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孙逐明先生的:“至于思无邪先生提出来的“非对称长短句节奏合律型”的格律形式,与黄淮先生的部分自律体是相符合的。这种只押韵,而无节奏对称的形式,能不能纳入格律体的队伍,属于哪一种格律体,是有一定条件的。对此,我将另文专论。”
孙先生的理解还是没有全面,我提出的“非对称长短句节奏合律型”以及黄淮老师的自律体,并非只有押韵(而无节奏对称的形式),还有一个最根本的前提条件是:节奏合律!
我还说了:“参差式”里单独的每节也必须是“非对称长短句节奏合律型”,并不能简单地定义一个“基准诗节”就可以开工复制了。因为如果“基准诗节”里的每一个诗句的节奏都是毫无规范的,那么这一个“基准诗节”的节奏就是乱的,复制的再对称,节奏也还是乱的,改变不了失去音乐性这一根本的失误。道理很简单!
呵呵,这个讨论逐渐有些意思了! |