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强调”,“一个追问”,“一个回答”——再谈“共律”
本帖最后由 查海沾 于 2012-2-28 13:46 编辑《“一个强调”,“一个追问”,“一个回答”——再谈“共律”》文/査海沾
昨天我的《请还“共律”与“自律”清白——从诗歌结构的角度谈“共律”与“自律”》一文贴出后,有好几位老师回应了我的意见。对于老师们的回应,加上周仲器老师、黄淮老师的一篇文章《格律诗的“自律”与“共律”》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d36cba0100vral.html ,现在我有“一个强调”,“一个追问”,“一个回答”。 “一个强调”——没有“共律”的“自律”是伪命题!
我先旧调重弹,诗歌结构有两个特征: 1、合格律性,就是它作为格律体新诗的普遍性(就是所谓“共律”); 2、自身的形式化特征,就是诗歌的一诗一律性(就是既符合“共律”又有自己的个性律)。
“共律”和“自律”永远是一组相对概念,失去一个另一个就没有了意义。“共律”属于“自律”,没有“共律”的“自律”是伪命题!我坚决捍卫这一对概念的此种关系,因为这是一个大前提,否则,其它一切推理都失去意义。在这一点上,李长空老师和我是达成共识的。比如他说:根据此三种基本形式的延伸创作出无限多样的具体形式,亦即“一诗一体”或“自律体”。
晓曲老师的“自律体”来源于黄淮老师的“自律”启发,可惜黄淮老师和周仲器老师在用“共律体”和“自律体”这两个概念的时候,颠倒了“共律”和“自律”本来的位置,他们以为“共律”比“自律”限制多。孙逐明和万龙生两位老师在批驳黄周两位老师观点的时候,竟然也没有指出这个颠倒。大家在围绕一个没有共律的自律进行争论,围绕着一个伪命题在争论,这是多么的讽刺。其实谈了这么久的“是与非”,根结只在一组相对概念的集体颠倒。
事实上是,黄淮老师的诗写得很有意思,可惜偏偏颠倒了概念,取了“自律体”这么一个自讨没趣的名字,弄得他左也不是右也不是。“一会挥草帽,一会动干戈”,正所谓“我乃一怪胎”,“自己受折磨”。我想告诉黄老师,谁颠倒了,谁跟你一样受折磨。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一个追问”——格律体新诗的“共律”标准究竟是什么?
至今,黄淮老师还在谈“自律体”。他昨天像孩子一般连续发了好几首“黄淮自律体小诗”。借用老师《黄山飞来石》中的诗句就是“飞来,不易;飞去,更难”。
但黄淮老师的“自律”究竟是相对于什么样的“共律”而讲的?假如黄淮老师本人对自己的“自律”有明确的认识,那么他与万龙生等老师之间对格律体新诗的“共律”达成共识了没有?
如果没有达成共识,那么这个“共律”还是双方的“共律”吗?黄淮老师的“自律”还有共同话语系统的“自律”意义吗?
如果达成了共识,那么黄淮老师的“自律体”诗歌标准是符合“共律”的普遍性呢?还是根本连他们达成的“共律”都不符合而妄谈的“自律”?不符合“共律”的“自律”还是“自律”吗?
要解决“是与非”的判断,就必须先清楚回答一个问题:格律体新诗的“共律”标准究竟是什么?
本帖最后由 查海沾 于 2012-2-29 10:27 编辑
“一个回答”——待续
其实,最天然最科学的过程是,你写你的所谓“新格律诗”,我写我的所谓“新格律诗”,交流时间长了,才有了大家的“共识”,于是产生了“共律”。这就有了大家的“新格律诗”或叫“格律体新诗”,这一刻,你的诗歌才可以叫你的“自律”,我的诗歌也才可以叫我的“自律”。
可是由于人为原因太重,我们曾经没有耐心等待,急着约定和达成共识,所以到了今天这个地步,共识始终没有达成,谁的影响大谁的观点好像就成了“共识”。这些都是要检讨和批判的。然而毕竟我们都是一个阵营里的,有些东西是不能苛求的,只有暂时不要太过于拘泥。
个人认为(因为我处在这个环境下),以“三分法”和对称原理为基础的理论框架,目前相对有明确的原则,把它作为格律体新诗的“共律”,比较现实和科学。虽然不能说完全达成“共识”,但有很多老师都默认了这些原则。然而这个原理其实还在调整和变动,并没有形成明确的规则,仍然没有定论。
另外最重要的,是思想和情感的碰撞和交流。无论是以诗的形式,还是以批评的形式。这里面将有“自律”世界的闪光和相互激发,当然会有“共律”世界的明晰,因为“共律”属于“自律”。大家之所以有共同的话题,是因为有属于大家的“共律”,也因为那些“自律”里面不属于“共律”的成分。
待续。。。
査海沾2012.2.28于四川音乐学院
梁老师的三个话题已经涉及到我最近提出思考的观点,我也在解读中,待后交流。
先说说你以下的“共律”观:
个人认为(因为我处在这个环境下),以“三分法”和对称原理为基础的理论框架,目前相对有明确的原则,把它作为格律体新诗的“共律”,比较现实和科学。虽然不能说完全达成“共识”,但有很多老师都默认了这些原则。然而这个原理其实还在调整和变动,并没有形成明确的规则,仍然没有定论。
你看到了实质,这就是我提出的“诗歌格律共律到什么程度为止?”的问题。我之所以认同黄淮老师的“共律”思想给了我启发,就是在这里。因为黄淮老师的“自律体”就是符合我们格律体新诗规范的“共律”观的。我和老师的诗学对话,一直在复述这个观点。可是老师一直没有认同“格律体新诗”这个名称及其以音步对称为基础的新诗格律规范。至于引出的其他话题不这里赘述。而“自律体”的存在问题,我将在今后的观点中继续提出交流探讨。
本帖最后由 抽刀断水 于 2012-2-28 15:55 编辑
查兄法眼看得准,看得透,佩服!
