与“格律”观一结合,进一步完善了新诗的格律理论,我支持这观点

查海沾 发表于 2012-3-2 20:55:33

大刀李征 发表于 2012-2-29 12: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种“自律”观与“格律”观一结合,进一步完善了新诗的格律理论,我支持这观点

http://www.gltxs.com/thread-9602-1-1.html 《存在共律的个体自由就是自律》査海沾诗学随笔,与老师分享新成果!周末愉快!

孙逐明 发表于 2012-3-3 10: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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