没有“共律”,你靠什么去“自律”呢?
没有法律,公民怎么自律?道理是一样的。
那么,“共律”又是怎么来的?靠探索,进而达成共识。
而这个过程是很长的,尤其是在自由诗占统治地位的情势下,更需要付出代价,期以时日。 查兄所言甚是。
我们此前的确主要考虑“是不是”的 问题,而较少注意“好不好”的问题。
今后应该二者并举。建议大家多做文本的考量。不写成篇的文章,可以在跟帖中体现的。
当然,在格律体新诗范围内,首先得“是”,然后才从艺术上去衡量,从深度上去考究。
——另文跟帖 抽刀断水 发表于 2012-2-28 16:00 http://www.gltxs.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查兄所言甚是。
我们此前的确主要考虑“是不是”的 问题,而较少注意“好不好”的问题。
今后应该二者并举 ...
有关格律体新诗形式与内容的问题不是新鲜话题,任何体式的文体,当形式确定后,形式自然退居次席,而内容上升为首要问题。我们格律体新诗从未放弃提升内容的要求,至于好与差是作者个体能力问题。自由新诗中谈不上好的更为普遍,泥沙俱下,怎么自由诗中就没有那么多反感是形式问题造成的呢? 格律体新诗因为曾经单纯、片面地强调诗体形式,而漠视主题内容的提炼和意境的创造,主流诗界或嘲其形式主义,或讥其民歌打油,或鄙其诗意直白。我曾经因为写作《现当代格律体新诗赏析》文章和主持《格律体新诗》杂志“诗先驱”栏目需要,刻意地去某格律体新诗名家诗集中挑选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佳作,遗憾的是,最后只能勉强挑出两首比较接近自己需求标准的“佳作”推荐给读者。希望有更多的格律体新诗写作者能够从我的遭遇中悟到些什么。 诗歌创作须处理好形式和内容的关系。诗歌创作应该从汉语的特点出发,重视声韵格律,首先要解决“写得像”的问题;但又不能够一味地讲求形式,必须处理好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以立意为主。而且,当诗歌的创作形式被确定下来以后,有创造性的诗家就要勇敢打破旧有均衡,在不和谐中进一步追求新的和谐。 admin 发表于 2012-2-28 15: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梁老师的三个话题已经涉及到我最近提出思考的观点,我也在解读中,待后交流。
先说说你以下的“共律”观: ...
老师说的好,就是到什么程度为止的问题。:handshake 抽刀断水 发表于 2012-2-28 15: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查兄法眼看得准,看得透,佩服!
没有“共律”,你靠什么去“自律”呢?
没有法律,公民怎么自律?道理是 ...
其实晓曲老师所搞诗赛已经好多年,正是在追求质量,从来没有放松过哦。问好老师!学习欣赏!:handshake 本帖最后由 查海沾 于 2012-2-29 09:21 编辑
admin 发表于 2012-2-28 16:09 http://www.gltxs.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关格律体新诗形式与内容的问题不是新鲜话题,任何体式的文体,当形式确定后,形式自然退居次席,而内 ...
提到诗歌质量,只为平息争端,转移关注点。要是真正较真起来,好与坏最终也是难区分的。有人喜欢杜甫,有人喜欢李白,可我偏偏喜欢白居易,所以老师也不必在怀。正如万老师所说,总要假以时日。:lol诗歌的有趣之处不就在这里吗? 李长空 发表于 2012-2-28 16: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诗歌创作须处理好形式和内容的关系。诗歌创作应该从汉语的特点出发,重视声韵格律,首先要解决“写得像”的 ...
“写得像”说得好。学习老师境界!:handshake 孙逐明 发表于 2012-2-28 17: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粗粗提一下:“自律体”与“共律体”相对、“自律”与“共律”相对是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创造的术语,而文 ...
支持孙老师研究!:victory: 孙逐明 发表于 2012-2-28 17: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粗粗提一下:“自律体”与“共律体”相对、“自律”与“共律”相对是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创造的术语,而文 ...
个人不完全认同孙老师全盘否定的观点,如果“共律”是黄淮老师创造的,厘清了而又能为大家认同的话,那就是贡献! 本帖最后由 查海沾 于 2012-2-29 09:30 编辑
admin 发表于 2012-2-29 09:20 http://www.gltxs.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个人不完全认同孙老师全盘否定的观点,如果“共律”是黄淮老师创造的,厘清了而又能为大家认同的话,那就 ...
晓曲老师跟黄淮老师的交流从来没有间断,他是一个认真可爱而又有所进有所退的人,对于这一组概念怎么用的态度,我支持晓曲老师掌握! 查海沾 发表于 2012-2-29 09:23 http://www.gltxs.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跟黄淮老师的交流从来没有间断,他是一个认真可爱的人,对于这一组概念怎么用的态度,我支持晓曲老师掌 ...
我也是抱着与老师们交流探讨中学习的。对于我来说,“共律”这一概念的出现并确定,引出了“格律规范”程度问题,新诗格律的观念性争论就会化解了。这个理念我一直在坚持,而且在多种场合谈论,这个格律程度的确立,不是臆断的,是可以从中国古典诗词的发展中找到答案,并以大量的创作实践得以证明。事实上,现阶段的格律体新诗规范,已经回答了现阶段新诗格律程度问题,也就是现阶段的新诗格律标尺。 孙逐明 发表于 2012-2-29 10:16 http://www.gltxs.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黄淮先生、周仲器先生和包括我在座的诸位都是新诗格律的积极鼓吹者,咱们的大方向是完全一致的。只是在 ...
老师这样理解就对了。如果老师觉得我用了“完全否定”是戴大帽子,个人表示歉意!
我个人一直呈现的观点是格律体新诗中没有自律体一说,我与黄淮老师的对话一文也在反复呈现这个观点,剥离“自律体”就是为了厘清“共律”。 孙逐明 发表于 2012-2-29 10: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谁也没有说过“共律”概念是臆断,它只不过是是黄淮先生的新创概念,正确与否,暂时还没能经受历史检验 ...
这当然哦,老师的观点正确与否也是需要历史来考验的。 孙逐明 发表于 2012-2-29 10: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无法厘清他们新创的“共律”概念,那么任何人也无法厘清它,这也是无可奈何的 ...
我相信大多数人都能理解出“共律”相同的含义,就像现在我与查海沾老师理解的就相同。孙老师不认同,我想我们都可以呈现自己的观点,正确与否,一是大家都可以评判,二是历史的检验。 另外,我把自己的观点归纳下:我对“自律”“共律”、“自律体”“共律体”的理解是一以贯之的,那就是,自律、共律都是观念性的认识,不构成诗歌体裁;“共律”可以是诗歌格律的观念,进而可以确立诗歌格律的“共律”程度;格律体新诗中不存在“自律体”一说,如果存在“自律体”只能从格律体新诗之外来探索。 本帖最后由 大刀李征 于 2012-2-29 12:33 编辑
“共律”和“自律”永远是一组相对概念,失去一个另一个就没有了意义。“共律”属于“自律”,没有“共律”的“自律”是伪命题!晓曲老师的“自律体”来源于黄淮老师的“自律”启发,可惜黄淮老师和周仲器老师在用“共律体”和“自律体”这两个概念的时候,颠倒了“共律”和“自律”本来的位置,他们以为“共律”比“自律”限制多。孙逐明和万龙生两位老师在批驳黄周两位老师观点的时候,竟然也没有指出这个颠倒。
-------------没见到黄淮先生,我揣摩黄淮先生 “共律”和“自律”应该是: “共律”和“自律”永远是一组相对概念,先是有了“自律”精品,跟着唱和出许多 “共律”佳作,再接着,在“共律”基础上又有了“自律”精品,跟着又唱和出许多 “共律”佳作。就在样循环往复地, 从“自律”到 “共律”,再“自律”再 “共律”,再“自律”再 “共律”-------
这种做法其实就是当年邓老“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在格律新诗道路的再运用,所以宽阔如同国道。相比而言,“三分法”跑到了“村村通”工程时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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